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属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试行)

来源: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访问量:-发布时间:2012-07-05


中共清远市委文件

清发(
200913



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属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试行)

 

200991日)

 

为进一步加快清远华侨工业园、清远民族工业园和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建设和发展步伐,推动新一轮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市“三圈四带”经济发展新格局的快速形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创建清远华侨工业园、清远民族工业园和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是市委、市政府擦亮华侨、民族品牌,根据国家土地、环保、产业等有关政策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我市交通、区位、资源、环境等优势,推动新一轮招商引资工作,推进我市工业园区化、园区产业化、产业集群化的重大举措。加快清远华侨工业园、清远民族工业园和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建设和发展,是实现我市“三圈四带”经济发展战略、承接珠三角产业转移、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区域竞争力、实现中部和北部崛起、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步伐的必然选择。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从战略高度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坚定的信心,以更大的气魄和更扎实的工作,将三个工业园区作为全市重点工业园区来打造,作为全市大事来抓,积极主动参与工业园区建设,全力支持工业园区发展,努力把工业园区建成工业聚集的高地、城镇化进程的载体和区域经济的重要增长极,为建设绿色生态经济强市、争当全省山区科学发展排头兵奠定坚实基础。

二、明确目标,科学定位,强势推进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一)进一步明确工业园区发展目标。

1、近期目标(至2013年,即建设启动期):力争三个园区建成总面积达42.37平方公里,其中清远华侨工业园35平方公里、清远民族工业园3平方公里、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4.37平方公里;总产值达到430亿元以上,其中清远华侨工业园达到300亿元、清远民族工业园达到30亿元、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达到100亿元以上。

2、中期目标(2014年至2015年,即初步成型期):力争园区建成总面积达到70.07平方公里,其中清远华侨工业园45平方公里、清远民族工业园10.7平方公里、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14.37平方公里;总产值达到1200亿元以上,其中清远华侨工业园达到650亿元、清远民族工业园达到150亿元、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达到400亿元以上。

3、远期目标(2016年至2020年,即建成发展期):力争园区建成总面积达到203.54平方公里,其中清远华侨工业园94.5平方公里、清远民族工业园80平方公里、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29.04平方公里;总产值达到5000亿元以上,其中清远华侨工业园达到2200亿元、清远民族工业园达到1700亿元、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达到1100亿元以上。

(二)进一步完善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坚持科学合理、统筹协调的原则,结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环境保护和按照建设一流的“宜工、宜商、宜居、宜乐”现代生态型产业新城的要求,在规划理念、规划内容、规划实施中体现前瞻性、战略性、操作性和实效性。2009年前,全面完成各园区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其中清远华侨工业园规划面积为94.5平方公里(包括园区本部32平方公里、英红分园35.8平方公里、望沙分园26.7平方公里),清远民族工业园规划面积80平方公里(包括A53.5平方公里、B9.7平方公里、C16.8平方公里),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29.04平方公里。

(三)进一步明确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各工业园区要根据区位、资源等优势和环保要求,依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广东产业布局规划》和《清远市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园区主导产业,按照主导产业延伸产业链条,推进园区产业集群发展,逐步完善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发展布局和产业定位要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体现园区特点。清远华侨工业园重点发展机械制造、电子电器、精细化工、纺织服装等产业;清远民族工业园重点发展工程塑料、机械制造、纺织服装、饲料、矿产资源加工、生物医药、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发展模具、汽车制造、电子、铜材加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产业。

(四)进一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各工业园区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供电、通信等职能部门要根据清发〔200819号文件的要求,及时介入支持,配合工业园区加快完善园区主干道路、通信、供电、供水、管道燃气、排污、排水、污水处理、消防、绿化工程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打造一流的园区环境,建设高品位园区,增强园区吸引力,以优美的环境吸引客商投资办厂、置业安居。各工业园区要加大现代物流、产品检测、信息网络、原材料市场、金融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切实提高园区综合承载能力;要建立科学完善的园区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为企业和企业员工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步伐

