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发改资〔2016〕47号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工作意见》
的通知
市文明办、市法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清远海关、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市银监局、市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等21部门和机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扎实开展联合惩戒工作,现将《关于落实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落实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工作意见.doc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广东省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5日