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清远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访问量:-发布时间:2012-07-10



清府办〔200940



印发清远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清远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九年十月十三日

 

 

 

清远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广东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清府〔2008110号)和《清远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化的若干规定》(清发〔200819号)的精神,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2007228五届二次常务会议《关于设立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问题》决定,从2007年起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对象、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

  (一)在清远市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企业。

  (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项目。

(三)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转移到我市清远经济开发区、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广东民族工业园、广东省华侨经济产业区等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重点扶持民营科技、外向型民营、吸纳下岗人员再就业以及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扶持革命老区利用当地资源兴办小水电、矿产开发和农副产品加工等企业。

  (四)大型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亏损企业、上市企业、个体工商户、非企业法人种养殖户不列入本项资金支持范围。

  (五)不扶持偷税漏税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非诚信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 对我市纳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重点行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需配套的项目(此条只适用于市直、高新区、清城区范围内企业)。

(五)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已获中央或省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同一技改或创新项目(国家和省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或无偿补助需配套资金的项目除外)不予支持。

第六条 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

  1、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

  2、贷款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贷款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申请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其中一种形式。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经贸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联合下达“XXXX年度清远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XXXX项目)使用计划”;对支持项目执行、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绩效评价。

  各县(市、区)经贸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并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市经贸局对扶持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市直(含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广东民族工业园、广东省华侨经济产业区)企业直接向市经贸局、市财政局报送申报材料。

  第八条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协助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申报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内容的中小企业。

  (二)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必须是在市经贸局、财政局、金融办和人民银行联合备案登记,且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

  (三)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必须是经市经贸局确认其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项目或专项活动。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第十一条 工作程序

  (一)各县(市、区)经贸局按照市经贸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编制相关材料,会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

  (二)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由经贸、财政、审计、科技、农业、环保、税务等部门抽取组成的57人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市经贸局、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意见,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待批复后将该计划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并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将补助或贴息下拨到各县(市、区)财政局或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无特殊情况下应在专项资金到达后15天内拨付到项目单位账户,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当地经贸、财政部门报告本企业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各县(市、区)经贸局、财政局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执行情况汇总报市经贸局、财政局。

  第十四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变更和处罚

  

  第十五条 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逐级报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逐级退回上缴市财政。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该项目单位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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