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16年5月5日,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清远市国家税务局、清远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清发改资〔2016〕47 号)。2019年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撤销或职能划转,文件中的相关责任单位不能完全按照要求实施惩戒措施。2020年1月6日,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等28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印发〈清远市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清发改规〔2020〕3号),两份文件均涵盖实施联合惩戒对象、方式和措施等有关内容。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号)、《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清府〔2018〕12号)等相关规定,现印发《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二、依据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
三、主要内容
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清发改资〔2016〕4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