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申报2020年度《清远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政策资金的通知

来源:高新区管委会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7-15

区各企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清远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清高委〔2017〕25号),进一步为企业纾困解难,助力企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组织开展2020年度清远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政策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资金扶持时间范围

 为保持我区政策兑现的延续性,本次组织申报政策资金扶持的时间范围是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二、政策资金支持对象

主要支持在高新区内依法注册、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和机构。

三、资金资金支持范围与申报材料要求

(一)知识产权资助

1.年度内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分别按照5000元/件、2000元/件、600元/件的标准给予资助。

2.区内企业获得美国、日本、欧盟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5万元/件的标准给予资助;获得其他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2万元/件的标准给予资助。以上资助限于在2个国家的申请。

3.对新获得软件著作权的我区企业,凭著作权登记证书,每件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下同);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3.国内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4.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

5.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二)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资助

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资助;新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和5万元资助;新认定为清远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3.新认定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需提供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文件的复印件;

4.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支持区内科技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对其发生的中间费用、贷款利息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按照50%的比例承担评估费、保险费,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的比例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3.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银行放贷凭证和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附汇总表),企业向银行偿付利息凭证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附汇总表);

4.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四)专利成果奖励

 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金奖每项20万元、银奖每项15万元、优秀奖每项10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奖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金奖每项10万元、银奖每项8万元;优秀奖每项5万元。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3.专利奖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4.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五)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资助

对在我区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且符合《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细则》(清知〔2016〕2号)规定的法人专利代理机构或法人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分别按照5万元、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3.在区内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分支机构提供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四、其他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三)申报材料(附目录)一式两份,用A4纸装订成册,于7月31日前报送至区科技信息局201室,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曾国辉  0763-3483931,13535976343

附件:清远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申请表.doc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局

2020年7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