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投入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访问量:-发布时间:2013-09-05
 清高管办〔201314

 

区各单位:

《清远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投入与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一三年八月二十八        

 

 

 

清远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投入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高新区企业大力开展自主创新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清远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优化科技专项资金配置,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区科技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由高新区科技信息局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资金。该项专项资金2013年安排160万元,且逐年有所增加,增长幅度不低于年度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增长。

第三条【管理原则】区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科学安排、优化配置、支持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

(二)采用资助、配套、补助和奖励等方式,引导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营造良好环境,提升高新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区科技专项资金由区科技信息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门职责】区科技信息局是区科技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制定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日常的审核、审批工作,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

第六条【财政部门职责】区财政局负责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与区科技信息局共同制订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负责项目专项资金下达;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项目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对财政专项资金和自筹专项资金分别进行单独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高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八条【适用范围】科技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在高新区内注册登记,对区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并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高新区主导产业企事业单位:包括研发、生产、服务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和高端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的单位。

第九条【科技专项资金开支】区科技专项资金包括项目专项资金、奖励专项资金和其它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和协助企业申报和获得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家重大计划和省市科技计划等各类计划项目。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区管委会批准的科技项目的资助和配套等支出,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购置必要的技术、科研场地费用、软件及研发人员费等。区管委会将择优选择项目进行资助和配套。奖励专项资金是指区管委会为激发科研人员创业创新热情,对单位或个人予以的资金奖励,包括区创新平台考核奖励、对新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等。奖励专项资金应主要用于科研条件建设,可适当用于对有杰出贡献的科研人员的个人奖励。其它费用是指经区管委会批准的用于科普等科技相关活动的支出。

第十条【项目专项资金开支】

(一)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新产品、产业化中试立项支持的项目、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和星火计划项目,按该项目所获银行贷款给予一年期贷款贴息补助,贴息补助额度不超过贷款利息的10%,且每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给予4000/件的补助;对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给予2000/件的补助;对申请外观专利的,给予800/件的补助(申请企业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代理机构开具的正规发票等证明材料)。

(三)对带高新技术成果来高新区创业的海内外人才,经区管委会认定后,按所带来的单个项目可申请获得10万元以内成果转化启动资金,并在两年内可无偿使用高新区孵化器100平方米以内的创业场所。

(四)鼓励产业集群内成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企业为核心,大学、科研机构和中介组织参与,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通过资源共享和创新要素的优化组合,围绕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进行协同创新。鼓励产业技术联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合作研发,推广、应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定和推广技术标准,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设计并实施行业整体解决方案,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创新人才,吸引创业资本投资,建立产业技术信息和标准信息交流平台,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等活动。对产业技术联盟的主持单位给予5万元资助,每年评选1-2个先进产业技术联盟,给予每个联盟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奖励专项资金开支】

(一)对年度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度内认定的广东省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

(二)对新获得国家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市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三)在本办法试行后成功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奖励2000/件;申请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奖励3000/件;申请美国、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奖励10000/件。

(四)对入驻高新区和为区内创业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市场营销、专利服务和财务管理、法律顾问等各类专业性、综合性中介服务的机构,按其相应服务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额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二条【其他费用开支】其他经区管委会批准给予奖励、资助或者配套的项目。

              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验收

第十三条【申请程序】项目承担单位

在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先填报申报表,再按要求编制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包括项目专项资金来源、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等。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编制项目总预算时需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专项资金预算等,资料整理成册要加盖项目承担单位的公章,上报区科技信息局。

第十四条【项目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区科技专项资金中的项目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书要求如实认真填写有关内容,要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编制科技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包括专项资金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专项资金来源预算应含各种不同渠道的专项资金;

(二) 区科技信息局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对科技项目进行评审,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由区科技信息局,对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

(三)申请使用科技专项资金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科技信息局审核,报区分管领导批准;申请使用科技专项资金超过20万元的,由区科技信息局审核,经区分管领导核准后,报区管委会批准;对区重点支持的科技项目,需要超过配套比率和限额的,由区科技信息局审核,并经区分管领导核准后,报区管委会批准;

(四)区管委会审定通过后,区科技信息局在高新区网站公示项目情况,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有争议的项目,及时调查处理;

(五)公示期满后若无争议,由区科技信息局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随后由区科技信息局联合区财政局共同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发出书面文件,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验收规定】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清远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拨付】项目专项资金按照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调整】经批准的项目专项资金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

第十八条【年度评估】建立科技专项资金年度评估制度。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25日前将本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与年度专项资金结余情况报送区科技信息局和区财政局。区科技信息局可根据评估结果调减项目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年度结余专项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每年1230日前由区科技信息局将当年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与年度专项资金结余情况报区管委会,以作为下一年的科技专项资金预算依据。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合同制管理】区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由区科技信息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承担单位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实施项目,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到项目专项资金单独设帐、项目专项资金及其自筹专项资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财务审计】实行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制度。资助总额超过(含)50万元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法定资质机构对项目专项资金进行专项资金审计;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提供项目专项资金决算报告。

第二十二条【验收不通过的情况】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专项资金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结余专项资金管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专项资金,上缴区财政。项目因故终止的,区科技信息局、区财政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处罚措施】项目执行期满后,无故不申请结题验收的,由区科技信息局定期在网上公布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并取消项目负责人再次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区科技专项资金的行为,区科技信息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取消两年内推荐再申报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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