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鼓励高端人才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来源: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访问量:-发布时间:2012-07-01



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
鼓励高端人才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为适应我区建设高端产业成长新区的需要,进一步推进人才高地建设,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吸引和鼓励国内及海外留学生等更多高端人才到我区自主创业工作,扶强做大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经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决定从2010年至2014年连续五年对经认定的国内及海外留学生等高端人才在我区工作、创业实行奖励政策。

第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认定为高端人才:

1、被聘企业注册及财税关系在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

2、被聘企业为研发机构、外资软件企业,或被聘企业符合我区重点产业领域且每年技工贸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税收100万元以上。

3、重点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范围和对象。创新和科研团队;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两位完成人;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外包服务、商务会展、文化创意、总部经济和装备制造、汽车、钢铁、石化、船舶制造等产业的高层次人才;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内人员和境外留学人员;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企业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被聘企业属于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产业领域,具体包括:机械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业、软件产业、生物医药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科技新型材料业等。

5、聘用期限不低于3年。

6、中国大陆籍者年薪15万元人民币以上,境外籍者年薪5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二条 申请高端人才的认定,需由本人所在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高端人才奖励申请(含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财政登记证),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统计报表、纳税凭证。

3、与高端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薪资及所得税纳税证明。

第三条 具体奖励措施

1、开发区财政每年将安排专项科技创业奖励资金,用于进入开发区工作、创业的海外留学生等国内外高端人才对照条件享受政策。

2、对高端人才引进的奖励资助政策

①在我区辖区内企业工作且认定为高端人才的,按高端人才本人上年度在开发区税务部门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其本人。

②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或成果转化奖的主要完成人,除国家、省、市奖励外,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另按国家、省、市奖励的标准再给予同等奖励。如属个人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国家、省、市的奖励的,则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只按最高级别的奖励金额奖励一次,不重复计算。

③凡符合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第三条所列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均可随迁入清远市,可在本人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选择入户,不受户口指标和年龄等条件限制。本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可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享受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其子女参加高考不受户口年限限制,对户籍没有迁入的可免借读费。

第四条 高端人才的审核奖励程序:

1、开发区组织人事部根据上年度高端人才奖励情况及本年度聘用高端人才计划预测情况,提出开发区奖励高端人才预算意见,由开发区财政安排高端人才奖励资金预算。

2、申请企业于每年一季度向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递交上年度高端人才奖励申请材料,由开发区组织人事部会同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有关园区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后,由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将初审材料提交区管委会高端人才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人事组织部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分管经济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组织人事部、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创业园发展中心负责人担任成员。

4、开发区组织人事部根据高端人才领导小组审核意见,上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管委会文件印发年度高端人才奖励决定。

5、开发区财政局根据决定向企业拨付奖励资金,企业将奖励金发放至认定的高端人才。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三日起施行,高端人才认定条件如有变动,以最新发布的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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