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访问量:-发布时间:2012-07-11


清府〔201252



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实施“桥头堡”战略,做大做强我市金融产业,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金融业发展的目标要求

(一)深化认识。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做大做强金融业,是抢占区域发展制高点的重大举措。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加快金融业发展作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清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提高全社会资源要素配置效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全民创业发展、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有效手段,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开放,鼓励金融创新,做大金融规模,扩大金融总量,强化金融功能,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金融需求,使金融业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支柱。

(二)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幸福清远的核心目标,尽快做大做强我市金融业,加快提升金融业发展水平,建立多样化的金融组织体系、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多功能的金融服务体系,增强金融发展的竞争力、辐射力和带动力,为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发展目标。

1金融机构发展目标:实现各类金融机构集聚发展,形成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信托以及各类新型金融机构全面发展的格局。筹划建设中央商务区,为金融机构搭建集聚发展平台。在十二五期间,积极引进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5家以上;力争解决行政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支持邮政储蓄银行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加大直接融资力度,建立多层次的融资体系,争取引进5家以上有实力的证券、保险公司,设立1-2只创投基金、产业基金;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进一步深化农信社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农信社改制工作。

 2.金融规模发展目标:金融业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支柱,金融业总体发展水平、金融市场化程度、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提高。十二五期间,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余额在2011年的基础上,年均增长不低于全市GDP增长速度,到2015年末,力争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达到2000亿元以上,本外币贷款余额1200亿元以上;存贷款比例在2011552%的基础上力争每年增加3个百分点;培育30家以上企业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确保5家、力争10家企业上市融资,建立结构合理、互补共赢、竞争有序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保险费收入达到40亿元以上;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5%以上,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2%以上。

3.金融生态发展目标:构建安全、有序、诚信、公平竞争的金融运行秩序,形成监管有效、风险控制、信用优良的生态环境。改造建设一批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市、区)和乡镇,实质性地提升我市金融“造血”功能。积极参与省政府“金融稳定奖”、“金融创新奖”等评选活动,力争有5家以上县(市、区)政府获奖。到十二五末,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金融生态持续优化,金融创建成果更加巩固。

二、加强金融机构体系建设

(四)大力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加快形成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和多元化适度竟争的发展格局。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基金、担保、融资租赁、信托公司和适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入驻清远。十二五期间,每年至少引进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1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引进落户的金融机构,加强支持和服务,实施奖励制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促使其做大做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积极发展地方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积极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加大村镇银行的组建力度。鼓励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有机融合,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探索发展风险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继续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对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调整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

(六)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在加强规划和监管的基础上,支持建设民营金融投资和服务集团。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组建村镇银行;积极探索创新金融产品、组织和平台,通过股权、债权、信托等方式促进民间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在民间资本活跃的县(市、区)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化和阳光化试点,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和登记服务机构,规范培育民间融资中介组织或信息服务组织。

(七)加快发展金融配套服务业。加强和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建设,支持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合作,逐步建立合理的代偿损失责任分担机制。运用好政府信用担保基金,建立完善的多层次担保体系,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整合资源、扩大规模、创新产品、深化服务,提升融资担保能力。积极发展各类征信机构。加快发展投资咨询、会计、审计、律师、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组织。

(八)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发展的人才激励机制。大力实施人才开发战略,加大本地金融人才和经济、会计、律师、计算机等专业人才的培养教育,积极引进高素质的金融专业人才、监管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管理团队。对引进的金融高管人员、高级专业人才在办理家属随迁、医疗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相关便利,搞好优质服务,为金融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三、努力扩大信贷规模

(九)引导和鼓励银行机构扩大重点投放。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围绕工业发展,突出加强对工业园区、支柱产业、科技创新、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确保重大企业和重大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围绕城市扩容,加大对重点城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新一轮城市建设发展。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围绕“三农”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投入,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千方百计帮助农民增加收入。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围绕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大对文化、旅游、物流等产业的信贷投入。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围绕民生项目,扩大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信贷投入,更好地促进社会事业发展。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完善抵质押制度,推动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抵质押融资,有效解决中小企业有效抵质押物不足问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放宽风险容忍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实现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十)鼓励和推进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银团贷款、小企业联保贷款;鼓励推广信用证贸易融资、票据保贴融资、保单融资、仓单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和融资租赁等业务;探索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抵押贷款;扩大信贷抵押范围,拓展抵押方式,积极探索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方式和工具。

(十一)推进政银企合作。建立市政府和各金融机构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与上级行的联系和沟通,争取信贷政策和资金倾斜。积极创造条件,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建立稳定的政银企互动机制,有针对性地推荐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企业给银行,满足企业和项目的资金需要。

四、加快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

(十二)以推动企业改制上市为重点,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1.加强组织协调。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责任,强势推进,对启动上市程序的企业实行“一帮一”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设立企业上市服务机构,对拟上市企业的改制上市实行全程跟踪式、保姆式服务。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各县(市、区)配套制定相关扶持办法,加大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力度。重点跟进和服务企业改制上市的关键环节,全力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确保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取得实效。

2.加快企业改制上市步伐。加大对企业改制上市的培育与指导力度,积极筛选优质后备企业资源,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加强上市相关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拟上市企业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建立全市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将优秀的上市后备企业推荐给相关的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引导产业资本及风险投资基金进入。及时兑现上市奖励,鼓励和扶持民营中小企业、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3.建立清远市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每年从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中选择基本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进入资源库,对有望近期上市的企业重点培育。

