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访问量:-发布时间:2013-04-25


清府〔2013〕2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实施“桥头堡”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科学发展,加快发展,从容发展的部署,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是实施“桥头堡”战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作为当前我市经济工作的重大事项来抓。通过采取超常规办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二、加强重点项目的前期谋划储备
        重点项目的前期谋划储备是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前提和基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重点项目建设“谋划推进一批,筛选储备一批,开工建设一批”的原则,从项目谋划论证、开发储备、规划许可、用地预审、环境评估、节能审查、风险评估、立项审批等环节抓起,积极做好重点项目的前期谋划储备工作,制定《清远市重点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市重点项目储备库,努力争取更多大项目列入国家、省以上重点项目计划,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充足优质的后备项目。
        三、建立和完善机制,大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为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切实解决重点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的存在问题,提升重点项目管理水平,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完成投资目标任务,制定《清远市四套班子领导重点包干、分工负责、联系督导重点项目方案》、《清远市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和《清远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考评暂行办法》。
        制定市四套班子领导重点包干、分工负责、联系督导重点项目方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负总责,市四套班子领导按重点项目计划“重中之重”的项目重点包干,市委、市政府其他领导按各自分管或联系工作联系督导重点项目。市四套班子领导重点包干、分工负责、联系督导重点项目主要任务是研究各重点项目的建设目标和计划安排,围绕目标制定推进计划,对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综合协调,研究落实对策措施。
        制定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形成“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联动”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建立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局、清远经济开发区、市委政策研究室、市监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城乡规划局、市金融局、市公路局、市土地开发储备局、市代建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和各县(市、区)政府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通报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确保我市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制定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考评暂行办法:在市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等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清远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区)政府和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实施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考核方式以评分制的形式进行,考核评价总分为120分,分为日常管理考核(40分)、年终考核(60分)和奖励加分(20分)。考核结果作为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和清远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年度评优考核依据之一。市政府对在市重点项目工作年度考评获得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出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廉政建设等方面问题的单位,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和过错责任追究。对在市重点项目建设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或截留、挤占建设资金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严重影响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实施过程出现重、特大事故,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服务保障
        (一)市政府成立市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建立以市、县(市、区)级政府为责任主体的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重点项目单位组织用地报批,简化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提高用地报批件质量,加快用地预审工作;规划部门要及时出具规划意见;涉及使用林地的,市林业局要尽快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出具社保审核意见。鼓励重点项目创新增信方式,提高融资能力。积极争取国家安排中央投资和地方国债资金,用于我市交通、水利等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环保部门要加快市重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报批工作,凡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整体论证评审通过的,单个项目不再进行论证评审。严格竣工环保验收,并加强项目投产后环保监管。对市重点项目的环保指标在环境容量区域平衡的前提下予以重点支持。
        (二)凡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重点项目,除国家和省规定须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国家审批外,不需市平衡建设条件的所有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县(市、区)审批,报市备案。属市审批权限的项目各审批事项不互为前置条件,各部门各负其责,按照各审批环节“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办理;具备批复条件的,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立项申请、规划选址、用地、水土保持、环评和使用林地等分别予以审核、审批;尚欠部分条件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路条”,项目单位据此开展工程建设相关工作,并抓紧完善审批手续。对重点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水土保持审查、地震安全性评审、矿产压覆审查、地质灾害备案、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事项,全市各级相关审查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公开并一次性告知办事条件和期限,提高审批效率。
        (三)市审计局、市重大项目稽察办要加强对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督、监察;市物价局、财政局要进一步清理、规范对市重点项目收费,对于没有合法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予以取消;对于有规定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幅度的原则上按下限标准收取。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市重点项目行政审批的电子监察,督促各有关部门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确保廉洁高效。
        (四)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加强领导,制订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市重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为加快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五)市重点项目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积极抓紧办理项目各项手续,合理安排工期,在加快建设进度的同时,注重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实现建设工期、投资控制等目标。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管,严格竣工验收。
                    
附件:1.清远市四套班子领导重点包干、分工负责、联系督导重点项目方案
            2.清远市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3.清远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考评暂行办法
            4.清远市重点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9日
 
