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级财政投资审核管理办法

来源:清远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3-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市级政投资审核工作,规范财政投资审核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审核是指对市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由上级和市级财政共同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经市政府同意进行审核的其他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结算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我市市级财政投资审核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财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财政投资审核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审核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投资审核的政策、法规,制定财政投资审核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审核业务;

  (二)确定财政投资审核项目,向财审中心或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委托审核工作;

  (三)在财审中心部门预算中安排审核经费。

  第五条  财审中心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按委托开展审核工作,保证审核结论真实、客观、公正、合理、合法;

  (二)实行内部复审复核制度;

  (三)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审核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审核资料。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财审中心提供投资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做好审核过程中的核实和取证工作,及时提供财审中心要求补充的所需资料;

  (三)对于财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审核报告(初稿),应在收到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为同意审核报告;

  (四)其他审核过程中需要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审核实施

  第七条  投资审核程序:

  (一)资料预审及项目受理;

  (二)制定审核计划,确定项目审核负责人及复审(复核)人员;

  (三)进入项目现场勘察,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进行审核,确定合理造价;

  (五)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核实;

  (六)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审核初步结论,由项目建设单位对审核结论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七)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审核结论报告。

  第八条  对送审项目,由财审中心审查是否符合送审条件。符合要求的送审项目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送审项目,说明原因,予以退回,不进入审核程序。

  第九条  项目送审所需资料清单

  (一)工程预算(招标最高限价)送审资料主要包括:

  1.工程项目批准建设有关文件;

  2.经批准的概算资料;

  3.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质版及CAD版)及施工图预算书(纸质版和造价软件版各1份);

  4.工程量计算书;

  5.预算编制采用的计价标准、规范,设备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参数、预算价格参考的品牌厂家等;

  6.编制工程预算(标底)的其它相关资料;

  7.财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工程结算送审资料主要包括:

  1.上述第一点要求提供的资料;

  2.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

  3.工程承发包合同、协议;

  4.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

  5.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纸质版和CAD版各1份)和结算书(纸质版和造价软件版各1份);

  6.工程变更资料、签证资料;

  7.隐蔽工程有效资料;

  8.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修改及补充通知书(包括与变更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变更图纸);

  9.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材差文件、计费程序及定额等法定文件;

  10.工程量计算书(包括工程量增减计算资料、材料差价计算书、钢筋抽料表等纸质版及电子版各1份);

  11.财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审核时限

  在送审资料齐备的情况下,项目应在下列时限内(对数与补充资料时间另计)完成审核工作:

  (一)前期费用:10个工作日。

  (二)工程预算(招标最高限价)、结算

  送审金额500万元以下的:10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500—5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5000—10000万元的:30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1—5亿元的:50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5亿元以上的:60个工作日。

  对于特大型项目、创新型技术项目、建设情况特别复杂项目、紧急项目等特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审核时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清远市财政投资审核管理办法》(清财〔2013〕18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审核送审表(2023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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