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清远市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来源: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访问量:-发布时间:2012-07-01




清府办〔201080





印发清远市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清远市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努力改善我市劳动关系、化解劳资矛盾,最大限度地预防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减少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全力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1.2  制订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信访条例》和《清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在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考虑群众的理解和承受程度的基础上出台政策措施,坚持科学发展,从源头上防范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机制、工资集体协商和保障机制、劳资双方对话机制,政府、社会、企业的沟通机制、突发性事件政府介入机制和劳动仲裁司法部门联动机制,及时消除诱发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1.3.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劳资纠纷的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由发生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处置。

1.3.3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统一政策宣传、答复口径。

1.3.4快速反应、防止激化。建立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联动协调制度,提前介入,统一调度,事前做到信息反应灵敏,事中做到依法、及时、稳妥,事后做到跟踪督办落实。坚持“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的原则,做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劝返,防止矛盾激化。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预警、预防及应急响应工作。

 

2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1  市改善劳动关系、化解劳资矛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1.1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市改善劳动关系、化解劳资矛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涉及劳动关系、劳资纠纷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和组织、协调工作。

2.1.2  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长:廖迪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梁  思(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展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法制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应急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市妇联、团市委、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

2.2  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统一组织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各项工作。

3)组织研究解决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制定重大处置措施。

4)决定对外信息发布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

2.2.1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察企业对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工资支付和各项劳动保障措施落实,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案件,及时排查和预防劳动保障不稳定因素,妥善有效解决劳资双方矛盾,确保劳动关系总体稳定。

2)市委宣传部:控制好市直各种舆论导向工具,沟通好中央、港澳、省属主流媒体,把握好舆论导向,以正面宣传为主,防止媒体对事件炒作。做到向外公布信息统一使用通稿、建立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

3公安局:快速稳控发生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人员,及时掌握和调查事件成因和影响程度,采取不同措施制止和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防止境外敌对势力利用人民内部矛盾制造事端。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散布危害国家的言论。

4)总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建立企业工会组织,提倡人文关怀和创造企业文化,使工会真正成为工人之家、劳动者之家。建立工资协商机制和工资增长机制,加强企业和员工沟通,努力化解劳资矛盾。

5政府应急办:对突发性群体事件和恶性事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传达贯彻市政府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

6)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协助提供企业生产信息,掌握企业生产动向,指导企业做到有效生产、文明生产,以先进技术和手段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减轻劳动强度,树立先进企业、优秀企业形象。

7)市妇联、团市委、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工享有各种应有福利待遇,追责各种危害妇女不法行为,树立广大妇女自强、自尊、自爱形象。共青团在企业要建立团组织,组织丰富多彩文化娱乐活动,开展心理辅导和关爱活动,认真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青少年。工商联和企业联合会要加强和企业沟通,利用行业协会优势,使企业家真正树立热爱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观念,强化社会责任感,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2.3  应急工作日常管理机构。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电话:3370110

工作职责:按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协调全市因劳动关系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地对不稳定因素的分析、排查、调处、化解,对群体性事件中涉及重大劳动关系问题及时报告、参与调查、通报情况、协调处置,承担当地政府领导和上级领导部门部署的各项维稳工作。

2.4  各县(市、区)应急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和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工作预案。各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关系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比照市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小组并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

3.1.1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法制、总工会、应急办、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贸、妇联、团委、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宣传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

3.1.2  各级人民政府应经常广泛收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及时给予解答或解决。

3.1.3  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的作用,认真开展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为群众提供相关咨询和必要的法律帮助,消除不稳定隐患。

3.2  预警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的协调运行机制,落实责任制度,保证应急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  群体性事件的分级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及拟采取的措施等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

4.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4.1.1一次参与人数达3000人(含本数)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4.1.2在首都北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等敏感区域聚集、堵塞交通命脉,一次参与人数200人(含本数)以上;

4.1.3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或骚乱;

4.1.4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跨市、跨行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4.1.5造成死伤人数30人(含本数)以上或死亡10人(含本数)以上的;

4.1.6视情况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事件。

4.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4.2.1一次参与人数达1000人(含本数)以上至3000人(不含本数)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等;

4.2.2在首都北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等敏感区域聚集、堵塞交通命脉,一次参与人数100人(含本数)以上至200人(不含本数)以下;

4.2.3参与人员对抗性明显;

4.2.4已出现跨地区或跨行业的连锁反应;

4.2.5造成死伤人数10人(含本数)以上至30人(不含本数)之间或死亡3人(含本数)至10人(不含本数)之间的;

4.2.6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事态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4.2.7视情况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4.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4.3.1一次参与人数达100人(含本数)以上至1000人(不含本数)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4.3.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参与人数在10人(含本数)以上至100人(不含本数)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4.3.3有引发地区、行业的连锁反应的趋势;

4.3.4造成死伤人数10人(不含本数)以下或死亡3人(不含本数)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4.3.5视情况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4.4  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4.4.1一次参与人数达30人(含本数)以上至100人(不含本数)之间;

