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清远高新区推动科技创新十六条措施》政策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8-10

区各企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清远高新区推动科技创新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清高委〔2017〕24号)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清远高新区推动科技创新十六条措施》(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截止)政策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资金扶持时间范围

  为保持我区政策兑现工作的连续性,本次政策资金扶持时间范围是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政策资金支持对象

  主要支持在清远高新区内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机构。同时,要求申报单位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文明施工、劳资纠纷等严重问题,或严重失信、恶性偷税侵权等违法行为。

  三、政策资金适用范围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加强高企培育资助

  对初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并获市科技局推荐的,给予3万元资助;获认定后,再给予17万元资助。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资助。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下同);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3.初次申报高企认定并获得受理的企业,需提供企业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上的申报进度页面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即可(已享受初次申报高企受理补助的企业重新申报高企认定获得受理的,不再重复享受受理补助);

  4.申报高企认定或重新认定补助的企业,需提供省认定文件的复印件。

  上述申报材料提交复印件一式二份(需在申报材料中涉及申报单位名称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后续条款的申报材料要求相同,不再赘述。

  (二)扶持服务高企认定的中介机构

  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的科技类中介服务机构,每辅导一家区内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给予中介服务机构2万元奖励。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3.中介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及收费凭证;

  4.中介服务机构所服务企业通过高企认定的文件复印件。

  (三)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区设立新型研发机构

  对新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奖励100万元;并按照近3年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最高25%的比例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扶持,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包含已获得的奖励额度);对已获得区财政资金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差额部分给予资助。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3.新型研发机构经省科技厅认定文件的复印件、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情况;

  4.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近3年(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相关费用的证明材料和发票的复印件等。

  (四)鼓励建设高水平企业研发机构

  对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名称不限,但须由政府部门认定、管理)的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资助。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3.上述研发机构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文件的复印件及研发机构基本情况。

  (五)鼓励建设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服务于我区新材料、新能源、智能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产业,依法在我区新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名称不限,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专利联盟、产学研合作机构、科技成果交易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经区管委会审核后,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建设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相关的管理制度、联盟章程、机构设置及2020年度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

  (六)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

  1.新增孵化面积补贴:按照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新增孵化面积以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租约需半年以上)为准;新增公共服务面积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每家孵化器(众创空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3)孵化器认定文件(或证书)的复印件;

  (4)新增孵化面积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图纸、房产证明、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5)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2.资质认定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经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3)孵化器认定文件(或证书)的复印件;

  (4)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3.经营绩效奖励:根据每年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结果,对评价为A、B等级的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绩效奖励;对评价为A、B等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2万元、6万元的绩效奖励。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3)省级科技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结果”文件的复印件。

  (七)在孵企业扶持

  1.在孵企业场租补贴:在孵企业进入我区孵化器内孵化,按照在孵企业实际孵化面积给予最长两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贴20元,最大补贴面积200平方米。在孵企业实际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场租进行补贴。初创型企业(或团队)进驻我区众创空间内办公的,按照每个工位每月补助100元,最长补贴时间2年。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3)在孵企业租赁场地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

  (4)在孵企业租赁费用支出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2.购买技术服务补贴:对新获得市创新券一般券的在孵企业,区再按照50%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在孵企业单一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获得市科技创新券一般券兑现资金的证明材料。

  (八)企业科技成果奖励

  1.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助:年度内区内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区内企业承担(或参与)项目所获得的中央财政扶持资金80%的比例给予配套,每个项目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并按项目进度分阶段拨付:区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文件后给予20%资助,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再给予80%资助。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科技计划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立项通知、审核通过或结题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4)上级财政部门的资金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5)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2.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助:年度内区内企业承担或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区内企业承担(或参与)项目所获得的省级财政扶持资金60%的比例给予配套,每个项目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并按项目进度分阶段拨付:区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文件后给予20%资助,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再给予80%资助。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科技计划项目经省级有关部门立项通知、审核通过或结题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4)上级财政部门的资金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5)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3.科技进步奖资助: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特等奖每项100万元,一等奖每项50万元,二等奖每项30万元,三等奖每项20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每项30万元,二等奖每项20万元,三等奖每项10万元。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获得科技进步奖有关文件或颁发证书的复印件。

  4.标准制定资助: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年度内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资助;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资助;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资助;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资助。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的,需分别提供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相关主管部(委、局)、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发布的标准文件的复印件。

  5.品牌建设资助:对新获得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企业,每种产品给予2000元的资助;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限工业类)称号的企业,每件商标给予2万元的资助;对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限工业类)、著名商标(限工业类)称号的企业,每种产品或商标给予1万元的资助。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高新技术产品、中国驰名商标(限工业类)、名牌产品(限工业类)、著名商标(限工业类)等证书的复印件。

  (九)企业技术成果转移转化资助

  鼓励各类科技成果在我区实现转化,对当年通过引进、购买等方式获得技术成果的我区企业,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单一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引进或购买技术成果的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4.申报单位支付费用的会计凭证、发票、银行回单等证明材料;

  5.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十)创业投资奖励

  鼓励注册在我区的投资机构对区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按照股权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年度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区内投资机构奖励,每家投资机构每年投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投资奖励时间最长2年。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3.投资机构与我区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或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所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所投资企业的入资专用存款账户余额通知书;

  6.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十一)贷款贴息补助

  为支持区内科技企业采取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对其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企业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发生利息额的50%,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时间最长2年。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第三方出具的贷款方式证明、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的银行放贷凭证和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附汇总表),企业向银行偿还利息凭证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附汇总表);

  4.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十二)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对参加省级(含外省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并晋级复赛的区内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参赛企业获奖名次按照第一至第三等奖、优秀奖4个等级,每家企业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对入围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含行业总决赛)的区内企业,再给予5万元资助,参赛企业获奖名次再按照第一至第三等奖、优秀奖4个等级,每家企业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外省市获奖企业来我区落地的同等适用本条款。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申报单位参赛图片、视频、参赛获奖项目简要情况等;

  5.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四、其他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必要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三)各申报单位请于8月18日17时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区管委会办公大楼203室,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创新十六条).doc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信息局

2021年8月10日   


(联系人:丁渭源  0763-3483878,13543764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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