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清远市“起航计划”有关人才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9-26

  区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区属国有公司、区内企业:

  根据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1年清远市“起航计划”有关人才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清人社函〔2021〕95号)有关通知精神,现将本次与清远高新区有关的人才申报项目发给大家,请各有关单位对照申报项目有关要求,做好宣传发动,及时申报。

  一、人才资助有关申报项目

  高精尖缺人才补助

  1.项目简介

  对我市列为高精尖缺六个类别的人才进行补助。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先进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院士。发放人才安家费补助100万元,每月人才补助10000元。

  第二类:国家重点学(专)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发放人才安家费补助50万元,每月人才补助5000元。

  第三类: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科研团队;拥有产业开发前景良好且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创新人才。发放人才安家费补助40万元,每月人才补助4000元。

  第四类: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外留学人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高端人才。发放人才安家费补助20万元,每月人才补助3000元。

  第五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发放人才安家费补助15万元,每月人才补助2000元。

  第六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并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有特殊专长、可以推动重大技术改造和带来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发放人才安家费补助10万元,每月人才补助1000元。

  2.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我市人才导向目录范围的人才,并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的有关条件。

  (2)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从申报当年算起,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有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1年以上社会保险记录或提供在清落户落地的有关证明(户口迁入、购房证明等)。

  (3)采取柔性引进方式的,应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类的相关条件,并在我市有缴纳个人所得税记录,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作协议,每年须在我市工作不少于90个工作日。

  (4)不符合中央和省关于人才申报规定文件精神的,不纳入申报范围。

  3.申报材料

  (1)《清远市高精尖缺人才认定申报表》(附件1) ;

  (2)身份证(外籍人才提供护照)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大学毕业的,需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档案管理部门加盖意见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与清远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协议),在清远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连续1年以上社会保险记录或在清落户落地的有关证明材料;

  (5)个人重要奖项及代表性科研成果材料;

  (6)现实表现证明。

  (7)属于柔性引进的一至三类高精尖缺人才,提交每年在我市不少于90个工作日的个人承诺书。

  (8)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用A4纸按照顺序装订成册(纸质版一式一份,电子版一份),申报时需备原件核对。

  )企业新引进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高级职称和高级技能人才资助

  1.项目简介

  企业类:正高职称及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类别条件以上人才每人60万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人才每人4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高级技师每人20万元,分5年发放。

  非企业类:正高职称及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类别条件以上人才每人40万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人才每人3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高级技师每人10万元,分5年发放。

  2.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1年1月5日后进入本市企业(含经营性社会组织,不含中央、省驻清企业)工作,从入职起算,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且在我市缴纳连续1年以上社会保险记录。

  (2)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是国(境)外大学毕业的,需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证;正、副高职称的需具有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非人社部门核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需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报市人社局认定;高级技能人才是指高级技师,须具有省级以上人社部门核发的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从进入我市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前三年需未在我市工作过。以录(聘)用审批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记录为准。  

  3.申报材料

  (1)《清远市新引进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高级职称及高级技能人才补助申报表》(附件2);

  (2)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国(境)外大学毕业的,需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证);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类别条件以上人才需提供相应条件证明材料;

  (3)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缴纳个人所得税清单和连续1年以上社会保险记录。以上资料加盖公章。

  申报第二至第五年人才补助的,只须提交缴纳当年个人所得税清单、社会保险记录以及年度考核鉴定材料。

  (三)配套支持获得国家省“人才计划”人才资助

  1.项目简介

  对我市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海内外的国家高层次人才,按中央财政给予入选专家经费补助(视同国家奖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

  对新引进或新培养的“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省补助额度的1:1予以配套支持。

  2.申报条件

  (1)2021年1月5日后我市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在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从入职起算,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协议),在我市有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记录。

  (2)申报人须是获得中央财政专家经费补助的海内外的国家高层次人才,或获省补助的“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各类高层次人才。

  3.申报材料

  (1)《清远市配套支持获得国家、省“人才计划”人才资助申报表》(附件3);

  (2)身份证复印件;

  (3)国家高层次人才、“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等正式文件批复证明材料;

  (4)申报人与清远市企业签订5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在清远缴纳1年以上个税及社保记录证明;

  (6)在清远取得的业绩证明材料。

  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

  1.项目简介

  对到清远自主创业带动就业成效突出的优秀大学毕业生予以补助,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者予以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含国(境)外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成功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成立时间为2016年1月5日以后;

  (3)企业登记注册时法定代表人毕业不超过5年;

  (4)取得营业执照满3年;

  (5)从企业成立之日起至申请补助时,本人一直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6)上年度年缴纳税收(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达10万元以上;

  (7)带动10人以上就业,并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

  3.申报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清远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补助申请表》(附件4);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国(境)外大学毕业的,需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证;

  (4)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最近3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上年度缴纳税收的凭证原件。

  (五)新招用高技能人才补助

  1.项目简介

  对本市企业新招用高技能人才进行补助,其中,高级工(三级)/三级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发放5000元、技师(二级)/二级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发放8000元。

  2.申报条件(需同时满足)

