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12-31

区各部门、有关企业:

  《清远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清远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管理暂行办法(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高新区工作站”)。为了加强工作站的建设,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17〕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区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落实国家和省、市博士后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有关要求,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创新管理制度,健全服务体系,推动和组织博士后流动站与本地区的交流和合作,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到企业参与科研攻关、科技咨询、项目合作与交流等工作,培养和造就一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的青年人才队伍,为我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高新区工作站在国家、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和区管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高新区工作站下设若干企业博士后工作分站(以下简称“企业分站”),并以接收博士后的企业单位名称命名,具体的命名方式为:清远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XX公司分站。

  第五条  成立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人才工作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区企业服务局、区科技信息局、区财政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领导及设立分站的企业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工作站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运作管理体制机制;

  (二)研究、审核工作站科研课题、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

  (三)其他需要研究、协调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是管理本区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与清远高新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博管办”)合署办公,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执行并督促有关单位实施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负责拟定、完善工作站管理实施办法;

  (三)负责与上级博管部门的业务联系;拟定博士后招收计划;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 

  (四)负责工作站日常管理、考核、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监督企业分站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企业分站的设立申请、中途考核、考评退出等工作;

  (五)做好在站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协助企业分站做好博士后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人事档案管理、住房安排等工作及其他服务保障工作,协助在站的博士后申请国家、省、市及高新区的有关科研基金资助,切实保障博士后科研和生活条件落到实处;

  (六)组织开展区内工作站的招聘、培训、服务、管理等相关业务;组织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沟通交流活动;抓好博士后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七)组织成立区博士后咨询专家组,负责咨询专家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咨询专家组对工作站选题立项、博士后招收、导师选聘、成果审查和应用提出咨询意见;统筹、协调区开展其他咨询活动;

  (八)对政府下达到工作站(企业分站)的各类经费及科研项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有效监管;   

  (九)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协调处理区内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职责和分工:

  (一)企业服务局:结合全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形势,提出重点课题研究计划,积极推进科研成果转化;

  (二)科技信息局(知识产权局):

  1.负责统筹、指导全区博士后研究项目的选题立项及科研成果的验收; 

  2.协助做好博士后科研工作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开展博士后在站及期满评价,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博士后人员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

  3.完善创新创业激励政策,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推进科研成果转化。

  (三)财政局:负责工作站及博士后的相关专项资金保障、监管等工作。

  (四)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协助做好在站博士后人员的户口及随其流动的配偶工作、子女就近入托、入学等工作。

  (五)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如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均纳入职能部门正常的工作范围。

  第八条  企业分站应建立或明确相应的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制定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 

  (二)根据企业的发展和人才需要,确定具有较高技术水准的研究项目,按要求与博士后签订项目研究工作协议书;

  (三)做好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为博士后科研项目开展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

  (四)做好博士后出站组织评估鉴定,协助安排进站博士后及其配偶的工作和子女入学等工作;

  (五)每季度向区博管办报告工作进度和评估结果,每年12月底前向区博管办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章 分站设站申请

  第九条 区博管办受理区域内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申请,组织对申请设站单位进行资格形式审查并提出意见,报上级博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区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至少一项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未设立工作站。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二)推荐条件

  1.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高端智库等国家科研创新平台。

  2.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3.近五年荣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研项目。

  4.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家或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且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在3%以上。

  5.获得国家或省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较高评价或企业资质,整体技术水平或重点科研领域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具有行业示范性和带动性作用。

  6.能够充分体现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的企事业单位。

  7.建有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且已有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

  第十一条  建立和推行博士后工作站分站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评估办法和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对管理工作优秀的设站单位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或建站后两年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设站单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设站资格。区博管办对设立的科研工作站分站,每年年底发文公布现存有效工作站分站名单。

  第四章 博士后科研人员的招收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来源等情况,科学设置博士后岗位,提出招收计划。博士后研究专业领域主要依据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设站单位相关生产、研发领域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原则上在每年10月底前,根据事业发展和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及经费、住房、工作条件等保障条件,向区博管办报送下一年度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计划。区博管办根据各设站单位的情况编制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区内设站单位到各地招聘博士后科研人员。

  有关单位也可根据高新区工作站或企业的需要推荐进站博士后。

  第十四条  近期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可以向高新区工作站(或企业分站)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鼓励和支持优秀留学博士来我区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需根据上级博管部门要求,向工作站报送:博士后申请表、专家推荐信、培养单位证明或有关用人单位同意做博士后的意见、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获得国外博士学位的还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留学经历证明等材料。

