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清远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遴选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区管委会常务(扩大)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企业服务局反映。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10日
清远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遴选实施细则
(修订)
为深入贯彻创新发展理念,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区内各工业园区项目引入管理行为,科学布局产业体系,促进高新区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拟投资清远高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和盘活存量土地、厂房的从事制造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产业项目。
二、引入原则
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清远高新区的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要求,各项指标达到本细则相关要求。
三、产业导向
重点发展新材料、高端电子信息制造、高端装备制造及智能制造装备和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制造等“3+1”主导产业。 着力突出“建链、强链、延链”环节,推动形成产业集聚,打造产业集群。
四、引入要求
(一)环保准入要求:项目选址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 严控区,符合清远高新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即“三线一单”) 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限值以及总量控制要求,确保满足国家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管理要求。
(二)安全生产要求: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其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投入产出要求:
(四)节能要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1000 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以上(含 500 万 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五、优先引入项目优先引入符合引入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
(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 录》中“鼓励类”的项目。
(二)投资主体是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行业 100 强、 优质上市公司、央企及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
(三)从事精密仪器设备、汽车零部件、先进材料、生物医药、新一代电子信息等行业的总投资达到 5 亿元以上的单体制造业项目。
(四)在清远高新区设立企业总部或将企业总部搬迁至清远高新区的项目。
(五)投资主体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
(六)合同外资金额超过 2000 万美元的项目。
(七)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引进后有利于完善我区产业链, 且具有重要产业引领作用的项目。
(八)有经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省级以上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目;团队核心成员系海外或省级以上领军人才的项目。
(九)新增用地少、单位产值高、税收贡献大的增资扩产的项目。
(十)其他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效应并经区招商引资项目遴选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同意优先引进的项目。
六、禁止引入项目
(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淘汰类或限制类项目。
(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 施(负面清单)》中规定禁止准入项目。
(三)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保以及其他方面不符合国家、 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项目。
(四)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引进的其他行业及项目。
(五)相关指标达不到本细则要求的项目。
七、招商项目评审及遴选
(一)评审、遴选机构
成立清远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遴选领导小组,由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区管委会分管招商引资、自然资源、财政、土地 储备的副主任(党工委委员)任副组长,区企业服务局、区科技信息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区税务局、区代建项目管 理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区企业服务局分管招商引资的副局 长为组员。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全面评估拟引进项目总体情况,评审合格并通过遴选的项目方可入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设在区企业服务局,以下简称“区项目评审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评审、遴选程序
1.项目受理
(1)投资主体(有明确投资意向选址地的项目)向区项目评审办提出投资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①入园申请书;
②清远市招商项目评审、遴选申报表(附件 1);
③投资建设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产品或服务介绍材料(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主要产品或服务说明、研发成果鉴定及产品未来发展方向等);
⑤用地规划图或厂区规划图(规划总平面和鸟瞰图以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适用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的项目,研发型项目除外);
⑥申请人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⑧近三年亩产税收凭证;
(2)区企业服务局负责做好申请入园项目的接洽和前期考察等工作,区项目评审办收集项目相关资料和业务部门考察意见上报区招商引资项目遴选评审领导小组。
2.项目评审
(1)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遴选领导小组对申请入园项目的评审,原则上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也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适时组织。评审遴选会由组长召集实施,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副组长召开。
(2)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产业、投资强度、产值、财税 贡献、环保、节能、科技等方面。
(3)区招商引资项目遴选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对申请入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并展开讨论,做出综合评价,然后对项目是否准入进行投票表决,超过参会人数 2/3 以上人员同意的视作准入。
(4)遴选通过后,按以下类别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或审批。
①对总投资额 3 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区项目评审办报市招商 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②对总投资额 3 亿元以上(含)的项目,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
③对投资总额 8 亿元以上(含)的项目,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政府 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市长及行业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组长审批。对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的项目,由区项目评审办负责审批。
(三)有关要求
项目经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遴选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或审批后,项目投资方须及时与高新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高新区各部门按各自职责落实引进工作。
八、项目跟进服务及监督管理
(一)对所有按规定程序经评审遴选引进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方必须与高新区签订正式项目投资协议书。项目投资协议书内容必须与评审时项目方承诺相一致,包括动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达产产值、税收贡献等指标以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 监管责任等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参照清远市印发的《项目投资协议书(范本)》并结合清远高新区实际拟定。项目投资协议书经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从正式签订日起算,15日内将扫描件报至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案。
(二)加强跟踪服务,对经评审遴选后拟优先引进的项目,设立项目服务绿色通道,为项目投资审批、供地、报建等事项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加强引进项目的后续监督和约束,对项目建设、投产实行全程检查监管和考核评估,确保项目严格按投资协议书承诺实施。对于未达到投资协议要求的项目,建立退出机制。
九、其他
(一)本细则由清远高新区管委会企业服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后续将视上级文件要求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