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发改价格〔2021〕3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政策,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0〕435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经有批准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财政局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