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开展2022年度《清远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7-08

区各企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清高管办〔2021〕2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文件精神,保障我区企业和机构享受“若干措施”政策扶持,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政策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资金扶持时间范围

  为保持我区政策兑现工作的连续性,本次申报政策资金扶持的时间范围是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申报资格条件

  申报《若干措施》政策支持的单位(以下统称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1.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均在清远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合法诚信经营,本次申报的政策资金扶持时间范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文明施工、劳资纠纷等严重问题,或严重失信、恶性偷税侵权等违法行为。

  三、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给予高企培育补助

  政策条款:对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引进落地在清远高新区内的工业类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在清远高新区内登记注册的科技类中介服务机构,每辅导一家清远高新区内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给予中介服务机构1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通过初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落地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辅导企业通过高企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

  2.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下同);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企业通过高企认定或重新认定文件。

  3.引进落地的工业类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企业获得省科技厅高企转移备案文件;

  4.中介服务机构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明;

  (5)中介服务机构辅导企业通过高企认定或重新认定的服务合同(协议)及相关收费凭证等。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二份,除“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提供原件外,其他均提供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要求在申报材料中涉及申报单位名称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后续条款的申报材料要求相同,不再赘述。

  (二)给予高企提质奖励

  政策条款:清远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由“四下”企业转为“四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由“四下”首次转为“四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三)给予在孵企业场租补贴

  政策条款:经过认定的在孵企业,按照在孵企业实际孵化面积给予最长24个月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20元每月每平方米,最大补贴面积200平方米。在孵企业实际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场租进行补贴。

  1.扶持对象:经过认定的在孵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区科技信息局下达的在孵企业文件。

  (四)给予众创空间工位补贴

  政策条款:初创型企业(或团队)进驻清远高新区内众创空间内办公的,每个工位每月补贴100元,最长补贴时间24个月。

  1.扶持对象:获批进驻众创空间的初创型企业。

  2.申报条件: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4个月,且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非创业类企业一般不予支持。

  3.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清远高新区初创型企业进驻众创空间申请表;

  (5)区科技信息局下达的符合进驻众创空间企业的文件。

  (五)给予孵化器资质认定奖励

  政策条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经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及备案的众创空间。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孵化器认定文件或众创空间通过备案文件。

  (六)给予孵化器经营绩效奖励

  政策条款:根据每年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结果,对评价为A、B等级的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绩效奖励;对评价为A、B等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2万元、6万元绩效奖励。

  1.扶持对象:参与上一年度运营评价的孵化器及众创空间。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省级科技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结果的文件。

  (七)给予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补贴

  政策条款:经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不含公共服务面积),按照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一次性补贴,每家孵化器当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条件:

  (1)孵化器原有孵化面积使用率已超过90%;

  (2)孵化器运营管理单位向高新区科技信息局递交扩大孵化面积的申请,经区科技信息局审核同意后,由高新区科技信息局下达同意扩大孵化面积的文件。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孵化器认定证书;

  (5)高新区科技信息局下达的通知文件;

  (6)新增孵化面积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图纸、房产证明、租赁合同等。

  (八)给予孵化器培育毕业企业奖励

  政策条款:

  鼓励孵化器提升服务企业能力,对清远高新区内的孵化器,每培育一家毕业企业,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一次性1万元奖励。每培育一家毕业企业并落地清远高新区发展的,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一次性3万元奖励。

  1.毕业企业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300 万元;

  (3)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600 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 板、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高新区科技信息局下达的毕业企业文件。

  (九)给予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补助

  政策条款:对清远高新区内企业新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经广东省科技厅批准立项后,按照省级财政支持资金的10%给予配套补助(区配套补助资金参照省级财政资金拨付进度予以拨付),每家新型研发机构配套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扶持对象: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按进度拨付)的下达文件。

  (十)给予企业研发平台认定奖励

  政策条款:对清远高新区内企业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工作站等(企业研发平台名称不限,但须由政府部门或科协认定、管理),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企业新认定的各类研发机构。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上述研发平台经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认定文件。

