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单位、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及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推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高质量运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粤知〔2019〕67号)、清远市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规范清远市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扶持政策的通知》(清知〔2019〕11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停止对《清远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清高委〔2017〕25号)部分条款的资助。
停止资助的条款为:
(一)第四条第二点“对新通过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定的企业”的资助;
(二)第七条第三点“对辅导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资助。
特此通知。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