  第十六条 招收管理和进站程序

  博士后招收工作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录用。

  (一)工作站发布博士后招生信息,公布研究项目、博士后资格条件等。

  (二)工作站在收到博士(生)申请材料后,会同企业分站、流动站单位共同对人选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审核,并按程序报区领导小组审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备案。

  (三)工作站(分站)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科研合同、与流动站等签订联合培养协议书、确定流动站导师等工作。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工作年限管理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由于项目进展等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本人在规定出站期满前2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设站单位(分站)同意、区博管办研究审批,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二)延长期间的工资、社保等由设站单位自行妥善解决,其他国家、省、市、区的有关津补贴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研究任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分站)同意,报区博管办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十八条 进站管理

  (一)被录用的博士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区博管办办理进站报备审核等手续。逾期30天不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特殊情况需延期报到的,应在规定进站日期前一个月向区博管办请假。

  (二)博士后进站一个月内需与设站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期限、产权成果归属等,认真履行协议中所规定的事项。

  (三)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必须完成开题报告,确定研究重点与技术路线等,并将开题报告交区博管办备案。

  第十九条在站期间,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博士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协议,享受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一切待遇,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组织、行政、工资等关系和户口档案、职称评定等由设站单位按规定协助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个人人事档案、户口等有关事项可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意愿转至清远高新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短期学术交流、短期科研合作等,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应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申请因私出境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出国进修。对在职定向和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予办理各类申请出国手续。

  第二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区博管办会同企业分站和流动站单位,按照协议书条款规定,每半年对博士后在站研究项目、工作表现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发放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站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有权终止其研究工作并按规定程序予以退站:

  (一)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进站工作或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不能按研究计划(或科研合同)确定的项目开展研究,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或其他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在站期间因病连续请假超过两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凡需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出意见,经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退站人员退站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出站管理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完成相应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及相关约定中所规定的工作的,应当出站。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2个月应当向企业分站和区博管办提出出站申请,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和学术论文(著作)等书面材料,填写出站鉴定表。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出出站申请后,设站单位、区博管办应组织联合考评小组,对博士后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研究成果进行评定和鉴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时,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等,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评定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档案转移、户口迁移等手续。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除另有协议的,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设站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吸引期满出站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继续留在设站单位工作。

  第二十三条从高新区出站的博士后,在高新区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可享受高新区有关扶持政策。出站后留在区内企业工作满两年的45岁以下博士后,除享受省、市有关扶持政策外,区一次性给予每人20万元生活补贴。

  第六章  研究项目、合作导师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应该具有探索、开拓和创新性质。高新区根据国民经济建设、产业发展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提出属前沿学科、交叉学科的领域较高层次的科研项目,供博士后研究,也可由博士后自带项目,或承接外单位具有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价值的研究课题,经设站单位同意后进站研究。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项目由设站单位组织咨询专家组评审、立项,经区博管办批准,方可对外发布。

  第二十六条开题报告通过后,设站单位根据需要选派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作为博士后的助手,参与项目研究。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必须按批准的研究课题和工作计划做好研究工作,如需改变计划,需经设站单位和区博管办同意。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站需配套企业合作导师,协助合作导师开展科研工作及其他协调工作,企业合作导师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条博士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要求,对其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七章 经费保障、工资福利和待遇

  第三十一条  执行国家在站博士后日常经费制度,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生活和科研补助的专项经费。区博管办和企业分站按有关规定将博士后日常经费列入预算并予以保障,按经费来源渠道由区博管办或企业分站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并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3%的经费用于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企业分站须按协议规定和博士后人员研究工作的进展、工作表现等情况支付薪酬,保证日常生活和科研经费,按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博士后提供安定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并将有关情况报区博管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划拨的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高新区对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每人每年提供1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期限一般为2年。科研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日常经费及科研相关费用等,并由博士后科研人员自行支配使用。

  第三十五条区管委会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建站补助;对企业分站设站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建站补助。

  第三十六条  设站单位(含企业分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区管委会对设站单位补贴2万元,该费用主要用于设站单位支付流动站管理费、合作导师费等。

  第三十七条  企业分站应为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住房等后勤保障,按政策有关规定协助解决博士后人员的户口及随其流动的配偶工作、子女就学等问题。

  第三十八条  企业引进博士和博士后支付的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扣减财政支持部分后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九条  建立博士后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在站博士后可直接申报副高以上职称,工作成绩突出的,可直接申报正高职称。

  第四十条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关于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激励政策,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转化收益可由设站单位与博士后进行协商确定并向区博管办备案。

  第四十一条加强博士和博士后联谊会、俱乐部等社会组织建设,推动博士后人才的联谊交流。区每年安排5万元用于博士后联谊交流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出现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准。国家和省、市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清远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2018年10月8日起,辖区范围内获批成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分站)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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