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清城区行政审批专项会商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访问量:-发布时间:2017-10-10

关于印发《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清城区行政审批专项会商制度(试行)》的通知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银盏林场,区直局以上单位: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城区行政审批专项会商制度(试行)》已经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清远市清城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编办)反映。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办公室                   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清城区

行政审批专项会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项目的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质量,根据《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城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城区(以下简称“两区”)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会商范围

行政审批专项会商范围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且具有直接关联性的重大项目;历史遗留项目,其他需审批部门与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项目。

二、会商形式

专项会商采取专题会议形式。“两区”行政审批局为会议召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确定会商议题、主持会商会议、总结会商意见。参加会商的部门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商对特别重大、复杂的项目,应报请高新区管委会或清城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会商会议,并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三、会商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清远市和高新区、清城区有关规定,对重大审批项目进行会商和评价;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实施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会商程序

会上专题会议根据项目审批需要适时召开。会商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会商动议。“两区”行政审批局各业务科室将需要会商的项目提交局办公室。

(二)会商确定。“两区”行政审批局综合科对提交的项目进行梳理,确定会商会议议程,提交局务会审定,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告知与会相关部门。

(三)会商议程。申请人说明项目审批相关情况。参会部门按照依法高效的原则,充分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需要突破政策的,由会议形成意见或建议后,报高新区管委会或清城区人民政府决定。

(四)会商纪要。会商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给“两区”行政审批局和相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参加会商会议的人员要能够代表本部门意见,对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未发表不同意见的,均视为部门同意该事项。“两区”行政审批局和各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办理审批和有关手续,并做好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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