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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在我市境内北江水域设立禁渔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01-17 15:25:2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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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在我市境内北江水域设立禁渔区

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清府〔2018〕12号),市人民政府重新拟定了《关于在我市境内北江水域设立禁渔区的通告》(简称《通告》),现就《通告》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7〕101号)要求,各责任单位对第一批梳理出来的文件提出拟保留、拟废止、拟宣布失效、拟修改。我市于1999年制定的《关于在我市境内北江水域设立禁渔区的通告》(清府〔1999〕51号)在此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清单。我单位要求继续实施《通告》并提出“拟保留并修改”的意见。清远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9日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清府〔2017〕87号)同意对该《通告》作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二)《关于在我市境内北江水域设立禁渔区的通告》(清府〔1999〕51号)因个别规定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上级规定不一致,加上我市近几年新建了连江西牛航运枢纽、连州龙船厂航电枢纽和清远水利枢纽水利工程以及由于北江大桥、清远大桥等地名的变更,必须对《通告》作出“拟保留并修改”。

二、起草目标和任务

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精神,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文件精神,养护珠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动渔业绿色发展。

三、起草依据

按照《关于在我市境内北江水域设立禁渔区的通告》(清府〔1999〕51号)因个别规定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文件和法律法规精神修订本《通告》。

四、政策的修改说明

(一)“通告”中“二、禁渔区内全年禁止一切捕捞作业”;“三、禁渔区内严禁电鱼、毒鱼、炸鱼和其他任何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禁渔区超标排放污染物”。依据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第十三条“修建水利工程,要注意保护渔业水域环境。在鱼、蟹等洄游通道筑坝,要相应地建造过鱼设施。已建成的水利工程,凡阻碍鱼、蟹洄游和产卵的,由水产部门和水利管理部门协商,在许可的水位、水量、水质的条件下,适时开闸纳苗或捕苗移殖。”和第七条“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场,应当合理规定禁渔区、禁渔期,分别不同情况,禁止全部作业,或限制作业的种类和某些作业的渔具数量。”均有规定。二是《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休渔期、禁渔区等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和渔船作业规范;不得在航道、锚地设置碍航渔具;禁止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三是《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中第三章水利工程保护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明确规定了水利设施的保护范围,且不能低于这个范围。以及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明确规定不允许在江河、水库水域范围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二)《通告》第五点拟定“禁渔区内原则上禁止抽沙作业等影响渔业生态环境的行为”,原则上禁止在禁渔区内进行抽沙作业。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海事局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划定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的暂行规定》(粤水建管〔2013〕184号)文件精神,《通告》中的禁渔区范围符合该文件规定。

(三)原《通告》“一、各禁渔区及范围 (一)连江航运枢纽禁渔区。”中的航运枢纽禁渔区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新建的连江西牛航运枢纽、连州龙船厂航电枢纽两个禁渔区。“引航闸口上下游200米水域范围”改为“引航闸口上游1000米起至引航闸口下游1000米止之间的连江水域”。

(四)“清远市区北江两桥禁渔区”,现改称为“北江大桥上游50米起至清远大桥下游50米止之间的北江水域”。

 (五)新增加设立“(七)清远水利枢纽禁渔区,范围:引航闸口上游1000米起至引航闸口下游1000米止之间的北江水域(包括引航道、泄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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