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办〔2013〕113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重点扶持企业财政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六届第4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清远市重点扶持企业财政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扶持重点企业的政策,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促进企业加快发展并带动主导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财政优惠政策
经认定后的重点扶持企业,可享受以下财政优惠政策,时限3年(
(一)政府基金和规费
1.予以免收的项目
对以下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权责发生制为时间依据),予以免收:
(1)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
(2)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3)劳动合同文本费
(4)商品房预售监督管理费
(5)铁路护路联防费
(6)绿化补偿费
(7)恢复绿化补偿费
(8)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
(9)水土保持补偿费
(10)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11)环境监测费
(1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3)土地登记费
以上1—13项收费项目,予以免收。
2.予以财政补助的项目
对以下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按权责发生制为时间依据),予以财政补助:
(1)原产地证明书费(应缴中央15%)
(2)征地管理费(应缴省30%)
(3)矿产资源补偿费(应缴中央、省55%)
(4)水资源费(应缴中央、省20%)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价格调节基金
以上6项收费和基金项目,剔除应缴中央、省以及县级分成后,对剩下属于市级分成的部分,采取“先征后补”的模式实施财政补助。其申报财政补贴时间及流程为:在优惠期内当年缴纳上述6项收费和基金的重点扶持企业,申报市级分成部分的补贴,须于次年3月1日至
3.予以减半征收的项目
对以下涉及企业负担的主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权责发生制为时间依据),予以减半征收。
(1)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2)环境影响咨询技术服务费
(3)建筑检验检测费
(4)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5)工程测量费
(6)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7)公路工程勘测和设计费
(8)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
该项收费减免影响执收单位运营的,可由执收单位据实报市政府同意后,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二)年度经济贡献额和固定资产投资
重点扶持企业可同时享受以下两项奖补政策:
1.年度经济贡献额增量奖补。以重点扶持企业前3年年度经济贡献额(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堤围防护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平均值为基数,对该企业当年的年度经济贡献额实际入库数对比基数的增量部分,由市政府给予财政奖补50%。企业享受该奖补政策时,审计、税务、财政等部门查缴入库数予以剔除。
2.固定资产投资奖补。对重点扶持企业新投资超3000万元的项目,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节能和环保政策要求,以及全市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的,由市政府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如下: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下部分,由财政奖补3%,1亿元到2亿元部分补助4%,2亿元以上部分补助5%。
3.申报时间及流程。由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申请上一年度的财政奖补资金,逾期不予受理。申报需提交有关材料(详见附件2),由企业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册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对项目组织实地考核,对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评估,形成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三)个人所得税
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端技术人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
1.申报流程。由重点扶持企业统计收集本企业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端技术人才(每企业两类人才合计不超过10名,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自行调整),填写《重点扶持企业人才个人所得税补助申报表》(详见附件3),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报政府审定,其中:人社部门负责认定人才资格,税务部门负责认定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
2.补助方式。市政府同意后,前五年对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端技术人才,按该年度个人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额(指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作为生活补助。
(四)股权投资
1.经认定的重点扶持企业土地用途变更,由工业用地转为商住用地产生的溢价部分,作为政府收益全部缴入财政。经市政府同意,财政部门将政府收益部分(扣除应缴中央、省以及应提取地方各项基金的部分),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企业发展。具体操作详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清府办〔2013〕68号)。
2.为体现市政府扶持重点企业的政策性要求,财政经营性资金对所投资的市重点扶持企业给予适当倾斜。一是固定回报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80%收取;二是重点扶持企业的关联企业也可列入股权投资实施范围。
3.如企业按照自身情况确实不能实施股权投资的,可实行“一事一议”报市政府审定。
二、重点扶持企业的认定和申报
(一)重点扶持企业的申报条件
1.普遍性条件
(1)在清远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其生产和经营场所在城市规划区(清远高新区和清城区)范围以内的,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不属于国家和省产业导向目录中淘汰类或限制类企业。
(3)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欠缴社保费等不良记录,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清洁生产方面完成较好,且两年内不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问题。
2.分行业类型条件
(1)农、林、牧、渔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已获得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称号为上年度获得或在有效期内)。
(2)工业(制造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以企业缴交社保人数的上年度全年平均数为准),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堤围防护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达150万元以上。
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称号为上年度获得或在有效期内)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3)服务业(旅游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以企业缴纳社保人数的上年度全年平均数为准);上年度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堤围防护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达150万元以上。
已获得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AAAA或以上(称号为上年度获得或在有效期内)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重点扶持企业,应同时符合上述普遍性和分行业类型两大项条件。此外,重点扶持企业绝对控股(即控股51%以上)的下属子公司,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可同时享受本实施意见的财政优惠。申报财政补助时,可与母公司一同申报。
(二)重点扶持企业的申报程序
1.申报流程。由企业自行填写《清远市重点扶持企业认定申报表》(详见附件4),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专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2.申报时间。企业须于次年3月1日至
3.认定时间和公示。自市政府同意并于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企业即认定为重点扶持企业。市财政局每年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含其绝对控股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下属子公司)在公示后发函至各有关单位。
4.申请年度复核认定。企业须于次年3月1日至
三、违规责任
1.企业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应实事求是,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终止优惠政策,补缴应纳税费,追缴所获取的财政补助,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交利息,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2.因涉税、环保及其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或经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重点扶持企业资格,终止优惠政策。
3.由市财政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经认定的重点扶持企业进行动态跟踪和评价。
四、其他事项
1.本实施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按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2.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会议纪要确定的4间企业(先导稀材、佳的美电子科技、豪美铝业、进田)直接享受本实施意见的优惠,不再另行申报和认定。
3.如重点扶持企业享有我市多个奖励政策,并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作为奖励依据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原则予以奖励。
4.市、区共享税收企业的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市区共享比例,由市、区共同负担。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在年终通过上下级体制结算,由区财政专项上解市级财政。
5.附件资料请自行登录到清远市财政局官方网站“http://www.gdqycz.gov.cn”下载(主页—政务公开—资料下载)。
6.本实施意见自
7.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