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卫生健康局

清远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02-26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清远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清远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dqy.gov.cn/)和本机关政府网站(http://www.gdqy.gov.cn/channel/qyswsjkj/)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清远市卫生健康局(地址:清远市新城鹿鸣路广源街清远大厦1113室) 领取。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直属单位设置情况等。

  (二)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由本市制定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总结。

  主要包括:由本机关制定的医疗卫生事业和人口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机关各项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招标采购;动态信息(包括综合管理、规划财务、审计监督、信息统计、审批管理、政策体改、卫生应急、疾病控制、医政管理、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综合监督、中医管理、计生家庭发展、考核评价、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老年健康服务、宣传、科技教育、组织人事、干部保健、机关党建、纪委监察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专项卫生健康统计报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六)办事指南。

  主要包括: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以及表格下载。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八)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建议提案答复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gdqy.gov.cn/。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两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清远市新城鹿鸣路广源街清远大厦1113室)查阅。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清远市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清远市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www.gdqy.gov.cn/。

  (3)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4)申请人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4.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5.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经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清远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

  清远大厦1113室

邮政编码:

  511518

办公时间:

  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

        3370770

 传   真:

  3370024

  (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清远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

清远大厦1113室

邮政编码:

511518

办公时间:

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

      3370770

传   真:

3370024

网上申请

可通过清远市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栏填写《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直接网上提交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3370770,传真:3370024,办公地址:清远市新城鹿鸣路广源街清远大厦1113室,邮政编码:511518,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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