(一)完善园区运行机制。各工业园区要按照“多元投入、企业运作、封闭运行、独立核算、自求平衡、滚动发展”的工作思路,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用政策和市场手段解决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问题,推进园区上规模、上等级、上水平。清远华侨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对设在英德市东华镇和桥头镇的园区进行开发建设和管理,当前要重点推进第一期32平方公里的开发建设工作;清远华侨工业园英红分园和望沙分园为英德市所属园区,由英德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发建设和管理。清远民族工业园管委会负责清远民族工业园A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当前要重点推进10.7平方公里启动区的开发建设工作;清远民族工业园B区和C区的开发建设按属地原则分别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府、连南瑶族自治县政府负责开发建设和管理。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由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建设和管理。

(二)优化行政审批体制。市政府授予各园区管委会相当于县级行政审批权限,市和相关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部门(政府)委托、园区办理、部门备案”的运作模式,开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入园企业的行政审批,力争“项目审批不出园”。凡是符合产业导向、规划设计、环保要求的项目,环保、质监、安监、建设、消防、国土资源、工商、电力、管道燃气等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实现项目建设与其他行政审批环节同步进行;其他相关部门要就三大园区项目特别设置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做到特事特办。

(三)在收费方面给予优惠。各工业园区的各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按清发〔2008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在财税方面给予扶持。

1、凡投资在工业园区内的新办生产性企业,以企业为单位,投产后五年内,每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50万元以上的新增部分,或再次超过50万元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新增部分,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新增部分奖励50%给企业用于科技创新、更新设备和扩大再生产。对投资额已完成5亿元以上,或年产值超10亿元以上,或上缴税收超过1亿元以上,或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及世界500强企业,或获得国家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政府批准,此财政奖励优惠可延长五年。

2、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投资强度高于最低标准30%以上,并实行多层标准厂房建设(三层以上)的,在企业开始盈利年度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3、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4、对缴交堤围防护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园区确认,企业向当地水利部门申请批准后,可暂缓征收50%应缴堤围防护费。

5、工业园区的土地收益全部留给园区,园区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收入部分(包括土地出让金的80%、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全部返还给园区,用于园区滚动发展。

6、对园区新上市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00万元的奖励。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1、清远华侨工业园企业所产生的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用于园区还本付息,从第6年起园区与英德市实行55分成,即清远华侨工业园管委会占50%,英德市政府占50%;英德市所属的清远华侨工业园英红分园和望沙分园企业所产生的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归英德市政府所有。

2、清远民族工业园A区企业所产生的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属于清远民族工业园管委会和清远市委、市政府及其直属部门引入的企业所产生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实行37分成,即30%归清远民族工业园管委会,余下的70%中,连州市政府占50%,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府、连南瑶族自治县政府各占25%;工业产值连州市占50%,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各占25%。属连州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引入的企业所产生的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工业产值分别归引进的县(市)所有。B区、C区企业所产生的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分别归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所有,工业产值归两县分别统计。

3、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利益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拓宽投融资渠道。各工业园区除利用好省、市支持资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外,要广开融资渠道,积极主动加强与省、市各大商业银行的联系和沟通,争取更多项目资金支持;要积极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采取BTBOT等方式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融资担保;要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为园区融资提供担保平台,增强政府对工业园区建设和运作的统筹协调能力;要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完善企业风险投资和贷款担保机制;要鼓励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工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完善适合园区特点的信贷管理方式,优化贷款报批程序和流程,争取上级更大的信贷管理授权,扩大对入园企业的信贷投放。支持外汇管理部门改进对进出口企业的结售汇帐户、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等外汇管理方式。

(七)建立用地保障机制。

1、整合零散工业用地。对原有分散零星的工业用地,各工业园所在地的县(市)要通过调整城市规划功能分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鼓励引导其向工业园区集中。各相关县(市、区)今后引进新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要进入上述三个相关工业园区。已在园区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尚未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应将土地调整到园区内进行建设。

2、用地指标单列。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实行倾斜政策,每年在省、市下达园区所在县(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按不低于50%的比例实行计划单列,保障园区工业项目用地。

3、提高投资强度。实行园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最低标准制度,园区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对投资额低于5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提供项目用地。鼓励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对投资规模及强度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企业,可采取租赁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用地。

4、园区征用耕地不能在所在县(市)实现占补平衡的,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后,可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异地占补平衡。

