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高新区管委会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省职教城清远高新区凤翔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
通知

来源: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10-21

区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区各企业:

  《关于促进省职教城清远高新区凤翔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业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反映。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18日


关于促进省职教城清远高新区凤翔谷

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创新和广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等文件要求,根据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高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通知》(清高管办会函〔2021〕122号)精神,充分发挥省职教城在创新、科教、文化和人才等方面优势,大力激发省职教城高校创业热情和创业动力,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和优质项目落户清远高新区,推动我区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主要适用于入驻清远高新区凤翔谷的广东省职教城高校各类创业项目和产教融合平台。清远高新区凤翔谷指的是清远高新区凤翔谷总部、清远高新区管委会与省职教城高校共建的众创空间校内基地(以下简称“清远高新区凤翔谷校内基地”)。重点支持仅限于:入驻清远高新区凤翔谷的项目和服务机构,学生和老师开展的创新创业项目(含离校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高校老师创办的项目或服务机构),具体入驻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条 鼓励省职教城高校建设清远高新区凤翔谷校内基地

  鼓励省职教城高校与清远高新区共建清远高新区凤翔谷校内基地,首年给予10万元启动经费支持;第二年考核优秀的校内基地给予20万经费支持;第二年和第三年连续考核优秀的校内基地,第三年最高给予30万经费支持。具体考核指标,另行制定。

  第三条 鼓励省职教城高校与高新区企业建立产教融合平台

  鼓励省职教城高校(仅限与清远高新区建立合作关系的高校)与高新区企业在清远高新区凤翔谷校内基地共建产教融合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实训基地、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公共技能中心等,每个平台给予一次性5万元工作经费支持;每家企业在一所高校仅支持一个产教融合平台,每所学校最多支持4个平台。(产教融合平台验收标准,以高校与高新区企业签订协议中的验收标准为准,平台通过高校验收合格后,给予高校一次性工作经费支持)

  第四条  鼓励创业项目入驻清远高新区凤翔谷

  对成功入驻清远高新区凤翔谷的创业项目和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办公场地,支持期限最长2年;经专家评审,对入驻清远高新区凤翔谷校内基地的创业项目,按照3000元/年,给予项目启动或运营经费支持;对入驻清远高新区凤翔谷总部的创业项目,按照1万元/年,给予项目经费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最长期限为2年。(具体项目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鼓励投资机构入驻清远高新区凤翔谷

  对入驻清远高新区凤翔谷的投资机构,给予免费办公场地支持。此外,根据投资机构每年实际投资清远高新区凤翔谷项目总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年每家投融资机构累计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给予清远高新区凤翔谷创新创业导师工作补贴

  创业导师是指通过各种思路引导或多种正规渠道来帮助有创业想法的人实现创业的人,清远高新区凤翔谷聘任的创业导师须为入驻清远高新区凤翔谷的创业项目提供创业辅导,且辅导项目不少于5个。创业导师辅导创业项目成功入驻清远高新区凤翔谷总部,按照5000元/个项目的标准给予清远凤翔谷运营方一次性补贴;创业导师辅导创业项目成功到清远高新区注册企业并稳定经营满1年,按照1万元/个项目的标准给予清远凤翔谷运营方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鼓励创业项目参加创新创业大赛

  对入驻清远高新区凤翔谷的创业项目,参加省级(含外省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并晋级复赛的,给予5000元/项目奖励;参赛获奖名次按照第一至第三等奖3个等级,每个入驻项目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入围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含行业总决赛)的创业项目,再给予2万元奖励,入驻项目获奖名次再按照第一至第三等奖3个等级,再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大学生毕业后到清远高新区创办实体企业

  对大学毕业生到清远高新区孵化载体创办企业的,按照在孵企业实际孵化面积给予最长24个月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最大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在孵企业实际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场租进行补贴。从清远高新区凤翔谷毕业的创业项目或企业,到高新区创办企业(或注册地址变更到高新区),正常经营满一年后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创业补贴。

  第九条  给予落地清远高新区创业项目生活补贴

  对参加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第一至第三等奖,入围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含行业总决赛)复赛以及从清远高新区凤翔谷总部毕业的创业项目(企业)落地清远高新区的,给予项目核心人员1000元/月生活补贴,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3人,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按季度发放,中途退出的,补贴将不继续发放。

  第十条  给予落地清远高新区项目住房配套支持

  对参加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第一至第三等奖,入围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含行业总决赛)复赛以及从清远高新区凤翔谷总部毕业的创业项目(企业)落地清远高新区的,根据《清远高新区过渡性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给予项目核心人员过渡性人才公寓配套支持,每个创业项目最多不超过3人,居住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中途退出的,公寓自动收回。

  第十一条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补助、补贴、奖励等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本措施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发生变化,则按国家、省、市新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50万元(含)专项资金支持清远高新区凤翔谷的发展,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措施的政策兑现,当本措施政策兑现资金总额不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含)时,按照本措施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补助;当本措施政策兑现资金总额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不含)时,由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统筹安排资金的重点使用方向和分配标准,并报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本措施由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2022年1月1日起至本措施施行之日期间符合本措施奖励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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