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XX厂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等行为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检索主题词: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个人防护用品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根据市民投诉,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健康局于2024年3月21日组织执法人员到清远市新城B47洲心工业区内的清远XX厂进行调查。该厂能出示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玻璃丝包线、漆包线、铜铝型材来料加工。车间现场设有玻包岗位和拉丝岗位,均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告示卡及警示标识,两名玻包岗位工人均未佩戴职业卫生个人防护用品上岗。该厂现场能提供2023年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定期检测)》,识别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二甲苯(全部异构体)/溶剂汽油。该厂现场未能提供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证明材料。当事人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审批同意,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
【调查与处理】
2024年3月25日、3月28日,清城区卫生健康局分别对投诉者和该厂的职业卫生管理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核实,该厂因管理者职业卫生意识薄弱,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提供职业卫生个人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执法人员于检查当日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15天要求该厂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该厂于3月25日与清远高新区医院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协议,4月5日完成了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方面的整改。5月21日,经办案人员合议,结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多个规定:1.未按规定提供职业卫生个人防护用品,违反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违反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3.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违反了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4.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违反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5.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违反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二)(八)项并参照《清远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职业卫生类)》(8)“较重”(10)“一般”(16)“一般”情形,合并处罚,拟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0日,清城区卫生健康局对该厂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6月5日,清城区卫生健康局对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厂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于6月17日履行了该行政处罚决定。6月21日,清城区卫生健康局派出执法人员对该厂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该厂相关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至此,本案于2024年6月21日结案。
【法律分析】
(一)主体认定。本案中,清远XX厂能出示《营业执照》,并提供了复印件(签名盖章确认)。执法人员在“信用广东”查询了该厂的登记备案信息,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因此,该案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违法事实认定。该厂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提供职业卫生个人防护用品,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行为,有《现场笔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职业健康检查资料等为证,并有劳动者《询问笔录》作为佐证,该厂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上述违法事实并且无异议。
(三)法律适用与裁量。清远XX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二)(八)项并参照《清远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职业卫生类)》(8)“较重”(10)“一般”(16)“一般”情形,清城区卫生健康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裁量得当。
【典型意义】
(一)职业病能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安全造成伤害,某些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职业病防治理念较弱,未能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要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建立职业危害自查工作体系,为劳动者创造或改善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积极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有效治理。
(二)职业健康检查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及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目前,大多数职业病尚缺乏特效的治疗方法,特别是重度职业病患者往往难以完全痊愈,易造成伤残。同时,许多用人单位因生产“淡旺季”、工人流动等多种因素,往往不能及时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复检,因此,及时有效地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或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通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体检建议和健康要求对劳动者进行重点保护,减少有害作业对劳动者造成的潜在健康伤害,不仅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更保障了用人单位的绿色健康发展。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进一步促进职业健康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互通,动态建立用人单位监督执法档案,根据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稳步实施差异化监督执法,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