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高新区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9-07
区各单位:
《清远高新区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暂行办法》业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6日
 
 
 
清远高新区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清发〔2015〕2号)精神,加强我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效对接,促进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设立区科技金融发展引导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通过政府资金的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我区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条  科技金融发展引导资金资助支持对象主要是区内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以及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服务的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保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  科技金融发展引导资金资助的支持方式为创业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信贷风险补偿、企业上市补助、金融创新平台补助等。
第二章 创业投资补助
第五条 创业投资补助主要采用投资奖励方式,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注册地在清远高新区的投资机构对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
1.投资奖励是指鼓励区内投资机构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给予区内投资机构的奖励。
2.奖励额度:按照股权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年度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投资机构每年投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贷款贴息补助
第六条  贷款贴息补助是指为支持区内科技企业采取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对其发生的贷款利息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额度:给予企业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发生利息额的50%,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贷款贴息补助对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超过2年。区管委会每年贷款贴息额度限定为200万元,对本年度贷款贴息拨付超过200万元的,从下一年度科技金融发展引导资金预算中安排执行。
第四章 信贷风险补偿
第八条 信贷风险补偿是指鼓励金融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对孵化器内投资失败项目和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坏账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一)创业投资风险补偿
1.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是指在财务年度内,对创业投资机构因投资孵化项目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实际投资损失进行补偿。
2.补偿标准:在省、市财政按项目投资损失金额各承担30%、20%的基础上(依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粤科规财字〔2015〕21号)),区财政再按项目投资损失金额的1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每家投资机构每年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本办法所称实际投资损失金额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分红、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收益等)与其退出或清算前累计投入到被投资企业的资金总额之间的差额。
(二)首贷坏账项目补偿
1.首贷坏账项目补偿是指引导银行对区内在孵企业开展首次贷款,当在孵企业首贷出现坏账时对银行给予补偿。
2.补偿标准:在省、市财政按在孵企业首贷坏账项目的贷款本金分别负担50%、40%损失的基础上(依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粤科规财字〔2015〕21号)),区财政再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的5%负担损失。每个首贷坏账项目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企业上市补助
第九条 积极扶持区内企业上市和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引导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扶持政策按照《清远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暂行办法》(清府办〔2014〕73号)执行。
第六章 金融创新平台补助
第十条 金融创新平台补助是指以建设科技创新园为契机,不断加快各类金融机构的聚集,提升软硬件配套服务水平,完善金融创新服务平台。吸引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融资租赁、证券公司、小额贷款、科技保险、科技银行等创新型金融机构和相关会计、法律、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专利服务等中介机构在区科技创新园内开展科技金融服务。
第十一条 对区内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创新企业在科技创新园内购置办公场所的,以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按照实际购置金额的8%给予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该办公用房2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在科技创新园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一次性可享受租金价格20%的租金补贴(租金标准参考市场平均价格),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该办公用房2年内不得转租。
第七章 申请补助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科技金融发展引导资金的基本程序:
1.区科技信息局及时发布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根据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区科技信息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补助项目。
3.区科技信息局将评审结果及拟补助项目报区管委会审议。
4.审议通过后,区科技信息局对补助项目组织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进行社会公告后拨付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 申请科技金融补助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书面申请材料及证明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在孵企业租赁场地证明材料或初创期科技企业证明材料、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证明材料;
3.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本年度1月1日(含)以后工商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只需提供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4.担保机构、投资机构、银行等与企业签订的担保协议、贷款协议、到账证明、利息支出证明等;
5.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科技金融补助申报常年受理,集中评审每年12月为节点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广东省、清远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经费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补助、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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