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高新区支持标准厂房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高新区管委会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10-19

区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区内企业:

《清远高新区支持标准厂房建设试行办法》业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企业服务局反映。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清远高新区支持标准厂房建设试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推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推动清远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修订版)的通知》(清府函〔2020〕9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

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的标准厂房,其建设须符合《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修订版)的通知》(清府函〔2020〕95号)中明确的标准厂房建设条件和标准。

二、支持措施

(一)落实标准厂房建设补助

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修订版)的通知》(清府函〔2020〕95号)精神,区内各标准厂房开发业主申报获得的市级奖补资金,全额对应补贴给各标准厂房开发业主。

(二)给予财政贡献奖励

对新建成的标准厂房园区,对其亩均税收超出25万元的区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标准厂房园区开发业主财政贡献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给予建设速度奖励

区财政设立总额为1000万元的标准厂房建设速度奖。按照“先申报先验收先奖补”的原则,对在2021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的标准厂房,按照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资金额度用完即止,逾期不补。

(四)争取市级财政资金扶持

积极争取市对我区建设标准厂房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给予补助。对市给予的补助资金,我区全额补助给标准厂房开发业主,具体实施细则根据市里补助资金情况另行制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区企业服务局负责统筹抓好政策落实,并会同区科技信息局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二)保障经费投入。区财政每年设立标准厂房建设奖补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三)完善服务保障。区企业服务局会同区科技信息局提供政策、信息、项目、技术等咨询服务,每年组织一次政策兑现。

四、其它事宜

(一)本办法与我区现行其他政策规定有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本办法由区企业服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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