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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级乡村振兴示范县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7-22 11:12:59 来源: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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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级乡村振兴示范县创建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2022年“百县千乡万村”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的通知》(农规发〔2022〕23号)精神及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要求,现开展国家级乡村振兴示范县创建申报工作,我市可推荐1个名额参加遴选,请有意向申报的县(市、区)提前做好材料准备,有关要求如下。

一、创建条件

创建乡村振兴示范县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示范县建立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农业农村部门统筹、相关部门参与的乡村振兴工作领导体制。

(二)发展基础较好。示范县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有力,在巩固提升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产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护耕地和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以及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方面,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发展潜力。

(三)工作机制明晰。示范县建立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要素保障、监督考核等机制,组建乡村振兴工作专班。

(四)创建积极性高。示范县建立乡村振兴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人才支撑、科技创新、市场主体培育等政策较为配套,主动承担农村改革任务意愿较强。

(五)示范带动能力较强。示范县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形成一套好做法,在同类地区中具有较强代表性。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全国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县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可以推荐为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单位。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较高地区不得纳入创建范围。

二、创建管理

(一)创建程序。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按照“县级政府申请,市级部门择优遴选,省级部门审核并报省级政府同意,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批准创建”的程序,开展申报创建工作。

(二)评审方式。对申报基础性指标的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组建评审组,对创建方案进行严格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批准创建名单,审核未通过的不予批准,且不再递补。对申报竞争性指标的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采取竞争遴选方式,择优纳入批准创建名单。创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公布。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适时制定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认定标准,创建2-3年后组织评审认定,达到认定标准的,授予“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称号。

请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对照申报条件,积极开展乡村振兴示范县申报工作,并于8月8日前提交申报材料,其中纸质申报材料一式4份,同步通过粤政易邮箱发送电子版至我局发展规划科何健航。


附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创建方案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22日


   (联系人:何健航,联系电话:337439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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