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高新区管委会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高新区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6-30

区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区各企业:

《清远高新区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业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信息局(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清远高新区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清远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高新区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清高管办〔2021〕2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资格条件

  申报《实施办法》政策支持的单位(以下统称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1.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均在清远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在高新区注册并经高新区知识产权局备案和认可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合法诚信经营,政策有效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文明施工、劳资纠纷等严重问题,或严重失信、恶性偷税侵权等违法行为。

  二、申报审批程序

  申报单位申请《实施办法》政策扶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通知。区科技信息局根据本细则,每年结合工作实际拟定申报通知,明确政策申报时间范围;适时将申报通知在区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发布。

  (二)提交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按时报送至区科技信息局相关业务科室。

  (三)资格审查。区科技信息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由区科技信息局通知到申报单位。

  (四)审核。通过资格审查的,由区科技信息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材料初审,确定“拟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区科技创新资金审批工作小组再对第三方机构初审情况进行复核。

  (五)审议。区科技创新资金审批工作小组将“拟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即材料审核过程中出现疑义的情况),提交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报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

  (六)公示。经审议通过的“拟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在区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信息局牵头处理。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该补助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相关规定支付补助。   

  (七)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科技信息局商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相应账户。

  三、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给予专利奖奖励

  政策条款:高新区内企业获得中国专利奖,给予一次性奖励:中国专利金奖每项20万元、中国专利银奖每项15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每项10万元、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每项10万元、中国外观设计银奖每项8万元、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每项5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奖,给予一次性奖励:金奖每项10万元、银奖每项8万元、优秀奖每项5万元。

  1、扶持对象:新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4)获批文件的复印件。

  (二)给予制定标准奖励

  政策条款:对自主发明专利转化上升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4)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申请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给予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

  政策条款:高新区内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资助;新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资助;新认定为清远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1、扶持对象:新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4)认定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给予获得优秀项目奖励

  政策条款: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对获得市级优秀专利技术实施项目立项的企业,通过市验收后,给予每个项目市扶持资金额度的10%给予资助。

  1、扶持对象:获得市级专利技术实施项目立项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4)项目立项文件、财政资金下达文件、项目验收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给予技术成果转化资助

  政策条款:高新区内企业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购买技术成果,在技术交易中涉及专利转让并在高新区实现转化应用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按技术交易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单一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扶持对象:以技术创新和实施为目的,购买专利技术实际应用于生产经营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4)交易运用合同文本的复印件;

  (5)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6)实施应用证明或实施应用计划;

  (7)非关联主体关系声明。

  (六)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助

  政策条款:支持高新区内科技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对其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照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的比例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1、扶持对象:采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获得贷款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4)《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报备表》;

  (5)出质知识产权证书、质押合同及质押登记通知书

  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贷款凭证、还款凭证及利息支付凭证的复印件(加

  盖单位公章)。

  (七)给予专利维权资助

  政策条款:支持高新区内企业主动开展专利维权,维权案件终审胜诉或通过和解基本实现维权目的的,每件给予维权补助5万元,年度内同一家企业维权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扶持对象:开展专利维权,取得胜诉和和解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4)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境外案件增加提交中文翻译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给予专利保险资助

  政策条款:高新区内企业或专利服务机构购买专利保险,按照其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或机构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扶持对象: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4)保险补贴汇总表;

  (5)专利保险保单及保险发票。

  (九)给予新引进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政策条款:在高新区新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正常开展代理业务达到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资助。

  1、扶持对象:在高新区新登记注册,开展代理业务一年以上,具有固定办公场所、设备和常驻人员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4)专利代理资质证明材料;

  (5)开展代理业务满一年以上证明材料(以具体专利代理案件时间为准);

  (6)机构管理制度和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7)上年度本单位专利代理工作总结。

  (十)给予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奖励

  政策条款:高新区内企业或代理机构员工新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1、扶持对象:新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企业和代理机构员工。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个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账号;

  (4)个人身份证及在本区企业或代理机构的服务合同、社保缴交记录等(加盖单位公章);

  (5)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给予服务机构绩效奖励

  政策条款:每年组织对高新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达到优秀的,奖励服务机构30万元,绩效考核达到良好的,奖励服务机构15万元(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1、扶持对象:具有固定办公场所、设备和常驻人员,正常经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4)考核表。

  上述申报材料提交一式二份(需在申报材料中的申报单位名称以及复印件处加盖单位公章,),如果要求提供原件审核的,企业需提供,审核后退回。

  四、附则

  (一)申报资助扶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助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责令其退回已取得的补助资金,并取消其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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