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区各企业: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化、信息化管理,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决定对《清远高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及部分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第二版)》(清高管办〔2022〕31号)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