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区各高校创新平台:
《清远高新区过渡性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业经2021年第6次管委会常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
清远高新区过渡性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为有效解决清远高新区各高校创新平台及相关高校组织的在培学生以及导师、带队教师、管理人员和清远市紧缺适用一至六类人才等在高新区学习、实践、工作期间的居住问题,营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生活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员适用范围
(一)已与高新区建立创新平台的高校组织到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践、游学的高等院校在培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导师、带队教师和管理人员;
(二)应高新区人才服务部门邀请到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践、游学的高等院校在培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导师、带队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已经市认定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中市暂未安排人才公寓的人员;
(四)其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需安排过渡性住房的紧缺适用人才。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人才公寓”是指高新区管委会集中统筹、专项用于解决以上四类人员在清远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学习、实践、工作期间居住的短期过渡性周转公寓。
第三条 按照“以人为本、资源统筹、平台运作、高效集约”的原则进行契约式居住管理,具体采用“两定”(定楼、定人)、两限(限居、限期)的办法实施。
第四条 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对人才需求住房调查分析、人才公寓资金测算和分配管理等工作,并统一向供房方进行租赁和支付租金、向入住学生发放入住生活补贴;区两委办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区财政局负责对人才公寓租赁资金和人才生活补贴发放进行复核。人才公寓的租金和学生生活补贴发放支出纳入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工作经费中统筹。
第二章 公寓分配和年限
第五条 公寓分配原则
(一)本科生和硕士生四人一间,博士生两人一间,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带队教师和学生管理人员及同等资格的人员一人一间,建筑面积53平方米以内(含);
(二)紧缺适用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原则上按一人一间安排,建筑面积50-60平方米,带有直系亲属或属于同一人才团队的,可申请建筑面积77-116平方米公寓。已获批入住市人才公寓的人才不可重复申请。
(三)公寓具体配置标准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与供房方视实际房源确定。
第六条 入住公寓年限
(一)学生、导师、带队教师及学生管理人员一般为一年,因科研项目周期或相关工作原因确需继续居住的,经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延长居住一次,延长时间最长一年。居住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二)紧缺适用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居住公寓年限最长2年(指申请人获批准入住之日起连续居住2年),因科研项目周期或相关工作原因确需继续居住的,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延长居住一次,延长时间最长1年。
第三章 居住申请
第七条 入住公寓需由人才培育单位或工作单位向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原因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生需提交的资料
1.人才培育单位申请书、《高新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学生)》(含电子文档,详见附件1);
2.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学院开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导师、带队教师和管理人员需提交的资料
1.工作单位申请书、《高新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教师)》(含电子文档,详见附件2);
2.身份证、所在学校学院开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紧缺适用一至六类人才需提交的资料
1.工作单位申请书、《高新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一至六类人才)》(含电子文档,详见附件3);
2.身份证、所在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房源管理
第八条 以就近供给为原则,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确定房源(公寓供应方),结合当年的申请情况,确认过渡性人才公寓的供给数量,过渡性人才公寓原则上由公寓供应方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九条 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受理人才培育单位的申请,每年度集中审核两次,时间为6月、12月,根据申请情况拟定入住对象的公寓地址、楼层房号,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特殊情况的可即申请、即受理、即审批。
第十条 入住对象一经审批确认,由供房方与入住对象培育平台签订居住协议并交付公寓钥匙。
第十一条 入住对象入住前签订入住协议并自觉遵守相关协议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房源供应紧张时,一般采取轮候排队方法,按先后次序报批入住。
第十三条 每年度人才公寓租赁及租金支出计划报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章 居住管理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按照“只租不售、周转居住”的原则,免租金提供人才居住。居住期间的水、电、物业管理、网络及垃圾清运等费用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每年应为高层次人才引进预留一定的房源,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
第十六条 当人才公寓入住率不足60%时,且确有入住需求的人员,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可适当放宽入住条件。
第十七条 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每年对供房方供应的人才公寓按标准进行验收、造册登记,并与供房方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协议》。
第十八条 入住对象在居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安排居住:
1.入住对象所在单位或个人已自行解决住房的;
2.入住对象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3.入住对象连续三个月不居住的(特殊原因除外);
4.入住对象培育期满;
5.入住对象自愿申请不再居住的;
6.入住对象违反居住协议的;
7.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申报入住的;
8.其它不符合居住人才公寓情形的。
入住对象与人才培育单位收到停止安排居住人才公寓的通知后,5天内必须将所居公寓交还供房方。拖延或拒不交还公寓的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入住对象因自购住房或其他原因退出居住的,入住对象与人才培育单位应提前1周向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办理有关退出手续。
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出现房屋结构性问题需维修或配套设备非人为损坏需置换的,由供房方负责;人才公寓出现非房屋结构性问题但影响居住需维修的,由物业管理方负责;因入住对象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配套设备损坏需维修的,由入住对象负责。
第二十一条 人才培育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入住人才公寓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或居住资格,并向社会通报。
第六章 入住生活补贴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学生,区管委会按本科生1000元/月、硕士研究生1200元/月、博士研究生1500元/月的标准给予入住生活补贴。学生生活补贴采取后补助方式发放,每月以22天为标准,根据工作实际天数每季度发放一次,特殊情况缺勤三天内不扣生活补贴。
导师、带队教师、学生管理人员及紧缺适用一至六类人才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补贴政策。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人才公寓租金、人才补贴发放等进行严格监管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 区机关纪委负责对公寓申请流程进行严格监督,确保程序合法、阳光、透明。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清远高新区过渡性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学生)
经办人: 联系方式:
附件2:
清远高新区过渡性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导师、教师)
经办人: 联系方式:
附件3:
清远高新区过渡性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一至六类人才)
经办人: 联系方式:
附件: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高新区过渡性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