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释法(三)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12-24

  案例:李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案情简介

  清城区卫生健康局在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李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其自称为“陈某”,并出示了“陈某”的身份证和《医师执业证》复印件。李某通过伪造成“陈某”医师身份进行诊疗活动,清城区卫生健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给予李某罚款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经现场调查及询问李某本人及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邓某,发现李某伪造成“陈某”医师身份进行诊疗活动,其本人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幸未造成患者伤害等危害后果,其接诊患者交纳的费用都由门诊部收取,其并未另外收费或提成,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清城区卫生健康局组织相关人员对该案件合议后,于2021年4月14日对李某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给予罚款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李某于2021年4月21日自觉交纳罚款,案件结案。

  法律分析

  (一)违法事实隐蔽,发现难。本案中李某通过伪造他人身份证件和《医师执业证书》,冒充“陈某”的身份行医,到其诊所就医的患者及周边的群众都认为其为“陈医生”,若非办案人员坚持调查,寻找各种线索,联合公安等部门联合调查,结果很可能是李某继续冒充“陈某”的身份行医,无法查明真相。

  (二)严格审查执业许可,紧守审批准入关口。医师资格考试、医师执业注册、医疗机构执业行政许可审批时应严格审查申请人员的身份信息;对于资格证个人信息与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严格要求当事人先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纠错或信息修改。医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应与人口管理系统联网,注册时刷当事人身份证核对人员的身份信息,紧守审批准入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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