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卫生健康局

案例释法(五)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12-20

        盘某未经批准擅自行医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非法行医

        供稿人:魏文玲

        审稿人:唐东玲

        检索主题词:乡村医生、擅自行医、医疗机构、执业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30日,某县卫生健康局接到某镇派出所电话通知,称某镇人员盘某涉嫌在家中为病人输液,导致患者抢救无效死亡。盘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事发地点为某镇盘某家,该场所未经核发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某镇派出所工作人员正封锁现场,死者已被抬上民政局殡葬车,民警正将当事人盘某、死者家属等人以及相关药品器械等物品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2021年7月1日,公安部门决定不予刑事处罚,把案件移交给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卫生监督员随即展开调查,对当事人盘某进行询问笔录,于次日对本案死者何某的家属进行询问笔录,两人笔录陈述均证实盘某在家中给何某开展了输液诊疗活动。

        结合X县公安局X镇派出所向X县卫生健康局移交的《关于X村盘某家中输液患者死亡事件的情况汇报》、《询问笔录》、《移交物品清单》等材料,卫生监督员随即展开进一步调查,经查实:当事人盘某持有《广东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广东省乡村医生注册资格考试合格证》,执业地点为某镇卫生院某村卫生站。其未经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家中擅自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供认,其在家中违法开展诊疗活动2年,违法收入3500元人民币。当事人在家擅自行医开展输液治疗过程中,当患者何某出现不适时,能够积极采取胸外按压、人工呼吸、注射肾上腺素等抢救措施,并致电120呼救。

        2021年8月16日,本案件调查结束。经某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人重大行政执法事项集体讨论,本案中乡村医生盘某在家中未经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某县卫生健康局决定对盘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3.没收药品、医疗器械;4.罚款50000元人民币。

        2021年8月25日,卫生监督员向盘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某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无要求听证,但提出了分期一年缴纳罚款的申请;2021年9月23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盘某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鉴于其对死者家属支付民事赔偿以及家庭困难等原因,县卫健局同意其分三期支付行政罚款的申请。2022年9月27日,盘某已缴清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和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0元(合计53500元),本案结案。

       【法律分析】

         一、违法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正确。当事人盘某在家中未经批准擅自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规定,X县卫生健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二、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适当。乡村医生盘某在家中未经批准擅自行医,涉嫌导致患者何某死亡,情节严重。基于盘某在患者出现不适症状时,能够积极采取胸外按压、人工呼吸、注射肾上腺素、致电120呼救等抢救补救措施;事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调查取证;同时主动对死者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X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其违法所得少、家庭经济困难、30多年来从事乡村医生为山区群众的健康作出过一定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经集体讨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万元(违法所得五倍,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罚款,符合相关法律和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规定。    

       【典型意义】

         一、法律刚性和执法柔性并存。违法必究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柔性”执法体现的是社会治理的现实和全面。本案中,罚款等行政处罚是对盘某违反法律规定的惩罚;保留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则体现行政执法的温度。本案件考虑到公安部门先行接手调查决定不予刑事处罚,且移交的材料中未有证明盘某违规输液致人死亡的鉴定材料证据。因此,虽然盘某违反法律未经批准擅自在家中行医导致严重后果存在一定错过,但是其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山区卫生站从事乡村医生35年,执业期间得到村民的认可,为贫困山区农村医疗卫生作出过一定贡献,目前其年迈且家庭困难。X县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经过充分考虑,综合考量之下决定保留其执业资格,让其今后在乡村卫生站依法依规执业,继续为山区群众服务。

        二、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衔接。此案属于乡村医生在非医疗机构行医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典型案例。在两部门衔接中,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关于非法行医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存在一定差异。本案公安机关在先行接手调查后,排除他杀等犯罪情况下,认为盘某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随后移交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而在卫生行政部门日常执法中,此类未经批准擅自行医,涉嫌致人死亡的案件,情节严重,应当先以涉嫌非法行医罪移送公安机关,规避行政执法风险。因此,此类案件的处理中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做好沟通衔接,以达到精准高效办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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