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对清远市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市信用担保基金的增信、担保效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信贷业务流程再造和创新,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清远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
清远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清远市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市信用担保基金的增信、担保效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信贷业务流程再造和创新,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远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是指由市信用担保基金安排专项资金作为风险补偿资金,并由自愿选择“助保贷业务模式”的贷款企业按每笔贷款额度一定比例缴纳的助保金,共同组成的资金池。助保金专门用于对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办理信贷业务时提供增信和风险补偿(即“助保贷”业务)。 第三条 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会”)作为市信用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同时也是市助保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市基金会下设助保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助保办”),负责“助保贷”业务的运营,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具体业务工作由其下属市金融服务中心承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市助保办签订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向缴纳助保金的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章 助保金管理 第五条 助保金的组成 (一)风险补偿金。市信用担保基金在贷款发放前,按照每笔贷款金额的10%划拨风险补偿资金到助保金专用帐户。银行按风险补偿资金的10倍以上放大贷款额度。 (二)企业助保金。贷款企业在贷款发放前,按每笔贷款金额的2%缴纳助保金,并存入助保金专用账户。 第六条 助保金的管理 (一)市助保办在银行分别开设专户存放风险补偿资金和企业助保金。助保金孳生的利息滚存进入资金池。 (二)助保金设立期限暂定2年。即从 (三)根据“风险共担”的原则,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在“助保贷”业务存续期间不予返还。如企业按时还款、无任何不良记录,则当“助保贷”业务终止且资金池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剩余部分按企业助保金所占份额一次性退还。风险补偿资金扣减补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市基金会资金账户。 第三章 “助保贷”业务具体内容 第七条 贷款对象 (一)贷款对象为清远市企业信用担保推荐目录(简称“企业目录”)内的企业。 (二)企业申请进入企业目录的条件和程序按《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2]42号)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担保方式 (一)除企业缴纳助保金外,贷款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符合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贷款企业没有抵押物或抵押物不足40%的,可引入银行准入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增信担保。 第九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贷款额度。原则上以单笔金额500万元人民币以内为主,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总额。市助保办对银行为“企业目录”内的企业贷款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风险补偿金总额不超过银行发放风险补偿金贷款年度总额的10%。票据融资及非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风险补偿范围。银行未经助保办确认同意办理的贷款项目及违反国家法律及金融业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二条 业务办理 (一)企业目录内有贷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向银行提出“助保贷”业务申请,由银行根据内部操作规程独立审批该贷款项目,并将“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材料报市助保办备案,市助保办审核后向银行出具是否同意增信的复函。 (二)贷款发放前,企业按规定缴纳助保金。贷款发放后,银行及时将借款合同及相关材料报市助保办备案。 第四章 贷款风险控制及风险处置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控制 (一)市助保办及银行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对贷款企业预警信息进行监控,共同防范贷款风险。具体参照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及《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贷后管理。 (二)银行在每年年末向市助保办提交“助保贷”业务的评估报告(含每户借款人经营情况分析),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助保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当“助保贷”业务代偿率超过3%时,市助保办有权停止“助保贷”业务,双方共商解决办法;代偿率下降后,可恢复“助保贷”业务。 第十四条 贷款风险处置 (一)当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企业发生贷款风险时,由银行进行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偿还银行债权。 (二)当银行启动追索程序后,贷款企业发生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达1个月时,追索回的资金仍不足偿还银行债权的,由银行向市助保办申请,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息。 (三)当助保金不足代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银行向市助保办提出补偿申请,由风险补偿资金和银行各自按50%比例进行风险分摊。 (四)风险补偿发生以后,由银行执行债务追收和处置抵押物,追收及处置抵押物所得在抵扣追索费用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其次偿还风险补偿金,剩余部分补回企业助保金所承担损失。 第十五条 如代偿额度超过企业助保金及风险补偿金规定的补偿额度,超出部分由银行自行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基金会负责助保金的监督管理,对风险补偿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如贷款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财经制度、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行为,则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人民银行征信黑名单,定期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助保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