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单位: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政策(试行)》业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政策(试行)
第一条 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政策公布之日起在我区重新注册登记的总部企业,其核心运营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设在我区,并对其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职能。
第二条 本政策公布之日前已在清远投资的各类企业(包括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在我区重新注册登记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政策,如其符合清远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可同时申请享受清远市政府《关于鼓励清远市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中的奖励;本政策公布之日后,由清远市外迁入我区的总部企业,如符合清远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只申请享受清远市政府《关于鼓励清远市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中的奖励。
第三条 设立清远高新区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两委办、区企业服务局、区科技信息局、区财政局、区综合政务办、区国土分局、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主要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信息局。清远高新区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制定、资格认定、扶持政策兑现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清远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清远高新区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
(三)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四)设有下属机构不少于3家,且其中不少于2家为市外企业,总部企业的营业收入来自于其市外下属机构的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
各类总部企业认定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按不同类型,同时具备下列特定条件:
(一)综合型企业总部
1、原企业2012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2、原企业2012年度在本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200万元以上。
(二)商贸流通业总部
1、原企业2012年度营业收入2.5亿元以上;
2、原企业2012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100万元以上。
(三)高端服务业总部
1、原企业2012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
2、原企业2012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1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应向清远高新区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公司章程;
(3)原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公司章程;
(4)原企业资信证明文件、验资报告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依法审计的近3年的财务报表;
(5)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原企业纳税证明;
(6)本企业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和隶属关系证明)。
上述材料中,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第六条 清远高新区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认定企业名单上报清远高新区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经清远高新区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总部企业,由区管委会向经认定的企业授予清远高新区总部企业证书,从认定之日的次年起享受本政策有关奖励。
第八条 财政奖励政策
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次年起,原企业为高新区范围内的总部企业,以原企业2012年度在本区的营业收入(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为依据,下同)为基数,原企业为高新区外的企业,则以营业收入2亿元为基数,每年营业收入增长达10%以上的,可按年享受以下奖励:
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次年起,原企业为高新区范围内的总部企业,以原企业上年度对本区年度经济贡献额(以国、地税部门的税务报表为依据,下同)为基数,原企业为高新区外的总部企业,则以200万元作为其对本区年度经济贡献额的基数,第一年按其对本区年度经济贡献额比基数新增部分的8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比基数新增部分的7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比基数新增部分的60%给予奖励;此后每年按比基数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因涉税及其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或经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清远高新区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清远高新区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由区管委会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查实后,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由区管委会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责令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交利息,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的财政补助和奖励后在清远高新区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且5年内不减少实缴注册资本。若企业违反承诺,则迁出之前实际享受的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需由企业全部退回。
第十三条 区科技信息局、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要建立总部企业名录信息库,并及时做好更新维护工作,定期反馈总部企业的相关经济指标,为动态掌握总部企业的变动情况提供基础性资料。
第十四条 区科技信息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跟踪,每年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总部企业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总部企业享有本区多个同类型奖励政策,以对本区年度税收贡献为奖励依据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种”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信息局。
第十七条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