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目标
(一)政策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国家有关部委也提出要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网络建设,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发展成为绿色环保产业的重要支柱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现阶段,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仍存在回收网点布局欠合理、监管职责不明确、个体行业经营者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尤其是受近几年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形势变化、政府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影响,我市2007年出台的《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意见》(清府〔2007〕73 号)已不再适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新情况新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迫切需要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以促进行业规范发展、长远发展。
(二)目标及任务
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方式出台《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准入备案、经营规范等要求,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同时,进一步明晰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
二、制定依据
主要包括:《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1994第16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187号)、《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的通知》(商流通发〔2015〕21号)。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网点设置、回收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6章,34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对象及范围等。
第二章规划与网点设置,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设置有关要求。
第三章回收经营管理,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准入备案、经营规范等要求,规范回收经营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再生资源管理监管职责。
第五章罚则,明确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事项。
第六章附则,补充特殊名词定义,明确《暂行办法》实施时间,废止《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意见》(清府〔2007〕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