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部门、各单位,区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清远高新区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疫情防控期间临时租住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清远高新区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疫情防控期间
临时租住补贴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经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对区内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疫情防控期间临时租住费用给予适当补贴。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在清远高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的高新区企业复工复产名单为准,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户籍所在地不在清城区范围内的务工人员。申请临时租住补贴的务工人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规范、完备劳动(聘用)合同,且劳动(聘用)合同签订日期在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间)之前的;
2.因用人单位无法为其提供宿舍,而在清城区内租住村居或民房,且租住合同签订日期在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间)之前的;
3.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不能回到原租住村居或民房,需临时租住其他场所的;或因有重点疫区旅居史、与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史等,需在酒店隔离的。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务工人员,高新区给予100元/人/天的临时租住补贴。补贴时间由2020年2月4日(市防控指挥部下发《清远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清远市村组疫情防控工作指引30条的通知》,要求“外来人员除特殊情况,原则劝返”时间)起至2月19日(市防控办下发《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城市小区、农村村组,对进出人员除必要的体温检测外,一律放行”时间)止。具体补贴按实际租住情况计算。所涉补贴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列支。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资料
本办法正式出台后20个工作日内,由务工人员所在用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材料上报,申报资料如下:
1.劳动(聘用)合同;
2.村居或民房租住合同;
3.务工人员身份证;
4.临时租住发票或酒店发票(发票需标注实际租住时间);
5.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宿舍居住证明;
6.申请临时租住补贴务工人员汇总表。
第1-4项材料,现场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第5-6项材料,收取原件。
(二)受理及审核
申报材料由区两委办会同区财政局统一受理(受理地点:高新区管委会大楼316办公室;联系人:陈丽云、韦雨岐;联系方式:15219522502、13902359061),并进行现场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做说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经汇总后,报区管委会审议。
(三)公示兑现
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在区网站公示拟补贴用人单位情况,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有争议的,由区两委办牵头调查处理。公示期满后,若无争议,区两委办会同区财政局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务工人员所在用人单位。补贴资金按实际临时租住支出情况,由用人单位留用或由用人单位发放至个人。如临时租住支出为个人支出,严禁用人单位截留此项补贴,若出现此类情况,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责所涉用人单位。
四、附则
1.有关用人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把关。对于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虚假证明材料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如申报对象为夫妻关系,且夫妻双方临时租住同一场所的,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只能由其中一方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3.本办法由区两委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