附件1

清远市四套班子领导重点包干、分工负责、联系督导重点项目方案
 
        为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切实解决重点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的存在问题,提升重点项目管理水平,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完成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分工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负总责,市四套班子领导按重点项目计划“重中之重”的项目重点包干,市委、市政府其他领导按各自分管或联系的工作联系督导重点项目。市四套班子领导重点包干、分工负责、联系督导重点项目主要任务是研究各重点项目的建设目标和计划安排,围绕目标制定推进计划,对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综合协调,研究落实对策措施,围绕项目立项、环评审批、规划衔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政策处理、资金筹措、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各个环节提供保障,确保重点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二、成立督导组
        组长由重点包干、分工负责、联系督导重点项目的市四套班子领导担任,市发展改革局领导任副组长,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土地开发储备局、市金融局、市代建局等领导为成员,市重点项目办、市发展改革局相关科室人员任工作人员。主要任务是督导重点项目立项、用地、融资、征地拆迁和工程进度等。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本地区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主要责任人。
        三、工作要求
        (一)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现场办公或召开协调会等形式开展督导工作,重点解决重点项目前期立项、用地、融资、征地拆迁和工程进度等遇到的问题,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
        (二)市政府每月召开重点项目建设推进联席会议,对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及时协调解决各督导组提出的要求和反映的问题。
        (三)清远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重点项目管理责任单位要认真抓紧抓好重点项目推进和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与市督导组、市重点项目办的协调联系,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存在问题和需要解决的困难等情况。
        (四)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作用,对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报道,营造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良好的氛围。
        (五)市重点项目办要做好督导工作情况的收集、分析和汇总工作,将每月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附件2