  (十一)给予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运行补助

  政策条款:对在清远高新区内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名称不限,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专利联盟、科技成果交易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视工作开展情况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平台运行补助。

  1.扶持对象:已注册成立的各类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上述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经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文件。

  (十二)给予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补助

  政策条款:清远高新区内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企业所获得的中央、省财政资金10%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配套补助资金参照上级财政资金拨付进度予以拨付。每个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个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扶持对象:承担(或参与)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申报单位科技项目经国家、省科技部门立项等文件;

  (5)上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的文件。

  (十三)给予科技成果奖励

  政策条款: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特等奖每项100万元,一等奖每项50万元,二等奖每项30万元,三等奖每项20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每项30万元,二等奖每项20万元,三等奖每项10万元。

  1.扶持对象:获得国家或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申报单位获得科技进步奖有关文件或颁发的证书。

  (十四)给予标准制定奖励

  政策条款:对清远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年度内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主导或参与制定各类标准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申报单位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的,需分别提供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相关主管部(委、局)、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发布的标准文件。

  (十五)给予企业品牌奖励

  政策条款:对新获得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企业,每种产品给予2000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限工业类)称号的企业,每件商标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限工业类)、著名商标(限工业类)等称号的企业,每种产品或商标给予1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新获得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申报单位获得高新技术产品、中国驰名商标(限工业类)、名牌产品(限工业类)、著名商标(限工业类)等证书、文件。

  (十六)给予技术成果转化运用资助

  政策条款:鼓励企业各类“技术交易合同”到清远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对当年通过引进、购买、转让等方式获得技术成果并在清远高新区内实现转化运用的企业,其技术交易合同不涉及专利转让的,按其技术交易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单一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关联企业之间的技术成果交易不予补助)。

  1.扶持对象:通过引进、购买、转让等方式获得技术成果(不涉及专利转让),并在我区实现转化运用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申报单位引进或购买技术成果的合同或协议;

  (5)申报单位支付费用的会计凭证、发票、银行回单等证明材料。

  (十七)给予投资机构投资奖励

  政策条款:鼓励在清远高新区内注册的投资机构(投资机构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对区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按照投资机构年度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投资机构奖励,每家投资机构每年投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扶持对象:注册在清远高新区并实际开展了投资的机构。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投资机构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或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5)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6)所投资企业的入资专用存款帐户余额通知书等。

  (十八)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政策条款:支持清远高新区内企业采取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等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对其发生的贷款利息按同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发生利息额的50%给予补助,每家科技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时间最长2年。

  1.扶持对象:采取了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等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第三方出具的贷款方式证明,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的银行放贷凭证和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附汇总表),企业向银行偿还利息凭证等相关材料(附汇总表)等。

  (十九)给予企业挂牌奖励

  政策条款:推动科技型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拓宽融资渠道;对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已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申报单位获批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文件或证书等证明材料。

  (二十)给予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政策条款:对参加省级(含外省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并晋级复赛的区内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参赛企业获奖名次按照第一至第三等奖、优秀奖(或优胜奖)4个等级,每家企业再分别给予12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入围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含行业总决赛)的区内企业,再给予2万元奖励,参赛企业获奖名次再按照第一至第三等奖、优秀奖(或优胜奖)4个等级,每家企业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外省市获奖企业来我区落地的同等适用本条款。

  1.扶持对象: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申报单位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

  (5)申报单位参赛图片、视频、参赛获奖项目简要情况等。

  四、注意事项

  (一)在孵企业场租补贴、众创空间工位补贴的时间从企业(或项目)进驻的次月开始算起。

  (二)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获得补助、补贴、奖励等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单位承担。

  (三)申报材料(附目录)一式两份,用A4纸装订成册,于7月20日前报送至区管委会办公大楼203室,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未尽事项请联系区科技信息局丁渭源,联系电话:0763-3483878,13543764372。

  


  附件: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wps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信息局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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