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高新区管委会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高新区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
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7-25

区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区各企业:

  《清远高新区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业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反映。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清远高新区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

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高新区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清高管办〔2023〕1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鼓励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动力,推动我区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单位资格条件

  申报《若干措施》政策支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工商注册登记在清远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合法诚信经营,政策有效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 节能降耗、文明施工、劳资纠纷等严重问题,或严重失信、恶性偷税侵权等违法行为。

  纳入清远高新区火炬统计系统的“一区多园”分园区企业参照上述基本资格条件执行。

  二、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

  1.备案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事业)法人资格;

  (2)持有技术经纪人证书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30%;

  (3)拥有不低于10项的高新区企业技术需求,具备挖掘企业技术需求的能力;

  (4)具备至少1个技术转移成功案例。

  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成功后,每年需提交当年度工作总结以及下一年工作计划(连续2年未按时提交资料,直接取消备案资格)。

  2.备案材料

  (1)清远高新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表(附件1);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员工技术经纪人证书以及该职工近6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

  (5)不低于10项高新区企业技术需求,技术需求需企业盖章证明;

  (6)至少1个技术转移成功案例(附相关合同进行佐证)。

  提交的上述材料均一式两份,除“备案表”“资金申请表”等提交原件外,其余材料只需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验原件(下同)。

  结合实际情况,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可随时向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提交备案资料进行备案,原则上自提交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

  因实施细则发布的滞后性,2024年已备案的服务机构如在2023年已开展相关技术转移服务工作,根据《清远高新区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措施(试行)》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政策奖励条件的,可给予支持。

  (二)给予技术转移输出方补助

  政策条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对技术转移输出方的技术合同经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认定登记且当年累计技术合同成交额达100万元及以上,按照当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申报条件

  (1)技术转移输出方在清远高新区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技术转移输出方当年度累计技术合同成交额达100万元及以上。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申请表(单位版)(附件2);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汇总表(附件4);

  (5)技术合同及其相对应的技术交易转账费用发票和收款凭证。

  (三)给予技术转移吸纳方补助

  政策条款:鼓励高新区企业承接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在高新区实施转化。对当年通过引进、购买等方式获得科技成果并在清远高新区范围内实现转化的企业(不涉及专利转让),按照年度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每年每个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关联交易项目、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技术不属于补助范围。

  1.申报条件

  通过引进、购买、转让等方式获得科技成果(不涉及专利转让),并在我区实现转化运用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申请表(单位版)(附件2);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申报单位引进或购买技术成果的合同或协议;

  (5)申报单位支付费用的会计凭证、发票、银行回单等证明材料。

  (四)给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

  政策条款支持引进和培育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1)对经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且被科技部火炬中心首次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鼓励高校、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清远高新区注册成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备案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已获得清远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除外。

  (3)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每年对区内已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为第一至第三名的优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依次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登记在清远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备案;

  (3)高校指的是具有普通本科招生资质的高校。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表(附件1);

  (2)清远高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申请表(单位版)(附件2);

  (3)营业执照;

  (4)开户许可证;

  (5)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文件或通知(如有);

  (6)清远高新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年度考核公示文件等证明材料(如有)。

  政策条款鼓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企业技术合同在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认定登记的,按其年度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的2%给予补助,每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为避免重复奖励,技术合同卖方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只能一方享受补助)。

  1.申报条件

  (1)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备案;

  (2)企业的技术合同须在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认定登记。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表(附件1);

  (2)清远高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申请表(单位版)(附件2);

  (3)营业执照;

  (4)开户许可证;

  (5)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汇总表(附件4);

  (6)技术合同及其相对应的技术交易转账费用发票和收款凭证;

  (7)每项技术合同均需企业(技术转移输出方)开具与之对应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证明。

  政策条款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高新区企业发生技术交易,按照技术转移服务费的50%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1.申报条件

  (1)技术交易主要是指企业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达成的交易(不涉及专利买卖);

