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12-27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必要性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发改规〔2018〕2号)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修订并形成《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 号)

  (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行为。

  (二)管理权限。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在权限范围内制定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三)定价范围。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1.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2.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4.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四)定价原则。对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坚持动态调整,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五)定价程序。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听取社会意见,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或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六)细化计费方式。一是不同区域停车设施,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二是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三是收费标准按不同车型或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的差别确定;四是收费计时办法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并可设置最高收费标准。

  (七)停车设施收费减免政策。明确免收服务费的情况,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

  (八)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要求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加强收费行为监管。

  (九)健全收费配套监管措施从强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收支信息公开健全收费配套监管措施。

四、实施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