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驻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化、信息化管理,近期组织开展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经清理发现,2019年10月9日市财政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局等25个单位联合印发的《印发<清远市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清财规〔2019〕1号),与现行政策相抵触,现决定对《印发<清远市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清财规〔2019〕1号)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关于废止〈清远市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
备忘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9年10月9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等25个单位印发了《清远市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清财规〔2019〕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发改财金规〔2024〕203号),现行的惩戒措施已实行清单制管理,因此,不再实施《备忘录》。
二、制定依据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三、主要内容
废止《印发<清远市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清财规〔2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