  (2)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相关技术转移服务协议。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表(附件1);

  (2)清远高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申请表(单位版)(附件2);

  (3)营业执照;

  (4)开户许可证;

  (5)技术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其相对应的技术交易转账费用发票和收款凭证;

  (6)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的技术转移服务协议及技术转移服务费收款凭证。

  政策条款鼓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主动挖掘清远高新区企业技术需求,经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核实并经技术需求企业同意入库后,按每条有效需求500元给予补助,每年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3万元,有效需求中每年每家企业技术需求最高不超过2条,相似或重复的技术需求不予补助。

  1.申报条件

  提交的企业技术需求须经该企业同意入库(入库指的是纳入清远高新区企业需求库)。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表(附件1);

  (2)清远高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申请表(单位版)(附件2);

  (3)营业执照;

  (4)开户许可证;

  (5)清远高新区企业技术需求表以及清远高新区企业技术需求汇总表;

  (6)有效需求相关证明材料(一般由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开具或公示)。

  (五)给予技术转移交易平台补助

  政策条款:鼓励社会机构结合自身优势以及清远高新区“3+1”主导产业,构建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发展壮大技术交易市场。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与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合作共建线上或线下技术转移交易平台,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建设运营补助。具体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1.申报条件

  (1)对该条款中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作备案要求;

  (2)须与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共建协议,建设要求以协议中的要求为准。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申请表(单位版)(附件2);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与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共建协议复印件;

  (5)当年度平台考核验收证明。

  (六)给予技术经纪人培训项目补助

  政策条款:鼓励省内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清远高新区举办技术经纪人培训班,加快培育发展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大力培养一批懂技术、懂科技金融的专业化技术经纪人。每年择优支持最多2家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每家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1.申报条件

  (1)对该条款中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作备案要求;

  (2)培训班承办方具备发放由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颁发的《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证书》的资格;

  (3)培训班须经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批准。

  注:已获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经纪人培训班,不得再次申请该补助。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申请表(单位版)(附件2);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同意举办培训班的相关证明材料;

  (5)培训通知、签到表、培训活动照片等佐证材料。

  (七)给予技术经纪人补助

  政策条款:鼓励区内企业员工积极参加技术经纪人培训,对参加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举办的技术经纪人培训班,获得初级技术经纪人证书的职工,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获得中级技术经纪人证书的职工,给予一次性1500元奖励;获得高级技术经纪人证书的职工,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人必须为清远高新区范围内注册企业的职工;

  (2)申报人成绩合格并获得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颁发的技术经纪人证书。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申请表(个人版)(附件3);

  (2)申报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

  (3)申报人近六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4)申报人技术经纪人证书;

  (5)申报人个人身份证及银行卡。

  三、申报审批程序

  申报单位申请《若干措施》政策扶持,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通知。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根据本细则,每年结合工作实际拟定申报通知,明确政策申报时间范围,适时将申报通知在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高新区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发布。

  (二)提交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按时报送至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相关业务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对申报对象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由清远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通知到申报对象。

  (四)审核。通过资格审查的,由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材料初审,确定“拟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区创新创业资金审批工作小组再对第三方机构初审情况进行复核。

  (五)审议。区创新创业资金审批工作小组将“拟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即材料审核过程中出现异议的情况),提交区创新创业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报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

  (六)公示。经审议通过的“拟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在区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牵头处理。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该补助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相关规定支付补助。   

  (七)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商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及个人的相应账户。

  四、注意事项

  (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获得补助、补贴、奖励等的涉税支出由申报对象承担。

  (二)本“细则”奖励(补助、补贴等)资金统一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三)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补助、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本细则由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附件:1. 清远高新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表.wps

                  2. 清远高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申请表(单位版).wps

                  3. 清远高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申请表(个人版).wps

                  4. 清远高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汇总表.wps

                  5. 清远高新区企业技术需求征集表.wps

                  6. 清远高新区企业技术需求征集表汇总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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