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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05-22 08:21:57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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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第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乡村旅游发展水平,发挥乡村旅游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精准扶贫脱贫、生态环境保护、农民就业创业增收致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和省委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生态为先、乡土为根、农业为基的方针,坚持市场引领、环境优先、政府主导、企业运作、群众参与、共赢发展加大扶持力度,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丰富产品业态,健全市场监管环境,强化乡村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保护,全面提升乡村旅游发展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乡村旅游成为我市旅游产业的重要增长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实现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渠道、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载体。

二、基本原则

一是科学定位、特色发展。立足全市及各县(市、区)发展定位根据各地乡村旅游资源环境禀赋产业基础,强化规划引领,实行合理布局充分挖掘内在潜力和优势,积极整合各类资源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乡村旅游发展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集中力量培育发展特色化、多样化、差异化乡村旅游产品和品牌。

二是政府主导、激发活力。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正确处理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企业运作之间的关系,以产业平台为抓手以股份合作等多种发展方式为纽带,探索和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盘活土地、房屋、林地、水域等自然资源要素,调动各类社会组织、企业和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三是产业协同、融合发展。按照全市“一盘棋”的总体部署,把乡村旅游与美丽乡村建设相融合,将乡村旅游与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绿化造林、水环境整治、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乡村民俗文化挖掘保护相结合,把乡村旅游作为发展全域旅游的重点,培育壮大乡村民宿、农家客栈、休闲农业、康体养生、农特产品、农村电商等多种业态,整合涉农资金汇众智、聚众力,形成推进乡村旅游协调、规范、健康发展的强劲合力推动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

四是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农业、农村、农民作为乡村旅游发展的基本依托科学划定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乡村环境和乡村风貌的保护,保持村庄原有格局肌理和整体风貌。科学处理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严格执行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强化对乡村旅游各类开发活动的严格管控。在严格生态保护的基础上,大力培育乡村生态旅游产业,增强乡村生态旅游产品供给能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五是示范引领,点面发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镇、示范点创建活动,带动各类乡村旅游经营主体实现特色化产品、规范化管理、规模化发展和网络化运营,以点带面,以线面成片,推动全市乡村旅游提档升级。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底,力争创建1个以上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5个以上国家A级旅游景区,15个以上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25个以上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力争创建10个以上特色旅游小镇,打造300家以上特色旅游民宿和150个以上特色精品农家乐。全市形成形式多样、发展规范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和特色显著、结构合理的乡村旅游发展格局,为建成华南地区知名的乡村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夯实基础。

(二)年度目标:从2018年开始,力争每年创建1个国家A级旅游景区、每年创建2个以上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3个以上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2个以上特色旅游小镇,每年打造至少40个特色民宿和20个特色精品农家乐。

(三)各县(市、区)发展目标:各县市区在市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范围内,依据自身特色和实际明确发展目标,其中到2025年底,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佛冈县、连州市至少创建一个国家A级景区;清城区、英德、连州各区市至少创建2个特色旅游小镇,其他县(市区)至少创建1个特色旅游小镇;清城区、连州市、连山县、连南县、阳山县每个县(市区)至少创建1个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2个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清新区、佛冈县、英德市每个县(市、区)至少创建2个以上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5个以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佛冈县每个县(市区)至少打造特色旅游民宿50家和特色精品农家乐30个,连州、连山、连南、阳山每个县(市、区)至少打造少打造特色旅游民宿30家和特色精品农家乐10个。

(四)其他目标:

1.经济发展目标。乡村旅游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品质不断提升。至2025年底,全市乡村旅游年接待游客超过1500万人次,乡村旅游综合收入超过70亿元。

  2.社会发展目标。通过乡村旅游发展,大幅度提高就地就近吸纳农民就业的容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和地方特色文化保护,农村面貌明显改善,农民综合素质显著提高。

  3.环境提升目标。通过乡村旅游发展,整治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生产环境,提升农村生活环境,加快培育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乡村,促进全市美丽乡村建设。

