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清远市区出租汽车(巡游车)运价调整方案>延长有效期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4-22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2017年,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出租汽车管理经营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7〕10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暂行意见》(清府办〔2017〕11号)的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局综合考虑出租汽车(巡游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召开价格听证会,经报市政府同意,于2018年3月21日印发《清远市区出租汽车(巡游车)运价调整方案》(清发改规〔2018〕1号)(以下简称《方案》),自2018年4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在《方案》有效期即将届满之际,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号)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综合评估论证,《方案》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结合其实施的预期效果和影响,有继续执行的必要性。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

  (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2号)

  (四)《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交运〔2020〕17号)

  (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8〕12号)

  (六)《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出租汽车管理经营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7〕10号)

  (七)《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暂行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7〕11号)

三、主要内容

  《清远市区出租汽车(巡游车)运价调整方案》(清发改规〔2018〕1号)执行有效期延长五年,即至202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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