清远市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快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形成“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联动”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建立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以发挥长效作用。
        第二条【联席会议主要任务】 通报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确保我市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第三条【联席会议召集】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召集,市政府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市长任第一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人任召集人。第一召集人因公务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召集的,可委托召集人负责会议的召集。
        第四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局、清远经济开发区、市委政策研究室、市监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城乡规划局、市金融局、市公路局、市土地开发储备局、市代建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和各县(市、区)政府等单位组成。
        第五条【联席会议联络员及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指定一名领导作为联络员,职责主要是负责本单位上会议题的收集及确定,保持与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及其他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并积极协调配合其他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第六条【联席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两个以上单位请求,经第一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以讨论形式召开的会议地点固定设在清远国际会展中心201办公室。
        第七条【联席会议会务组织】 联席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联席会议召集方式及程序】 召集通知由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在会议前五天,通过短信、电话、QQ群等高效快捷方式发送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联络员在接到通知后应当迅速组织本单位人员对上会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九条【收集议题】 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及项目推进单位都应当积极深入各项目建设和管理单位调查收集重点项目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确定上会议题】 本着能在会前解决就不上会研究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每个上会议题,切实确保联席会议质量。原则上当成员单位在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困难及问题时,应当先由该成员单位联络员将问题分类别报送各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问题所涉其他成员单位小范围讨论,若该问题能在成员单位之间协商解决的,各成员单位应当相互配合予以快速解决;若需市委、市政府协调的,应当由项目负责推进单位上报项目负责领导协调解决;若项目负责领导亦无法协调解决的,应当提交联席会议讨论(或根据具体问题,分别提交市立项、征地、用地、环评、融资、招投标及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上会议题的办理流程】 确定需上会的议题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先由项目推进单位拟定议题所涉问题解决方案;针对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建议;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最后将完善后的方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会议议事规则及流程】 原则上对每个议题的讨论每个成员单位都应当积极参与,对于会前已提交意见而会上又没有新意见的,会上可不再重复提出。会议由第一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先由议题提交单位就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做出说明,再由各成员单位分别对议题进行讨论,最后由主持人发表意见后,最终形成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特别情形】 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或涉及市委、市政府等有关政策的共性问题,联席会议可做建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处理。
        第十四条【会议召开形式】 联席会议原则上以集体讨论形式召开,对于需实地察看的议题,可采取项目现场办公的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邀请人大、政协等单位列席】 为营造促进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实施的良好氛围,可邀请人大、政协、相关媒体及项目业主等单位代表列席会议,充分发挥其监督督促作用。
        第十六条【联席会议纪要】 联席会议对议题讨论的决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或召集人签发,以市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纪要名义印发。
        第十七条【有关责任】 对缺席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按照《清远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考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解释部门】 本制度由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执行日期】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清远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考评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市各级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积极性,表彰在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桥头堡”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步伐,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对象
  清远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及协助单位。
        三、组织实施
        在市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牵头,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等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实施。
        四、考核形式
        考核方式以评分制的形式进行。考核评价总分为120分,分为日常管理考核(40分)、年终进度考核(60分)和奖励加分(20分)。
        五、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重点项目日常管理、年终进度、奖励加分及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情况等。
        (一)日常管理考核(40分)。
        内容包括重点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谋划储备及书面材料报送、参加重点项目建设推进联席会等情况。被考核单位有以下情况,按本办法规定扣分:
        1.不认真落实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部署安排的扣4分;
        2.未建立重点项目管理责任制度,领导班子分工不清,未落实责任人的扣2分;
        3.未制定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和前期工作计划,工作无头绪,措施不得力,影响项目进度的扣4分;
        4.每月3日前不按时报送重点项目进度表的每次扣4分;报表填报内容不实的,每次扣2分;
        5.上报反映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属于自身职责能够解决而未积极解决的,每项扣2分;
        6.缺席项目推进联席会或市领导督导组督查活动的,每次缺席扣3分;参会人员不掌握项目情况或对项目涉及问题说不清楚,提不出办法的,每次扣2分;
        7.没有按照国家、省、市“十二五”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要求谋划重点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对项目谋划、包装、推动、申报不积极,未完成项目储备计划的扣6分;
        8.未制定廉政制度,没有落实廉政责任制的扣3分。
        (二)年终进度考核(60分)。
        以责任单位落实重点项目工作部署和市领导检查督导意见执行情况为依据,结合清远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建设管理单位自查自评结果进行综合考核。内容包括实施进度、解决问题、协调服务等。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扣分:
        1.不按时落实市领导检查督导意见和《会议纪要》,影响相关问题协调解决的,每一事项扣2分;
        2.因工作失误或不作为严重影响项目协调推进的,每次扣3分;
        3.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每小于5%(含5%)扣3分;
        4.未按时完成立项、用地、环评、融资、征地拆迁等任务,影响项目推进的每项扣1分;
        5.出现问题未按照要求进入项目现场进行协调解决的,每次扣2分;
        6.项目业主对管理部门的服务保障和解决问题不满意、提出申诉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2分;
        7.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一般事故每次扣5分,重大事故每次扣10分,特大事故扣20分;
        8.出现“吃、拿、卡、要”现象被项目业主投诉的,每次扣2分;
        (三)加分奖励考核(20分)。
        内容包括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征地拆迁及荣获省、市表彰的重点项目。被考核单位有以下情况,按规定进行加分:
        1.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加4分;
        2.提前完成征地拆迁任务,有力推动项目建设工作的每项加1分;
        3.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建设效果明显的每项加1分;
        4.市领导督导组给予充分肯定,在《会议纪要》中提出表扬的加2分;
        5.争取到国家和省资金支持的每项加3分;
        6.项目正式列入年度省重点建设计划的每项加2分,列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的每项加1分;
        7.项目荣获省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的加4分; 
        8.其他工作亮点,按效果和影响酌情加分。
        六、考核办法
        根据考核综合评分高低,清远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两个类别进行排名。对考核成绩排名前三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予以表彰;对因不作为、不努力造成项目建设进展缓慢特别是出现重大失误和事故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考核结果,作为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评优考核依据之一。
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二)考核总分数低于60分; 
        (三)项目因主观原因在年度内没有实质性进展;
        (四)弄虚作假,谎报数字和项目进度,骗取成绩;
        (五)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在稽查、审计和检查时发现重大问题的。
        七、考核程序
        (一)每年11月由市重点办布置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自评,各相关单位将自评结果及有关材料于12月1日前报市重点办。自评内容包括本年度实施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协调和推进建设的做法、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不足,提出改进的办法和措施。
        (二)市重点办对市直项目管理单位按职责分工进行考核,对未获协助部门要素支持而产生的责任由相关部门负责。清远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管理单位应根据不同区域和行业特点制定相关制度,细化考评办法,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省、市重点项目进行考核,并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候选名单及成绩材料,市重点办采取现场抽检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考评复核。
        (三)市重点办在汇总各单位自查自评情况和抽查结果,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日常管理考核掌握的实际情况,综合提出候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建议名单,报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后,以市政府名义进行通报表彰。
        八、表彰方式
        (一)设立清远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先进单位6个,其中包括清远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区)政府3个,市直接受考核的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3个,授予“××年度清远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先进单位”称号。
        (二)设立清远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10个,其中包括市财政投资项目(含BT项目)建设单位3个,社会投资项目业主单位7个,授予“××年度清远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称号。
        (三)设立清远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个人10名,授予“××年度清远市重点项目先进工作者”称号。
        对受到表彰的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颁发表彰证书和奖牌。
        九、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清远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分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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