      四、重点工作

    (一)强化规划引领、完善规划体系。坚持乡村旅游发展与美丽乡村建设相融合,按照新农村、产业、土地、公共服务和生态规划“五规合一”要求,各县(市、区)在完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镇、村规划时要充分融入旅游元素,体现旅游特色。各地要找准切合本地区实际的乡村旅游发展定位和方向,积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乡村旅游专项规划和线路规划,并加强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交通水利、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等规划衔接,构建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多样化发展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和多业融合发展的产业体系,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二)创新发展模式、激发发展活力。各县(市、区)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自然禀赋、民俗风情和文化特性,强化顶层设计,选择适宜发展模式。加大对乡村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引入有营运经验和实力的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参股控股等方式与地方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企业合作合资进行乡村旅游合作开发;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休闲观光农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户利用非耕地、山林、腾退宅基地、闲置建筑物等,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采取合作、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探索支持由村集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收购(租用)、统一管理闲置农房等模式,引入专业公司或社会资本开发、经营乡村旅游项目,避免村民自行经营、无序开发,增强村民抗风险能力,形成多点支撑、全域延伸、持续发展的乡村旅游发展格局。各地在引进社会资本采取各种方式与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民合作开发、经营乡村旅游项目中,要充分保护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和村民的利益,科学合理确定分红比例,实现双赢双利。

  (三)健全标准规范、提升品质内涵。加快完善全市乡村旅游标准化体系,制定乡村旅游建设、经营准入和服务标准,积极引导粗放型经营民宿、农家乐逐步向高品质、优服务的模式转型升级,加强对乡村旅游市场秩序、环保、食品卫生、饮用水、消防、社会公共治安、道路交通、景区游览设施、特种设备等安全监管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乡村旅游服务质量与水平。实施“文化+旅游”战略,加强文化和旅游的深度结合,突出地域特点和文化特色,丰富乡村旅游的文化内涵,打造文化旅游特色产业集聚区,促进乡村旅游产业升级。

    (四)加强生态保护、实现持续发展。正确处理开发和保护的关系,科学开发利用现有乡村资源,全面评估旅游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整体风貌产生的影响,避免人为因素对自然环境、人文景观造成破坏。加强乡村环境承载力评估,重视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理,加强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生态资源保护,营造良好的乡村生态文化环境。严格遵守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乡村文物古迹、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建筑、民宅、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和开发,加强乡土文化、原始风貌、民间艺术、农耕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和开发,提升乡村旅游的传统文化内涵。各乡镇(街)要以本乡镇(街)为单位,对本乡村镇(街)乡村旅游服务区域选址、规划和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防止无序发展造成环境资源破坏和邻里矛盾。

  (五)改善基础设施、优化内外环境。结合新农村连片示范工程、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小河流整治、特色小镇建设、森林小镇建设等,有效整合农业、林业、水利等涉农项目资金,大力推进乡村美化、亮化、绿化、净化工程,改善乡村供电、供水、通讯、医疗、金融、邮政、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公共消防设施等基础条件,强化乡村旅游景区(点)消防、卫生、治安等安全管理,推动乡村旅游景区(点)游客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和公共厕所及停车场升级改造工作;要优先解决交通干道、重点旅游景区与乡村旅游景区(点)之间的道路连接线建设问题,提高乡村公路等级标准,推进城乡公交网络向乡村旅游景区(点)延伸,完善主要交通干线和通景道路的旅游交通标识系统,提高交通导引导航导识水平,促进乡村旅游便利化。依托我市农村电商平台,加速建立市、县(市区)、乡镇、村社四级统一的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把乡村旅游纳入全市、全行业共享的数据中心及管理、营销体系,大力推进智慧旅游在乡村旅游经营管理中的普及应用。

(六)丰富产品业态、优化产品供给。依托不同地区的区位条件、资源特色和市场需求,整合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突出各地的自然和文化特色,采取景区带动、公司+农户、综合开发、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等方式,积极开发农业观光、农趣体验、民俗文化、农家生活、科普教育、休闲度假、户外运动、特色餐饮等不同类型、多样化、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建设一批宜居、宜业、宜游、宜养的特色旅游镇村在林业等特色资源条件突出的区域,开发建设“森林人家民宿民居、林业观光园等多种形式的特色乡村旅游,满足消费者观光、休闲、度假、健身和养生等多样化需求依托古街区、古乡镇、古村落、古建筑等文化遗址遗产,积极发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加强创意创新,发挥叠加效应。支持各地盘活空置农房、闲置集体资产等,打造一批富有吸引力的特色民宿、休闲农庄、乡村客栈和农家乐、民宿集群。实施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支持和鼓励乡村旅游经营者、农民依托当地的特色资源,开发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服饰、手工艺品、特色食品、土特产品、旅游纪念品等旅游商品,拉长乡村旅游的产业链,促进农业生产与旅游、商贸、流通等的紧密结合

