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高新区管委会

《清远高新区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9-07

  一、出台背景

  1996 年,我国首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在2015年进行重新修订。2016年,我国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广东省也相继出台《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从国家和省级层面,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近年来,清远高新区加速发展,且发展质量越来越高,上市企业不断增多,经济活力强劲,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更加强烈。2020年,我区正式被广东省科技厅批复为技术合同登记点,开始从事技术合同登记业务,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2020年,我区技术合同成交额1030万元;2021年,我区技术合同成交额2020.4万元,同比增长96.2%;2023年,我区技术合同成交额3066.5万元,同比增长51.7%,技术合同登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机构等开始被更多的企业所熟悉,培育了聚航研究院、华恭、星创智汇等一批技术转移机构,并引进西安交通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聚集了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广东省科学院、广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陕西高校联盟等一大批科技成果供给资源。为鼓励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发挥技术转移机构能动性,大力提升我区技术合同成交额,为高新区排名争先进位,我中心研究并起草了《清远高新区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措施(试行)》。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二)《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三、起草过程

  近几年,我区技术合同成交额不断攀升,从2020年的1030万元上升到2022年的3066.5万元,成绩显著,但仍然面临着登记企业少、登记项数少、企业技术难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积极性不高等难题,为进一步培育或引进优质技术转移机构,培养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获取并精准解决企业技术难题,推动我区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在调研中大研究院、华师研究院、华工协同创新平台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基础上,充分借鉴惠州、广州、东莞、苏州等地的做法,我中心研究并起草了《清远高新区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措施(试行)》,于2022年2月份完成初稿。该政策多次征求区科技信息局冯建伟副局长、袁长安科长以及张则妮科长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后,又多次征求两委办公室的意见,在李振兴主任主持下,对政策进行了多次会议研讨,形成《措施》(征求意见稿),并在6月份向区法律顾问征求意见,2023年6月19日,区法律顾问回复法律意见,认为发布主体适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合法,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6月25日,在区官网上发布,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7月份同步征求了区各部门以及区领导班子的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终稿。

  四、征求意见情况

  本措施已征求区各领导班子、区各部门、社会大众以及律师的修改意见,共提出5条意见建议,采纳1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3条。

  五、主要内容及说明

  本“措施”共四章,总计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主要有五条。第一条主要明确“措施”制定的政策依据及目的;第二、三条主要是明确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定义和技术合同的定义及类别;第四条主要是明确政策补助主体和补助原则。第五条主要明确该政策每年兑现资金总额为200万元,并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主要有两条。第六条主要明确措施的适用范围;第七条主要是明确奖补范围不包括的主体及类别。

  第三章 支持措施,主要有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主要是对技术转移输出方补助和技术转移吸纳方补助。技术转移输出方按照当年按照当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技术转移吸纳方按照年度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每年每个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第十条主要是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一是对优质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落户高新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二是激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协助做好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对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年终考核排名,分等次给予奖补。三是鼓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主动挖掘企业技术需求,并对接相关科研院所,经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核实并经技术需求企业同意入库后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每条有效需求500元给予补助,每年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3万元,有效需求中每年每家企业技术需求最高不超过2条,相似或重复的技术需求不予补助;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高新区企业发生技术交易,按照技术转移服务费的50%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第十一条主要是鼓励社会机构结合自身优势以及清远高新区“3+1”主导产业建设技术交易市场。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主要是为了培养一批专业化的技术经纪人。每年至少举办一场技术经纪人培训班,对于取得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颁发证书的技术经纪人,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四章 附则,主要有四条,第十四条主要是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第十五条主要是企业发生违法行为不能享受本措施中的扶持及奖励政策;第十六条主要是措施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发生变化,则按国家、省、市新政策执行;第十七条主要是明确解释权和有效期限。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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