(十三)稳步发展证券期货市场。规范证券公司营业网点设置,适时适度引进有实力的证券公司在清远开展业务。积极支持期货公司宣传和发挥期货市场功能,使更多的企业和机构投资者利用期货及其它衍生品工具套期保值、规避风险。协助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加大风险控制力度,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十四)稳妥利用债券市场。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探索推进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区域企业集优债及城市公用设施项目债券筹集资金,丰富债券市场品种,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使不同层次的企业都能有效地利用资本市场加快自身发展。

(十五)培育股权投资体系。培育并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着重为改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提高资产管理水平等提供服务,促进股权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为企业搭建股权交易的平台,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登记、转让、融资提供综合服务。鼓励市内外各种投资主体和民间资本成立股权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支持有发展前景的优质中小企业。建立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股权投资机构的设立和发展。

五、规范和发展保险市场

(十六)规范保险市场行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对保险主体的市场监管和引导,规范保险市场行为,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因素,尽力减少和杜绝恶性及不正当竞争、保险欺诈、骗保等不良行为,把保险投诉降低到最低限度。 

(十七)扩大政策性保险覆盖面。支持将符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纳入政策性保险,积极争取森林、农机等农业政策性保险。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防范和农业再保险体系。针对县域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的现状,促进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发展。探索开展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融资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有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保险公司开展政策性商业和农村医疗保险,进一步拓宽政策性保险受保面,有效解决农民、城镇职工等患病就医的经济压力。

(十八)进一步完善保险服务体系。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快清远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清府[2008]12号)文的精神,总结实施政策性农房保险的经验,积极探索其它政策性农村保险业务,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体系,扩大农村保险覆盖面。积极发展商业性农业保险,开发适合“三农”需要的保险产品。支持和引导辖区保险市场主体开拓创新,不断发展,丰富保险品种,提高理赔效率,积极有效地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继续采取切实有力措施,鼓励有实力的商业性保险机构进入清远保险市场,扩大保险市场的深度和广度,鼓励保险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制订完善保险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银保合作新模式,利用保险资金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六、大力营造有利于金融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九)健全金融生态建设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主导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并将金融生态长效机制建设作为衡量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等部门和机构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金融生态评估制度和指标体系,加强对全市金融生态环境的调研和评估,及时反映和解决金融生态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能动性,积极推进金融生态建设。

(二十)加快构建统一征信系统。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统筹规划、逐步完善”的原则,以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将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社保、海关等职能部门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整合成一个统一的公共信息平台,形成全社会共享的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信用评级机制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征集、评估和使用的网络化,提高信贷风险控制水平和投融资效率。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开、使用和保护制度,建立信用自律机制,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守信经营。通过有效的法律规范,强化失信惩戒制度,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处罚违规失信行为,创造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步伐,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促步加大信用村、镇、县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申报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解决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不足问题。

(二十一)努力抓好金融知识的普及和培养工作。立足山区现状,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金融意识,重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现代金融知识的水平,通过开设金融专栏专刊、邀请金融专家及学者讲座等形式,普及金融知识,形成全社会关注金融、学习金融、运用现代金融知识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主导下的金融监管、公安、财政、税务、海关、工商、广电、电信、新闻、城管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联合开展反洗钱、反假货币以及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发行交易、银行卡犯罪、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和非法委托理财、保险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等各类违法金融活动,坚决打击金融欺诈、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加强对非法金融业务广告的清理整顿,对无金融业务经营权而发布金融服务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金融业务活动广告的机构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加强对网络和移动通信涉及金融的广告经营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严禁发布非法金融广告。加强对从事贷款咨询、担保等业务的中介机构日常巡查和监管,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中介机构,依法查处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中介机构。

七、加强和改进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强化政府领导协调职能。坚持市政府与金融机构座谈会议机制,完善市政府金融工作联席会议、金融机构协调配合制度,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积极协调落实涉及金融发展的各项政策,不断加强和改善对金融工作的领导,继续实行“地方政府一把手亲自抓金融”制度,为我市金融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市政府金融工作局要加强对全市金融业发展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研究制定金融发展、企业上市规划和有关措施。发改、经信、财税、国土资源、国资、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职,全面支持金融发展和企业上市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专门部门,切实承担起区域内金融发展和企业上市的统筹协调工作。

(二十四)积极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风险。以“三打两建”为契机,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运转,防范金融风险。要切实加强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的处置力度,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稳定。

八、加大对金融机构的奖励力度

(二十五)积极支持清远金融业发展,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建立完善金融机构评比奖励制度。

1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1)在清远设立银行、保险业总部机构的奖励400万元;在清远设立银行、保险业地区总部的奖励200万元;在清远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地(市)级分行以及在清远注册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市级金融机构奖励100万元;单独设立并直属地区总部管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奖励30万元,在清远设立村镇银行奖励20万元。

2)在清远设立保险业地(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奖励15万元,单独设立并直属地区总部管辖的保险业支公司奖励10万元。

3)注册资金在2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奖励10万元。

4)证券、期货、信托、投资基金、金融租赁等其它类金融机构奖励10万元。

2对已进驻清远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市政府每年进行量化评比并给予奖励表彰。

1)对驻清金融监管机构、政策性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评比要求给予5-15万元的奖励。

2)对驻清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按评比要求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3)对驻清证券、期货公司按评比要求给予2-3万元的奖励。

评比奖励办法具体按照《清远市支持金融业发展及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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