  (1)2021年1月5日起,由我市中等、高等职业(技工)院校、本科院校、企业新招用的高技能人才,从入职起算,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连续1年以上社会保险记录。

  (2)高技能人才是指高级工、技师,须具有市级以上人社部门核发的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经市级以上人社部门同意备案的发证机构颁发的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对已申领高级工(三级)或三级职业技能等级人才补助,仍在我市工作,技能等级得到晋升的,给予差额补助。

  3.申报材料

  (1)《清远市院校或企业新招用高技能人才补贴申请表》(附件5);

  (2)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附原件核查);

  (3)申报人与我市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4)合同期内依法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学历、职称晋升补助

  1.项目简介

  对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晋升为高级技师或取得博士学位的,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万元。

  2.申报条件

  (1)2021年1月5日后获得相应技能晋升和学历提升,并且晋升时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以取得有关技能证书和学历证书的时间为准);

  (2)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含中央、省驻清企事业单位)工作,从入职起算,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

  (3)在清缴交社保满一年。

  已享受清发〔2012〕27号文件规定相关资助的在职提高学历(博士学位)层次人员,不重复进行资助;凭晋升的职称获认定为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的按就高原则资助。

  3.申报材料

  (1)《清远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技能晋升和学历提升补助申报表》(附件6);

  (2)身份证复印件;

  (3)副高职称、高级技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国(境)外大学毕业的,需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证;

  (4)申报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上年度在我市缴交的社保凭证原件。

  以上资料均需附原件核查。

  创建科研平台补助及在站博士后

  1.项目简介

  支持创建广东省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由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建站补助。

  对我市已建设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发放每人每年15万元的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一般为2年。

  2.申报条件

  申报创建科研平台补助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1年1月5日后,经省批准,在我市新创建的广东省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

  (2)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运行、管理规定,正常开展科研工作。

  申报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的生活补助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已通过上级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

  (2)在站工作满一年以上;

  (3)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3.申报材料

  申报创建科研平台补助:

  (1)《清远市创新科研平台创建补助申请表》(附件7);

  (2)上级部门批准设立广东省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工作站文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银行开户账号。

  申报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生活补助:

  (1)《清远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申报表》(附件8)

  (2)身份证复印件;

  (3)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劳动合同/工作协议复印件;

  (5)在站备案证明复印件;

  (6)进站中期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已申报通过的,第二年申报只提供上一年的考核合格证明和工作总结。

  (八)新引进企业人才一次性租房补助

  1.项目简介

  对未享受高精尖缺人才安家费补助或未提供短暂性公寓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符合人才导向目录范围条件的人才,发放一次性租房补助。

  2.申报条件

  (1)在2021年1月5日后进入我市企业(不含中央、省驻清企业)工作;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未享受市一至六类人才安家补助和过渡性公寓;

  (3)从入职起算,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且在我市缴纳连续一年以上社保记录;

  (4)申报人及配偶名下没有位于清远市的住房或购房记录。

  3.申报材料

  (1)《清远市新引进企业人才一次性租房补助申请表》(附件9);

  (2)身份证复印件;

  (3)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5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5)在清缴交社保满一年凭证。

  (九)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生活补助

  1.项目简介

  在清远市工作(或已在清远退休),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技能人才,每人每月6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7200元生活补助。

  2.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新获得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资格的人员,在收到入选通知后,需提交如下资料(一式一份,PDF电子版一份):

  (1)身份证复印件;

  (2)入选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批复文件复印件;

  (3)个人银行账户。

  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一)2018年8月29日至2021年1月5日期间符合相应项目条件的人才,且未申报《清远市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高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有关支持项目的,可适用本细则。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本规定所列的政策待遇:

  (1)在申报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和科技项目,以及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2)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清远工作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仍在处分期限内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相关事实骗取政策支持的,依法追回有关资助补助、奖励支持等资金,取消之前相关认定,有关人员和单位列入清远人才信息库失信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我市人才政策项目。

  三、有关要求

  (一)上述各个申报项目,所提交的纸质版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成册,所提交的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首次申报与非首次申报,分开填写、分别汇总。

  提交的材料除纸质版外,同时提交每个人才申报项目的PDF电子版;汇总表需提供一份可编辑电子版。

  (三)受理时间:上述项目申报材料需在2021年9月25日至9月28日17时期间报送区管委会办公室308室,逾期不予受理。

  (四)本次申报项目多、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精心做好政策宣传、项目申报等工作。

  

联系人:蔡志军,联系电话:0763-3483886


附件: 附件1—9《〈清远市引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规定〉(人才资助部分)实施细则》1.doc

            附件1-1清远市高精尖缺人才申报汇总表.xls

            附件2-1清远市新引进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高级职称及高级技能人才补助申报汇总表.xls

            附件4-1清远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补助申请汇总表.xls

            附件5-1新招用高技能人才补助汇总表.xls

            附件6-1清远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技能晋升和学历提升补助汇总表.xls

            附件7-1清远市创新科研平台创建补贴申请汇总表.xls

            附件8-1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申请汇总表.xls

            附件9-1清远市新引进企业人才一次性租房补助申请汇总表.xls

            附件10:清远市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高地”建设的若干意见.wps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