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企业、机构:
为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鼓励创新创业,推动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根据《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清高管〔2015〕50号)精神,现就申报2016年第二批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扶持时间范围
申报扶持项目的时间范围主要是2016年6月1日至11月30日,上半年没有申报的项目可以补充申报。
二、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主要包括我区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以及与孵化器相结合的建设投资机构、公共技术平台等。
(一)孵化器是指按照《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我区孵化器登记范围且通过年度绩效评价的孵化器,包括孵化器建设投资机构和孵化器运营机构;
(二)在孵企业是指符合《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中在孵企业认定标准的科技型企业;
(三)投资机构是指在我区注册成立、具有金融投资功能、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我区在孵企业的机构。
(四)公共技术平台是指孵化器采用合作共建、自建或引进等方式在孵化器内设立的,为在孵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申报材料要求
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分为补贴类资金和奖励类资金。
(一)补贴类资金
补贴一、孵化器建设贷款贴息
支持对象:孵化器建设投资机构
适用范围:通过贷款投资建设孵化器的,按企业实际发生的建设投资贷款利息,给予孵化器建设投资机构一次性补贴,若企业该贷款项目利息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则剔除已获补助,对差额部分给予补贴,每个孵化器载体建设项目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要求建设的孵化器载体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
申报材料要求:
1.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补贴类)申请表; 2.建设投资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建设投资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到账证明,以及利息支付凭证的复印件(附汇总表);
4.孵化器载体项目决算报告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5.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补贴二、新增孵化面积补贴
支持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适用范围:按照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以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新增孵化面积以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租约需一年以上)为准,新增公共服务面积以孵化器建设图纸为准。累计享受补贴的新增孵化面积总量不得超过孵化器总面积,每孵化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新增孵化面积补贴的孵化器,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申报材料要求:
1.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补贴类)申请表;
2.孵化器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3.新增孵化面积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图纸、房产证明、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4.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补贴三、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补贴
支持对象:孵化器内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单位
适用范围:对在孵化器内配套建设(包括自建、合建和引进)并主要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其设备及仪器购置金额的30%给予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单位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投资额仅限于购置设备及相关服务费用,应扣除财政资金支持部分。要求公共技术平台已经投入使用并保持正常运转。
申报材料要求:
1.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补贴类)申请表;
2.公共技术平台资质证明或认定证书(须由区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复印件;
3.公共技术平台概述(500字左右);
4.公共技术平台提供服务的证明材料;
5.用于购买设备资金的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6.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如涉及几个投入主体,请在审计报告中分别列明投资主体单位名称、投资金额、建设内容,同时提供建设补贴资金的分配协议);
7.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补贴四、购买孵化和技术服务补贴
支持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适用范围:孵化器通过集中购买为在孵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技术服务以及工商、法律、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服务的,按照孵化器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个孵化器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补贴类)申请表;
2.孵化器集中购买服务的协议或合同、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3.孵化器集中购买服务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证明材料;
4.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补贴五、创业导师工作补贴
支持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适用范围:孵化器聘任创业导师,且创业导师服务满一年并经孵化器考核合格的,按照每聘任一位创业导师以3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每年每家孵化器的补贴金额不超过60万元。(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算入创业导师补贴范围)
申报材料要求:
1.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补贴类)申请表;
2.聘任创业导师的协议;
3.创业导师个人资历、学历等证明材料;
4.创业导师开展辅导活动证明材料(如签到表,活动图片、视频等);
5.孵化器考核创业导师证明材料;
6.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补贴六、投资在孵项目补偿
支持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或在孵企业投资机构
适用范围: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有关补偿内容,按照创业投资机构所承担的项目投资损失额的50%,其中1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补贴类)申请表;
2.投资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
3.被投资的在孵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4.投资资金实际发生证明;
5.投资损失金额证明(必须由金融机构或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6.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补贴七、银行贷款风险补偿
支持对象:在孵企业
适用范围: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有关补偿内容,按照银行所分担的坏账项目贷款本金10%损失,其中5%给予风险补偿,单个项目不超过25万元。在孵企业首贷项目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首次贷款项目。
申报材料要求:
1.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补贴类)申请表;
2.在孵企业首次贷款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
3.被投资的在孵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投资资金实际发生证明;
5.首贷损失金额证明(必须由金融机构或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6.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补贴八、在孵企业贷款担保费补贴
支持对象:在孵企业
适用范围:在孵企业在银行贷款过程中产生担保费用的,按照企业所付贷款担保费全额给予补贴,已享受各级财政贷款担保补贴部分应予扣除,每家在孵企业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补贴类)申请表;
2.在孵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在孵企业贷款担保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
4.在孵企业贷款担保费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5.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补贴九、在孵企业场租补贴
支持对象:在孵企业
适用范围:企业进入孵化器发展,按照在孵企业实际租用孵化面积给予最长两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0元,企业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最大补贴面积200平方米。
申报材料要求:
1.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补贴类)申请表;
2.在孵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在孵企业租赁场地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
4.在孵企业租赁费用支出证明材料复印件;
5.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补贴十、创新创业大赛补贴
支持对象:在孵企业
适用范围:凡报名参加省级(含外省)创新创业大赛并进入复赛的在孵企业给予补贴5万元;被推荐至国赛的在孵企业再给予补贴10万元。同一个参赛企业不能同时申报同级别两项补贴。
申报材料要求:
1.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补贴类)申请表;
2.在孵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申报单位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证书复印件、获奖项目简要情况;
4.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补贴十一、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补贴
支持对象:在孵企业
适用范围:被列为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上级财政资金的在孵企业,按40%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补贴,每家在孵企业当年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个项目不能重复申报“清远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
申报材料要求:
1.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补贴类)申请表;
2.在孵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科技计划项目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立项通知或审核通过、结题验收文件的复印件,上级财政资金拨付文件的复印件;
4.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二)奖励类资金
奖励一、孵化器认定奖励
支持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适用范围: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和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试点单位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要求:
1.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奖励类)申请表;
2.孵化器认定或复核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奖励二、孵化企业毕业落户奖励
支持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适用范围:企业毕业离开孵化器后在高新区落户发展两年(含)以上并实现盈利的企业,按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所毕业的孵化器。本区孵化器在境外设立(或合作设立)海外孵化器(含虚拟孵化器),成功引进海外孵化企业在高新区落户发展两年以上并实现盈利的企业,按每家5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孵化器。
申报材料要求:
1.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奖励类)申请表;
2.毕业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毕业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4.境外设立孵化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引进海外企业落户清远高新区证明材料,引进海外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审计报告;
6.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奖励三、孵化器绩效奖励
支持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适用范围:年度绩效评价得分80分(不含80分)以上的孵化器,给予20万元奖励。
区科技信息局汇同区财政局另行组织考核。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申报单位可同时申报补贴类资金和奖励类资金,并分别按照补贴类资金申报表和奖励类资金申报表对申报事项进行归纳和汇总;
(三)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四)申报材料(附目录)一式三份,用A4纸装订成册,于12月5日前报送至区科技信息局,预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袁长安 0763-3483931,18023712386
傅一鸣 0763-3483931,13927668350
地址: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大楼201室
电子邮箱:qygxqkjj@163.com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
业开发区科技信息局 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2016年11月15日
附件1
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
(补贴类)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