4.4.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参与人数在5人(含本数)以上至10人(不含本数)以下,参与人员暂无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4.4.3视情况需要作为Ⅳ级对待的事件。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

5.1.1  Ⅰ级响应程序。

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有关信息后要迅速核实情况,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应急办;同时由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并指导当地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专门工作小组到现场进行指导处置。

5.1.2  Ⅱ级响应程序。

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有关信息后要迅速核实情况,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并指导当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事件动态和处置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应急办。必要时,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专门工作小组到现场进行指导处置。

5.1.3  Ⅲ级响应程序。

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有关信息后要迅速核实情况,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并指导当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把处置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

5.1.4  Ⅳ级响应程序。

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处置工作,同时要将处置情况报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5.2  信息报告。

5.2.1  报告原则。

“快速、准确、续报”。接到发生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发生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不得延报。信息内容要准确,不得漏报、瞒报、谎报。初期因为时限要求,报告内容可以相应简化,但在后续报告中一定要完整。

5.2.2  报告形式。

根据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紧急程度,可采用电话报告、传真报告、文字报告等形式。

5.2.3  报告内容。

1)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伤亡等情况;

2)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

3)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企业和当地有关部门工作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4)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5)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映;

6)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5.2.4  保密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制度,遵守保密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和畅通。

5.2.5  时限要求。

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Ⅰ级),接报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接报后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上报省政府应急办。

2)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Ⅱ级),接报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接报后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上报省政府应急办。

3)发生较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Ⅲ级),接报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接报后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

4)发生一般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Ⅳ级),接报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接报后8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政府,同时县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处置情况报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5)对正在处理的重大事件情况,事件发生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随时向上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于国家和省领导、市领导同志批示的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和对社会经济秩序有重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了解情况后4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5.3  通报。

5.3.1  上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有关部门的涉及劳动关系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情况报告后,要立即通报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5.3.2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Ⅰ级),接报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在接报后,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5.3.3  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Ⅱ级),接报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在接报后,立即(最迟不超过3小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5.3.4  发生较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Ⅲ级),接报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在接报后,立即(最迟不超过4小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5.3.5  发生一般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Ⅳ级),接报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在接报后,立即(最迟不超过8小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视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5.3.6  涉及敏感外事问题的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接报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5.4  现场处置。

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接报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视情况确定事件规模级别,按照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进行处置。如事件规模属Ⅰ、Ⅱ级响应程序的,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迅速启动预案,同时协助并指导当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有关业务的,相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领导迅速进入事发现场,按照其职责负责处置工作。如事件规模属于Ⅱ级以下,原则上由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协同本级政府共同进行现场处置,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指导、协调。

1)按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处置。

①因企业没有执行相关政策引发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责成企业领导向职工解释原因,如属企业有条件执行而没有执行,要及时向群众承诺,并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督促企业执行国家政策;如属企业暂时没有条件执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责成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并做出承诺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解决。

②因职工对法律、政策误解引发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以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解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

③因对有关政策有意见引发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深入细致地开展说服教育工作,如确属政策原因,要在稳定群众情绪,努力平息事件的前提下,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

2)按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表现的行为处置。

①对在企业内部聚集的。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处置办法,责成企业落实有关政策,限期解决问题,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

②对到地方党委政府上访聚集的。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的发展,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处置办法,力争使矛盾逐步得到缓解,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③对堵塞交通,强占要害部门的。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迅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能够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耐心向群众解释,限期答复上访群众。同时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的发展,采取有效办法,动员群众尽快解散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④对已经出现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暴力行为的。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要立即赶到现场,阻止过激行为,控制事态蔓延和扩大。尽快了解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向群众解释,限期答复上访群众,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依法严厉打击策划、煽动群体性闹事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动员群众尽快解散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⑤对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赴省进京上访的。无论是准备赴省进京上访,还是在赴省进京途中,各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劝阻,了解上访原因,尽快拿出答复意见,化解矛盾,平息事件。已经发生赴省进京上访的,所在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按要求派出熟悉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理。

5.5  督办。

5.5.1各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现场解决不了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督促有关方面加以落实。

5.5.2对要求合理,应予解决但因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向群众讲清道理,做好政策解释和说服工作,力求得到群众的理解。

5.5.3对不符合政策的无理要求,要耐心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按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诉求。

5.5.4按照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需要及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的,由接办部门督促事件发生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尽快提出处理措施和意见,及时反馈结果。

 

6  善后处置

 

6.1  恢复秩序。

事件结束后,发生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企业恢复生产秩序,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和完善企业劳动管理工作,预防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再度发生。

6.2  处置报告。

事件结束后,发生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向上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处置报告。

6.3  新闻发布。

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6.4  评估。

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结束后,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人员,对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评估事件后果,总结经验教训。根据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修改和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6.5  奖惩。

对在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工作中因失职、渎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广东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责任;对处置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等环节工作制度,完善各部门、各单位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通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7.2  经费保障。

应急保障经费应按照《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

 

8  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预案,并报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主题词:劳动  人事  应急预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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