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1-06

一、为什么制定《清远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我国水资源短缺,人均占有量低。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缺水形势日益严峻。目前,非居民用水占全国城镇供水总量的比例约50%,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引导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节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对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单位对建立和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清远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什么?

(一)《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二)《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 

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的实施范围是哪些?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全市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即除居民以外的所有用水户。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四、非居民用水的定额和计划由哪个部门制定?

非居民用水的定额和计划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地水资源状况,结合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按规定核定。
    非居民用水户因产品结构调整、生产规模扩大等原因确需增加本年度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指标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重新核定计划水量。

 五、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如何计算? 

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

1.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1倍;

2.超定额(超计划)20%以上不足40%(含)的水量加价1.5倍;

3.超定额(超计划)40%以上的水量加价2.5倍。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上述行业的企业,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1.5倍、2倍、3倍。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为各类别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以清城区某企业为例说明如下: 

例如:1.某企业核定的全年用水量为1万吨,实际用水量为1.6万吨,超出计划用水量的60%,则该企业应缴水费按如下计算(清城区目前工业用水价格为1.33元/m³):

基本水价水费:1.33元/m³×1.6万m³=21280元

缴纳累进加价水费:5320+6660+9320=21300元

累进加价水费计算方式为:

超出计划用水量中的0-20%的部分:2.66元/m³×0.2万m³=5320元

超出计划用水量中的20%-40%的部分:3.33元/m³×0.2万m³=6660元

超出计划用水量中的40%以上的部分:4.66元/m³×0.2万m³=9320元

该企业应交水费为21280+21300=42580元

六、累进加价收费由哪个部门征收,资金如何使用?

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代缴,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本级政府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和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等,具体办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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