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港澳事务局文件
关于印发《清远市民营企业人员
因公赴港澳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各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办),各有关企业:
《清远市民营企业人员因公赴港澳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清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港澳事务局反映。
附件:清远市民营企业人员因公赴港澳管理办法
二O
清远市民营企业人员因公赴港澳管理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加强对民营企业人员循因公渠道赴港澳的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因公赴港澳审批管理规定和省港澳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因公赴港澳审批办证管理工作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民营企业人员以及从事粤港澳客货运输企业的司机和管理人员循因公渠道赴港澳,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签注种类为:临时一次、三月二次、三月多次、半年多次。
第四条 市港澳事务局统一负责全市民营企业人员因公赴港澳的管理工作。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办)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人员因公赴港澳工作。
第二章 申办 受理
第五条 根据民营企业循因公渠道办理通行证的有关规定,企业达到一定规模,且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或社会保险费,以及无偷、逃、骗税行为的民营企业,可循因公渠道申办因公赴港澳通行证。
第六条 符合循因公渠道申报办理赴港澳通行证的企业,须遵循立户、受理、呈报、审核、审批等工作程序。企业立户遵循属地管理和归口管理原则,总公司属下分公司(子公司)原则上不单独立户,统一通过其主管部门或公司总部办理赴港澳手续。立户所需材料:
(一) 立户申请函;
(二)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
(三)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核);
(四) 企业上年度纳税凭证;
(五) 申办单位因公赴港澳任务事项签署人的姓名、职务、签署式样,章位印章式样备案表;
(六) 申办单位对因公赴港澳人员及通行征的管理办法;
(七) 证件专办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 申办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视企业性质、纳税额等情况确定:
(一) 年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申办三月二次以下签注,纳税额50万元以上可申办一人多次往返签注;100万元以上可申办一至二人多次往返签注;300万元以上可申办三至四人多次往返签注;500万以上可申办四至六人多次往返签注。
(二)为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民营经济发展,少数民族自治县以及民族乡的民营企业,年纳税额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申办一人多次签注;30万元以上可申办二人多次签注;50万元以上可申办三至四人多次签注。
(三) 被省人民政府授予百强民营企业或被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民营科技型企业,年纳税额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申办一人多次签注;40万元以上可申办二人多次签注;60万元以上可申办三至四人多次签注。
第八条 从事粤港澳客货运输业务企业的司机申办多次往返签注人数,根据省外经贸厅核准的营运车辆数按比例配备;企业管理人员申办多次往返签注人数比例为:营运车辆达十辆的企业可申办一人;二十辆的可申办二人;三十辆以上可申办三至四人。
第九条 各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人同时持有多次往返签注,并从严控制审批赴澳门的多次往返签注。
第十条 在本地工作的外地户籍企业人员申办因公赴港澳通行证,须提供在当地工作的聘用证明、法人担保函和《居住证》等材料。首次申办须提供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参加社保证明。
第三章 审核 审批
第十一条 审核审批工作按职责分工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受理录入、提出审核意见、签署审批意见等;审核审批意见必须就申报事项、申报单位及申报人资格、赴港澳公务事由、审核法规依据等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要加强对申报企业的管理,建立走访复核制度、立户备案制度,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申办资格。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因公通行证专人保管和领用制度。持征人不按规定将证件及时交回所在保管单位的,视情况在一至三年内停止其办证申请。遗失有效通行证,暂停持证人半年申办资格。
第四章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持因公通行证赴港澳的企业人员,须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工作,遵守香港、澳门的法律法规。审批、办证单位要加强对审批、办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审批、办证单位,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对发生违法、违规的企业人员,撤销其循因公渠道办理通行证资格,企业暂停受理因公赴港澳申请一年以上(从事粤港澳客货运输企业暂停申请半年以上),性质严重的撤消办证资格。
第十五条 粤港澳直通运输企业人员违法违规,除由有关部门按相关管理办法处置外:
(一)粤港澳直通运输企业司机利用直通车辆走私或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撤销其循因公渠道办理通行证资格。
(二)凡涉嫌利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进行走私或其它违法的司机,立案调查期间暂停办理和使用港澳通行证。
第十六条 企业因公赴港澳业务经办人或所属人员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虚假申报的,所在企业须将业务经办责任人调离因公赴港澳业务岗位,审批办证单位注销违规申办的通行证,将违法违规人员列为永久期限的内控人员,今后不再受理其循因公渠道赴港澳申请。
企业相关负责人对虚假申报不知情或工作疏忽把关不严的,审批办证单位要责成其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相关审核呈报制度,如有串通、组织或参与虚假申报的,撤消该企业循因公渠道申办赴港澳的资格。
第十七条 企业因公赴港澳人员在港澳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港澳司法机关判处监禁的,列为永久期限内控人员,取消其因公赴港澳申办资格,并暂停受理所在企业申报因公赴港澳各类签注申请一年。
第十八条 企业因公赴港澳人员在港澳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港澳警方调查,虽未被司法机关提出检控,但经内地有关单位查核确有违法违规事实的,列为内控人员,今后不再受理因公赴港澳申请。审批办证单位须责成企业整改,并作出由企业法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可为三个月至一年。
企业再次发生第十七条及本条款规定的违法违规案件的,撤销循因公渠道申办赴港澳的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粤港澳直通车司机在港澳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港澳警方查获的,如果是货主方面原因造成的,鉴于该司机已在港澳违法记录在案,审批办证单位将司机列为永久期限内控人员,今后不再受理其因公赴港澳申请,对其所在企业不予处罚。如果是直通车司机本人或其所在直通运输企业方面原因造成的,
审批办证单位除将司机列为永久期限内控人员外,暂停受理该企业申报因公赴港澳各类签注申请三个月;一年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案件的,暂停申报各类签注六个月;一年内连续发生三宗以上(含)违法违规案件的直通粤港澳运输企业,将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直通车的车辆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港澳事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