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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远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01-19 11:06:3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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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远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我单位起草了规范性文件《清远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解读如下:

一、起草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规定,加强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救助。2014年3月,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清远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清府办〔2014〕12号)(以下简称《办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实施救助作了相关规定。

《办法》实施以后,成立清远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救助基金中心”),开展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垫付和依法追偿垫付款等相关工作。从2014年至今年10月,市救助基金中心收到省级救助基金下拔资金共3110.63万元,收到市级财政下拔资金共938.58万元(市级交通违法罚款3%计提及2014-2016拍卖车牌款)、收到城区财政拔入资金共101万元(清城区交通违法罚款3%计提)、以及其他收入41.44万元(利息、追偿款),以上收入合计4191.65万元。截止今年10月,市救助基金中心受理垫付申请156宗,一次性困难救助2宗,已实施救助108人,垫付抢救费379.32万元、丧葬费26.20万元,合计405.52万元。依法追偿垫付款9宗,合计8.10万元,目前救助基金账户余额为3785.86万元。基金管理中心自2015年1月开始运作以来,有效化解了因道路交通事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而引发的社会矛盾,进一步促进和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

2014年制定《清远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时,救助范围只包含清城区及市属高速公路,省级下拔救助资金虽面向全市,但各县(市、区)尚未设立救助机构,无法使用救助资金,影响了救助基金使用率。为进一步加大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率和扩大救助范围,市政府就救助基金推广工作已于今年3月下发了通知,要求全市各县(市)、区设立救助机构。各县(市)、区救助机构设置工作日前正抓紧进行中。

目前该《办法》已超三年试行期,需在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或继续沿用。但由于省公安厅交管局正开发建设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对救助基金的受理、审核、垫付、追偿等各环节实现网上办案,并将对《省实施细则》进行适时修订。考虑到制定《办法》的基本框架和内容主要依据《省实施细则》。因此,我局认为在《省实施细则》重新修订前暂不对《办法》进行修订。

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同时确保各县(市、区)制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有据可依,我局现申请重新颁布该《办法》继续沿用。

二、继续沿用该《办法》的起草过程

我局于2018年6月29日形成继续沿用《关于征求重新印发<清远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农业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5个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市财政局提出4条意见,其中2条意见已采纳,其余2条意见(删除“财政部门对本级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表述和财政部门不列入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评审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未采纳,未采纳理由主要是参照了国家、广东省相关的规定和做法(详见《部门意见征求、采纳情况汇总表》),其余单位无修改意见;于8月6日-9月4日在清远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民意征集栏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没有收到修改意见或建议;于9月12日、10月17日、11月15日向市法制局征求意见,收到3条意见全部采纳,并根据规范性文件期限的规定,建议对该办法试行期为3年。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明确了它的制定依据,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和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追偿、核销及救助基金的管理。

清远市公安局

                                 201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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