     (七)加强宣传营销、提升宣推实效。将乡村旅游的宣传推广列入政府公共服务内容予以支持和强化,把乡村旅游宣传营销纳入全市和各区县(市区)旅游整体营销体系,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做好乡村旅游产品和线路的宣传营销工作,制作乡村旅游宣传片、歌曲、地图等宣传品,充分利用网络、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宣传推广乡村旅游,提高知名度,增强吸引力,合力开拓市场。实施乡村旅游智慧营销,支持建设专业化、品牌化的乡村旅游网站,加强乡村旅游与知名电商平台的对接,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微电影等新媒体开展推广营销,拓展乡村旅游营销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旅游的宣传推广和中介服务,充分发挥旅游景区(点)、企业特别是旅行社的促销作用,形成宣传推广的合力。 统筹安排好各类旅游节庆活动,继续做好系列乡风民俗、农事节会等特色节庆活动的组织和宣传工作,深化“节庆活动+新闻媒体+市场营销”的立体化策略,实现“以节促游、以节富民”。

    (八)培育示范标杆、带动全面发展。精准选择一批乡村旅游资源禀赋高、基础条件好、具有一定开发潜力的乡村旅游资源,大力实施乡村特色旅游镇(村)、古村落、美丽乡村、农综改示范村、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精品农家乐、特色民宿、全国及省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镇、示范点和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品牌创建工程,在此基础上,总结推广创建经验和做法,示范带动全市乡村旅游全面发展。充分依托连州市、英德市和阳山县省级新农村连片示范工程建设,打造一批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积极发挥我市国家A级旅游景区和长隆等重点景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在核心景区周边打造一批乡村旅游重点镇、重点村;充分发挥我市旅游集聚区辐射效应,推动乡村旅游集聚快速发展。

  (九)加强人才培训、夯实发展基础。各职能部门要将乡村旅游人才培育纳入培训计划,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提高乡村旅游从业者服务素质和技能。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和完善乡村旅游人才培养体系,优先考虑校企合作办学,利用高校资源和行业机构举办乡村旅游人才“专业班”,鼓励艺术和科技工作者等专业人才驻村帮扶,为基层干部、乡村旅游带头人和愿意回乡创业创新的农民提供项目策划、创业辅导、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人才培训等一站式服务。在乡村旅游重点镇(村)建设乡村旅游培训基地,提供学习、考察和交流机会,重点对乡村旅游经营户、乡村旅游带头人、乡村工艺传承人、旅游商品研发人才等进行乡村旅游项目策划和开发、景区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培养一支业务精良的乡村旅游管理型、经营型人才队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领导担任组长,市直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各县(市、区)领导为成员的清远市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工作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和工作职责等,另行发通知明确)。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切实做好乡村旅游组织、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要强化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能,对重点乡村旅游项目的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解决。鼓励各县(市区)、重点镇(村)成立乡村旅游协会、联合会、专业合作社等多种类型的乡村旅游运营组织,充分发挥行业互助和行业自律作用

    (二)明确工作职责。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责,形成发展乡村旅游的强大合力。

各县(市、区)政府是乡村旅游发展的主体,要结合实际,按照目标要求,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大力推进乡村旅游发展。

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广新局要加强对乡村旅游文化资源的挖掘与整理,结合乡村文化建设,开发特色鲜明的文化旅游产品加大乡村旅游宣传力度,推广我市乡村旅游品牌。

市委农办要把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督促各县(市区)不断完善乡村旅游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优化美化农村环境协助两办协调督导乡村旅游建设。

市发改革局加强指导和支持乡村旅游重点项目建设

旅游指导各县(市、区)做好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引导打造乡村旅游产品和线路,抓好乡村旅游宣传推广和乡村旅游人才专项培训,会同统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抓好乡村旅游统计等有关基础性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乡村旅游标准和细则,建立健全乡村旅游配套服务体系

农业局要指导、扶持、培育和建设生态观光休闲体验农业

市财政局要加大对乡村旅游的资金扶持力度

交通要结合农村路网建设,优先解决交通干道、重点旅游区到乡村旅游景区(点)的道路交通、公交线路、交通旅游标识等问题打通乡村旅游“最后一公里”,做好乡村旅游交通保障

国土资源要加大乡村旅游用地保障协助旅游部门向上级部门申请用地指标,并做好相关用地报批工作

市规划局要协助各地做好乡村旅游专项规划,把乡村旅游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要加快乡村旅游景区(点)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旅游村镇街道硬化、绿化和亮化工作,指导旅游村庄进行房屋改造和标牌、标识规范设置,推进古镇、古村保护修缮工作。

