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等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区拟对《清远高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及部分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第二版)》及相关细则进行废止。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8月4日,为期30天。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公民提出意见的由本人签名):
1.信函请寄:清远市高新区管委会大楼财政局;
2.电子邮箱:kfq3483652@163.com;
3.传真:0763-3483636。
联系人:朱冠华,联系电话:0763-3483636。
附件:1.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高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及部分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第
2.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高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及部分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第
二版) 实施细则》的通知(清高管办〔2023〕7 号.pdf
3.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高新区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实施细则 (修订)》的通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