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开展2022年度《清远高新区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政策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7-08

区各企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高新区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清高管办〔2021〕2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件精神,保障我区企业和机构享受《实施办法》政策扶持,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政策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资金扶持时间范围

  为保持我区政策兑现工作的连续性,本次申报政策资金扶持的时间范围是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申报资格条件

  申报《实施办法》政策支持的单位(以下统称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1.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均在清远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在高新区注册并经高新区知识产权局备案和认可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合法诚信经营,政策有效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文明施工、劳资纠纷等严重问题,或严重失信、恶性偷税侵权等违法行为。

  三、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给予专利奖奖励

  政策条款:高新区内企业获得中国专利奖,给予一次性奖励:中国专利金奖每项20万元、中国专利银奖每项15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每项10万元、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每项10万元、中国外观设计银奖每项8万元、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每项5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奖,给予一次性奖励:金奖每项10万元、银奖每项8万元、优秀奖每项5万元。

  1.扶持对象:新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4)获批文件的复印件。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二份,除“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提供原件外,其他均提供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要求在申报材料中涉及申报单位名称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后续条款的申报材料要求相同,不再赘述。

  (二)给予制定标准奖励

  政策条款:对自主发明专利转化上升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4)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申请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给予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

  政策条款:高新区内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资助;新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资助;新认定为清远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1.扶持对象:新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4)认定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给予获得优秀项目奖励

  政策条款: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对获得市级优秀专利技术实施项目立项的企业,通过市验收后,给予每个项目市扶持资金额度的10%给予资助。

  1.扶持对象:获得市级专利技术实施项目立项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4)项目立项文件、财政资金下达文件、项目验收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给予技术成果转化资助

  政策条款:高新区内企业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购买技术成果,在技术交易中涉及专利转让并在高新区实现转化应用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按技术交易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单一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扶持对象:以技术创新和实施为目的,购买专利技术实际应用于生产经营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4)交易运用合同文本的复印件;

  (5)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6)实施应用证明或实施应用计划;

  (7)非关联主体关系声明。

  (六)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助

  政策条款:支持高新区内科技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对其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照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的比例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1.扶持对象:采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获得贷款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4)《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报备表》;

  (5)出质知识产权证书、质押合同及质押登记通知书

  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贷款凭证、还款凭证及利息支付凭证的复印件(加

  盖单位公章)。

  (七)给予专利维权资助

  政策条款:支持高新区内企业主动开展专利维权,维权案件终审胜诉或通过和解基本实现维权目的的,每件给予维权补助5万元,年度内同一家企业维权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扶持对象:开展专利维权,取得胜诉和和解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4)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境外案件增加提交中文翻译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给予专利保险资助

  政策条款:高新区内企业或专利服务机构购买专利保险,按照其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或机构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扶持对象: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4)保险补贴汇总表;

  (5)专利保险保单及保险发票。

  (九)给予新引进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政策条款:在高新区新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正常开展代理业务达到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资助。

  1.扶持对象:在高新区新登记注册,开展代理业务一年以上,具有固定办公场所、设备和常驻人员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4)专利代理资质证明材料;

  (5)开展代理业务满一年以上证明材料(以具体专利代理案件时间为准);

  (6)机构管理制度和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7)上年度本单位专利代理工作总结。

  (十)给予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奖励

  政策条款:高新区内企业或代理机构员工新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1.扶持对象:新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企业和代理机构员工。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个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账号;

  (4)个人身份证及在本区企业或代理机构的服务合同、社保缴交记录等(加盖单位公章);

  (5)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注意事项

  (一)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区内企业和服务机构如有非正常专利、商标申请或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的,一经发现,责令其退回已取得的补助资金,并取消其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文明施工、劳资纠纷等严重问题,或严重失信、恶性偷税侵权等违法行为,不能享受《实施办法》中的扶持及奖励政策。

  (三)申报材料(附目录)一式两份,用A4纸装订成册,于7月20日前报送至区管委会办公大楼201室,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未尽事项请联系区科技信息局(知识产权局)曾国辉,联系电话:0763-3483931。

  

  附件: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docx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局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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