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清发〔2015〕2号)精神,加快建设清远高新区中试加速基地,吸引一批科技型的中试项目进驻加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中试企业快速发展壮大,我区拟定了《清远高新区中试企业认定及扶持暂行办法(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0月26日至2016年11月11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反馈意见:
一、来函请寄: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大楼201室 收(邮编:511517,请在信封上注明“清远高新区中试企业认定及扶持暂行办法”字样)。
二、电子邮件:qygxqkjj@163.com
三、电话/传真:0763-3483931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
清远高新区中试企业认定及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发〔2016〕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清发〔2015〕2号)精神,加快建设清远高新区中试基地,吸引一批科技型的中试项目进驻加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中试企业快速发展壮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试项目是指经过初步孵化并度过初创期,具有一定规模和相对成熟产品,在国内外的产业发展实践中具有独创性的科技型的创业项目;中试企业是指拥有中试项目,并于2016年1月1日之后在我区新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载体(原我区在孵企业进入中试阶段,不需重新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第三条 区科技信息局是进驻我区的中试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中试企业的政策制定、资格认定、政策兑现及沟通协调等工作,区其他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为我区的中试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或产品)应符合国家、省、市、区的产业发展导向和规划;
(二)主营项目(或产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广阔产业化前景,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中试项目在正常运行后,当年纳税额应不少于100万元,之后每年纳税额保持增长。(中试项目进驻我区不足一年的,按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12/实际进驻月数计算。)
(三)主营项目(或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其技术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或具有独特性。
(四)进驻我区的中试企业须将企业总部设立在我区、其主营项目(或产品)所产生的专利至少70%以设立在我区的公司进行申报;同时须将项目建设方案及发展规划报区科技信息局进行备案,并签订相应合作协议。
第五条 中试项目成功后,符合我区需求的,须在我区(含“一区多园”各分园区)产业化;无法在我区主园区产业化的中试项目,要求在我区主园区经营5年以上(含),如经营时间不足5年要求退出的,我区保留追诉中试项目扶持资金的权利。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我区的中试企业,采取常年受理、分季度评审;申请认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清远高新区中试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2.主营项目(或产品)和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3.企业纳税相关证明材料;
4.项目建设方案及发展规划等材料;
5.符合我区需求的中试企业提供在我区主园区产业化的承诺书;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区科技信息局组织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将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在区网站上进行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认定为我区的中试企业,并在区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对中试企业的扶持措施。
(一)对进入我区主园区的中试企业,经区科技信息局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给予最长3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20 元/平方米•月,最大补贴面积 3000 平方米。场租补贴采取分期拨付,按分期申报时的实际进驻的时间和使用面积计算补贴金额。申报场租补贴,企业须按实际需要进行申报,如该企业自审批后3个月,其闲置面积超过申报场租补贴面积的10%,区财政将不再给予场租补贴。
(二)鼓励中试企业建设公共技术平台。对建设公共技术平台并为区内其他企业提供免费公共技术服务的中试企业,按照平台建设所需的项目试验、生产新增设备及仪器(不含办公设备)购置金额(不含税金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九条 经认定后的中试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通知。区管委会于每年11月初在区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
(二)组织申报。根据通知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我区中试企业于11月30日前,向区科技信息局提交申报材料。
(三)材料审核。区科技信息局和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扶持的内容和金额,汇总后报区管委会批准。
(四)公示。区管委会批准后,将确定扶持的企业名单和金额在区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兑现。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要求,于文件下达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查处;一经查实,立即向申报单位追回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三年内申报区各类财政资金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补贴、补助所产生的税费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类型的条款,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三年,由区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
附件:
清远高新区中试企业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