5、工业用地在出让前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因功能分区、产业定位等特殊原因,部分工业项目用地可按工业用地条件分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建设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企业逾期不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格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符合法定无偿收回条件的,应当收回。

6、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设立全市存量土地资源库。全市各县(市、区)土地储备中心设立园区土地储备户头,通过总量平衡、内部置换等方式,支持园区工业项目建设。存量土地不在园区范围内的,可依法依规进行置换。

(八)建立园区考核奖惩机制。建立健全市委、市政府对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涉及工业园区工作的考核激励机制,强化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完成工业园区年度建设的目标考核。对在工业园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企业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影响工业园区发展的部门、企业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四、坚持标准,优化服务,促进工业园区健康发展

(一)提高准入条件,保证入园项目质量。

1、重点引进大型骨干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主导产业带动项目、与大企业配套项目和产业集群及税收贡献大、自主创新能力强等优势项目,延长产业链,建设专业园、特色园。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及技术工艺落后、污染环境、占地面积大、附加值低和税收能力弱的粗放型项目不得入园。

3、入园项目要根据投资规模大小,合理确定开工时间和建设进度,分阶段推进,及时建成投产。其他项目在取得土地后,原则上必须在3个月内开发建设,18个月内建成投产。对超过时限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法调整或收回其占用土地,避免土地闲置。

4、创新招商引资方式,采取“筑巢引凤”和“引凤筑巢”相结合、以商引商等多形式、多渠道招商,重点加强与珠三角、沿海发达地区、港澳台等商会的联系和沟通,以企业、行业协会及商会为平台,促进以商招商,推进产业链、产业集群招商,要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媒体宣传与印发宣传资料相结合的路子,全力推介园区。并通过参加招商会、举办推介会等多形式、多渠道的招商引资活动,以推动园区企业项目的签约投资、落户投产,促进园区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合理流动,提高园区队伍素质。建立和健全促进园区人才流动的市场机制和激励机制,鼓励和吸引市内外大中专毕业生、优秀年轻干部到园区创业,选派或选调懂管理、专业熟、事业心强的人员到园区工作。建立更加精干、高效、专业化的管理队伍,对园区工作人员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对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园区管理、环境监测、金融等方面的人才可以高薪聘请。选派园区优秀年轻干部到市直有关部门、大中型国有企业、其他特色园区进行挂职锻炼。

(三)强化服务,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各工业园区党委(党组)、管委会要加强对引进项目的服务和监管,严把企业项目的投资强度、投资进度、投资规模关,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园区发展情况,及时了解市内外相关政策及外地工业园区发展动态;定期做好统计分析,及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要加强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经济主管部门的协调,通过定期交换信息,实现与发展改革、统计、经贸、外经贸、国土资源、财政、税务、金融、质监、劳动社保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增强园区内生发展动力。加大对企业经营者的政策理论、企业管理、专业知识培训力度,在企业融资、用工、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强指导和帮扶。适时在重点企业成立企业工会、党支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加强领导,营造氛围,为加快园区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1、各工业园区党委(党组)、管委会和英德市、连州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党委、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属工业园区的领导和指导,把建设和发展清远华侨工业园、清远民族工业园和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市建立工业园区建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两次以上工业园区协调工作会议,了解园区建设发展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存在困难和问题,检查、督促、指导相关工作和政策的落实。各园区和相关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全力推进市属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同时,有关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充分听取市属园区党委(党组)对所在镇级领导班子的工作意见,增强园区管委会的协调指挥能力,利用好地方行政资源,支持配合各园区开展工作。

2、全力支持和推进申报省级工业园的工作,以市政府名义向省申请将清远华侨工业园、清远民族工业园定为省级工业园,以享受省级工业园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快工业园的建设和发展进程,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市属各园区和相关县(市、区)要积极主动做好申报材料的上报工作。

3、相关职能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创新服务方式,积极主动加强与市属园区的联系和沟通,落实好相关的扶持政策,帮助园区解决实际问题;要主动支持配合和帮助园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园区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

本《意见》从200911日起执行,至20131231日截止。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再作相应调整。各县(市、区)工业园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市委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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