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区各企业:
《清远高新区激励优秀青年人才创业就业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9日
清远高新区激励优秀青年人才创业就业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清远高新区党工委办公室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高新区激励优秀青年人才创业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清高委办〔2020〕1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行办法》所称青年人才是指自2020年4月30日起,从清远市域以外来清远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下同)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青年人才。从清远市各县(市、区)调动(流动)到清远高新区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青年人才,及清远高新区内企业之间调动(流动)的青年人才,不适用《试行办法》相关政策扶持。
第三条 《试行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在清远高新区辖区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研究院所等。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清远高新区激励青年人才创业就业的申报、兑现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青年人才申报条件:
1.年龄要求:《试行办法》颁布之日(即2020年4月30日),不超过30周岁的本科生,不超过35周岁的硕士研究生、副高专业技术人才,不超过40周岁的博士研究生、正高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
2.资质要求: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须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技术技能人才应取得相应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3.社保要求:2020年4月30日前,未在清远市缴纳过社保;且首次申报《试行办法》政策扶持时,已在清远高新区范围内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满6个月及以上。
4.用人单位要求: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以及统计关系等均在清远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5.工作时间要求:青年人才需于2020年4月30日后,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六条 青年人才申报“购房补贴”、“生活补助”、“学历教育扶持”、“实施就业扶持”、“自主创业补贴”等政策条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发布通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拟定申报通知,适时将申报通知在区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发布。一般每年组织一至两次申报。
2.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青年人才和用人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统一由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人才办。
3.资格审核。区人才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区人才办对申报资格进行复核,资格审核不通过的由区人才办通知用人单位或申报人,并进行必要的说明。
4.补助审核。区人才办对“拟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进行审核。复核过程中出现异议等情形的,由区人才办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5.审定。区人才办将“拟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6.公示。经审定通过的“拟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在区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人才办牵头处理。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助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助。
7.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区人才办将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或个人相应账户。
第七条 青年人才申报购买首套住房“金融支持”,区人才办常年受理。申请人须在购房缴纳订金前到区人才办进行咨询和报备,区人才办协调金融机构给予按揭贷款利率优惠。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申请“落实税收优惠”,请前往高新区税务局按规定办理,或联系区财政局予以协助。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第九条 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清远高新区人才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个人版)》(见附件1,下同)。
2.申请人身份证、工商银行卡、学历学位证书,2020年4月30日后在清远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时间为3年及以上)及在职证明。
5.近6个月的工资发放证明。
6.申请人所购住房的交易合同及缴纳的相关税费证明。
上述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原件现场审核后退回。
第十条 申请“生活补助”需提交的材料:
1.《清远高新区人才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个人版)》。
2.申请人身份证、工商银行卡、学历学位证书,2020年4月30日后在清远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时间为3年及以上)及在职证明。
5.近6个月的工资发放证明。
上述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原件现场审核后退回。
第十一条 申请“技术技能人才扶持”需提交的材料:
1.《清远高新区人才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个人版)》。
2.申请人身份证、工商银行卡、技术职称证明或职业技术资格证明,2020年4月30日后在清远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时间为3年及以上)及在职证明。
5.近6个月的工资发放证明。
上述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原件现场审核后退回。
第十二条 申请“学历教育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清远高新区人才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个人版)》。
2.申请人身份证、工商银行卡、学历提升前的学历学位证书(大专毕业只需要提供专科毕业证书)和学历教育提升后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参与学历提升教育的缴费证明,2020年4月30日后在清远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时间为3年及以上)及在职证明。
5.近6个月的工资发放证明。
上述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原件现场审核后退回。
第十三条 申请“落实就业扶持”需提交的材料:
1.《清远高新区人才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版)》(见附件2,下同)。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用人单位开户许可证。
4.用人单位与当年新聘用的高校毕业生(本科以上)和专业技术人才(初级职称以上或是二级以上技师)的劳动合同及在职证明。
5.上述聘用人员入职后的工资发放证明。
上述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原件现场审核后退回。
第十四条 申请“自主创业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清远高新区人才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版)》。
2.申请人身份证,学位证书。
3.申请人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
4.企业单位开户许可证。
5.申请人所创办企业的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信息等(申请人在所创办企业的股权一般不少于20%)。
6.申请人所创办企业的入孵申请表,租赁场地协议及租赁费用支出证明材料等。
上述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原件现场审核后退回。
第十五条 青年人才申报购买首套住房“金融支持”,在区人才办报备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工商银行卡、学位证书,2020年4月30日后在清远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时间为3年及以上)及在职证明。
4.近6个月的工资发放证明。
5.申请人准备购房所在楼盘的相关资料等(建议提供)。
第十六条 青年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生活补助等,按月给予补贴(助),计算方法:补贴(助)月份时间从签订劳动合同当月算起(含当月),离职当月不计入补贴(助)月份时间。
第十七条 青年人才在我区用人单位之间出现工作变动,其申请购房补贴、生活补助时间的计算方法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累加),并分别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区人才办负责人才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开展人才专项资金日常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申报、评审、公示以及资金下达、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九条 区科技信息局配合做好人才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区财政局配合做好人才资金保障、审计、监督工作,同时联系对接高新区税务局,协助开展完成“提供金融支持”和“落实税收优惠”项目等工作。
第二十条 青年人才申请的各类补助、补贴,用人单位要发挥主体作用,对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区人才办建立用人单位和青年人才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补贴的用人单位,3年内,暂停其申报清远高新区各类人才政策资格,不推荐其申报市各类人才政策;对相应青年人才,不再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并委托有关部门追缴相关经费;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清远高新区人才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个人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