市水务局要把中小河流域整治等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乡村旅游结合起来,丰富乡村旅游内容,提高乡村旅游体验品质。

林业要加大森林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环保要加强组织指导乡村旅游景区(点)及周边的环境保护和治理

市扶贫办要加大乡村旅游扶贫项目资金投入,打造一批乡村旅游扶贫示范村。

市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发展乡村旅游金融扶持政策,完善乡村金融服务。

公安、国土、税务、工商、消防、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以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乡村旅游发展为中心,进一步简化办理相关证照和管理流程,依法、高效、优质地为乡村旅游经营者提供注册、审批等服务,协同大力整顿和规范乡村旅游市场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监管等服务。

电力、通信、广电、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着力改善乡村旅游景区(点)的生态环境、饮用水、供电、通信、安全设施等建设;

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积极支持乡村旅游发展。

(三)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把乡村旅游融入《清远市“美丽乡村2025”行动计划》(美丽乡村创建五个梯度:整洁村、示范村、特色村、生态村、田园小,制定2018年至2025年乡村旅游量化考核指标并纳入市创建美丽乡村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创建单位发展乡村旅游的引导和预测,强化对创建前、创建中和考评验收等工作的对标指导及监督。结合美丽乡村创建单位的资源秉赋,在创建特色村以上档次的美丽乡村中,按照政府引导或乡村自愿增加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以1+N等形式同步创建旅游名村、乡村旅游示范点,丰富特色村、生态村、田园小镇旅游元素,对成功创建特色村以上的美丽乡村,经审定后,按照市美丽乡村奖补标准进行奖补外,另外再增加3万元的奖补资金;对创建单位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按照美丽乡村建设奖补标准进行奖补外,另外分别增加5万元、3万元奖补资金;对创建单位被评为国家4A、3A级旅游景区的,按照美丽乡村建设奖补标准进行奖补外,另外分别增加5万元、3万元奖补资金;以上奖补资金可以叠加,在市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要充分整合涉农及涉旅等各类扶持政策和资金,在符合范围的前提下,集中向具备农旅融合发展的美丽乡村创建单位倾斜,真正实现“渠道不变、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表其功”作用,滚动创建一批经济持续发展的“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推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2018年至2020年重点对特色村、生态村进行奖补,2021年至2025年对特色村、生态村和田园小镇实施奖补。各县(市、区)政府在统筹利用好各类支农政策性资金基础上,也要安排相应资金给予支持,加快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和社会投入等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各类经济实体及乡村资金兴办各类乡村旅游经营企业和实体。

乡村旅游量化考核指标待本文件印发后由市旅游局牵头另行制定。

   (四)强化用地保障。城乡建设、国土、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考虑乡村旅游发展实际需求,将乡村旅游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合理布局旅游建设用地规模,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优先保障各类乡村旅游用地。实行乡村旅游用地差别化管理,采用多种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科学引导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与企业合作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发展乡村旅游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用地的,支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鼓励利用荒山、荒地、荒滩等开发乡村旅游。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产资源发展乡村旅游。

    (五)实行税费优惠。对符合增值税小微优惠条件的乡村旅游经营户,免征增值税;对从事乡村旅游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民族自治县免征本地区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含省级和市县级)(政策执行时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后再研究是否延长期限)。对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开发乡村旅游项目的农户,在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将乡村旅游纳入扶贫开发贷款扶持范围,创新金融产品,适当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简化贷款手续,适度降低旅游企业贷款准入门槛。要积极为乡村旅游提供担保,凡是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对象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予以贴息。鼓励通过农村产权抵押和旅游门票质押方式,扩大乡村旅游融资规模,鼓励乡村旅游经营户通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现小额融资。

  (七)加强综合监管。加大乡村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和监管,营造和谐乡村旅游环境氛围。明晰乡村旅游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市、县、乡镇及乡村旅游点四级安全管理机构和应急联动机制,各责任单位各司其责、有效联动、落实到位。

(八)强化督查考核。结合我市美丽乡村建设,把乡村旅游发展情况纳入美丽乡村建设专项督查内容,把市直单位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的乡村旅游发展任务,纳入政府综合考核和市直相关部门工作实绩考核。市每年选择乡村旅游发展较好的县(市区)召开工作现场会,总结经验,部署任务,有效推动。对乡村旅游发展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工作任务分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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